簡述
2015年1月15日,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批准《貴陽市統計監督管理規定》。
規定
貴陽市統計監督管理規定
(2014年11月5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5年1月15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統計監督管理,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
行政區域內的政府統計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
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法履行統計義務,提供統計調查所需資料,接受統計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統計工作和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提供人員、經費等必要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設定統計工作崗位,配備與統計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兼)職統計人員,依法組織、開展統計工作,統計業務受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和管理的產業園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統計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履行其管理範圍內的綜合統計職責,統計業務受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計信息化規劃和建設,建立高效安全的統計公共信息系統和業務平台,支持和實現資源共享、業務協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制定統計信息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和完善統計資料災難備份系統,保障統計資料安全。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基本單位名錄庫的建設和管理,根據統計調查資料和有關部門的行政記錄資料,聯繫統計調查對象核實基本信息,對基本單位名錄庫進行適時維護更新。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根據基本單位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本單位變動的基本信息。
工商、稅務、質監、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基本單位名錄庫所需要的行政記錄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統計工作需要,分別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以及統計調查制度的,應當依法報經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完成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後,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所獲取的統計資料。
第八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設定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
(二)按照規定時限報送統計資料;
(三)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資料;
前款規定的統計調查對象不得拒報統計資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以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第九條 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拒報: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
(二)經催報仍不在規定期限內報送統計資料;
(三)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的統計違法行為:
(一)提供不真實、篡改統計資料數額較大或者差錯比例較高;
(二)兩年內再次發生提供不真實、轉移、隱匿、篡改或者拒報統計資料;
(三)提供不真實、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報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
(四)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第十一條 統計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統計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不得少於兩人;對可能隱匿、損壞、轉移、滅失的證據,經統計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第十二條 統計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法定許可權、程式和要求執行公務;
(二)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舉報人或者案情;
(三)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建立統計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違法行為信息錄入誠信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供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違反第六條第二款或者第八條規定;
(二)工商、稅務、質監、民政等有關部門違反第六條第三款規定;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違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
第十五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符合第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統計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統計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7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4年3月29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統計監督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各組對《貴陽市統計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規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刪去第五條中的“統計站”幾字;
2、刪去第七條中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一句;
3、將第八條第三項中的“編造、塗改”修改為“偽造、篡改”;
4、在第十一條中的“先行登記保存”前增加“依法”二字;
5、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由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6、《規定》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4年5月1日”。
此外,對《規定》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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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貴陽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貴陽市統計監督管理規定》。根據《規定》,對於情節嚴重的統計違法行為,可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提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法履行統計義務,提供統計調查所需資料,接受統計監督、管理和指導。
根據《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的統計違法行為:提供不真實、篡改統計資料數額較大或者統計違法差錯比例較高;兩年內再次發生提供不真實、轉移、隱匿、篡改或者拒報統計資料;提供不真實、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報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拒絕、阻撓統計調查、統計檢查。對上述行為,由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據悉,貴陽市制定該《規定》,旨在加強統計監督管理,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規定》共有十七條,明確了各種違反《規定》的行為及其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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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統計監督管理規定》經貴陽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貴州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批准,於4月6日公布,將於2004年5月1日正式實施。
《貴陽市統計監督管理規定》的制定和實施,為進一步規範我市的統計活動,維護統計工作秩序,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和權威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證。為了從源頭上阻擊統計違法行為的發生,《規定》具體界定了6種嚴重統計違法行為,並作出具體處罰,其中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數額較大或者占應報數額的份額較多的,由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事業組織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熏對直接責任人員及其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規定》同時對統計調查對象、統計行政執法人員的行為進行了具體規範,具體界定了統計調查對象的拒報行為,建立了舉報獎勵制度,規定經查證屬實的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由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等。據悉,《貴陽市統計監督管理規定》實施之日,《貴陽市統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