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執行自然資源、空間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管理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的上報和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執行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貴陽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實施自然資源價格體系政府公示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
(六)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負責全市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規劃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建設行業涉及本部門的相關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和城鎮景觀風貌管理工作。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履行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組織落實城鄉規劃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和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市規劃建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落實生態補償制度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負責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工作。負責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九)負責地質和礦產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市域範圍內實施的地質勘查項目,配合省和貴陽市實施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執行國家防護標準。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規劃勘察及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二)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擬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技術標準、規程規範。
(十三)組織開展林業、草原生態修復和綠化造林工作,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十四)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它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國有森林資源。
(十五)參與開展石漠化調查、編制石漠化防治規劃。實施石漠化防治涉及林業的工作。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負責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
(十六)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涉及林業領域的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保護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
(十七)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責調整。
1.將原市國土資源局(市不動產登記局)的職責、原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市水務管理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原市農業局(市扶貧開發辦公室)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原市生態文明建設局(市環境保護局、市林業綠化局)的林業管理職責、以及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市水務管理局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職責等劃入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
2.將原市國土資源局(市不動產登記局)農田整治項目管理職責劃入市農業農村局。
3.原市生態文明建設局(市環境保護局、市林業綠化局)管理的市森林公安局(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調整由市自然資源局管理。市森林公安局(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實行市自然資源局(林業局)和市公安局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黨政工作以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管理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市公安局管理為主。
4.將原市國土資源局(市不動產登記局)所屬事業單位,以及原市生態文明建設局(市環境保護局、市林業綠化局)所屬的事業單位市林政資源管理站、市國有林場、市天然林保護工程管理中心、市營林站、市生態保護綜合執法大隊、市森林植物檢疫站、市紅楓湖林業站、市林權管理服務中心、市城市公園管理處等事業單位調整為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管理。將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
(二十一)職能轉變。
落實黨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制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修復職責的要求,加強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加強自然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二)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應急局、市水務管理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1)市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清鎮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市級應對自然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工作,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清鎮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市水務管理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按要求建立與貴陽市應急管理信息系統相銜接的、全市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種災害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組織指導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落實貴陽市應急指揮機構和相關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關要求。(2)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清鎮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編制清鎮市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3)必要時,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市水務管理局等部門可以提請市應急局,以市級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與市民政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民政局會同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清鎮市行政區劃圖。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黨委辦公室、行政審批科)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宣傳、信息、政府信息公開、目標管理、社會綜合治理、公產、後勤保障等工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承擔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統籌協調局內各業務工作開展,負責局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信息系統的套用管理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專業統計和業務檔案管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
承擔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幹部管理、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全局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全局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制度,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承擔部門預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制度措施;參與提出備選項目;承擔局機關財務工作。
負責組織草擬和審核機關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公示、公布的合法性審查及備案登記;承擔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草擬和合法性審查,全市自然資源領域涉及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雙隨機一公開”督促監督工作;承擔法制宣傳教育和有關國土空間、規劃、自然資源、測繪等行業內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推進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裁決、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工作;承擔法律顧問有關工作;承辦自然資源行政案件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自然資源執法人員業務培訓。
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本單位承擔的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審批和批件、證書的統一發放等工作;負責協調、管理、督辦各業務科室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後台支持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監督、考核本單位進駐“政務大廳視窗”的行政審批工作。
二、確權登記科(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落實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制度,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和規範;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的建設與套用;推動建立不動產信息公開查詢系統。
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項目工作;落實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限測繪等工作;負責工程測量、房地產測繪及其他測繪的行業管理;管理測繪任務登記及測繪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內測繪成果保密監督管理以及測繪成果目錄(副本)的收集、整理上報工作;開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承擔地圖管理,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對全市行政區域內地圖的審檢上報工作;負責對全市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全市測繪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上級測繪行業主管理部門管理測繪資質資格。
組織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套用科技研究、推廣與宣傳、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等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業數據標準、圖層代碼等信息化標準與規範,組織統籌全市自然資源、城鄉空間規劃、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建設等行業套用信息化及大數據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牽頭市基礎地理信息庫、規劃一張圖等套用。
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實施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三、規劃科
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組織實施,履行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上報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起草、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市內重大規劃和專業規劃;負責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計畫的制定;負責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的公示公開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依據上位規劃,負責組織各類詳細規劃、城鎮景觀風貌等規劃的編制、調整和成果動態維護工作;負責核實各地塊開發強度、城鎮景觀風貌要求、公配建及建設要求等規劃設計條件;組織落實詳細規劃編制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和管理相關政策;負責指導鄉鎮、管委會做好各類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承擔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負責審查重點地區、重要地段、重要建設項目、跨區域市政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方案並辦理規劃許可;負責指導和監督非重建設項目、市政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及規劃許可工作;負責重點、重大建設項目推進、規劃聯合審批和跨區域建設項目的統籌協調工作。配合做好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四、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與開發利用科(執法監察科)
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劃和技術標準。擬定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及上報審批的土地用途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林地、草原征占用、設施農用地和臨時占用手續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落實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
承擔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執行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功態監測工作,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執行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落實節約集約利用工作;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產管理政策,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實施相關考核標準;負責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負責辦理建設項目相關用地許可;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建設項目的用地審批,負責建設用地資料的收集、整理及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用地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建設單位用地糾紛。
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承擔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工作。
組織落實鎮村規劃有關政策和技術標準;研究擬訂全市鎮村規劃的近期和年度編制計畫;負責鄉鎮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和上報備案工作,指導督促鎮村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全市鄉村建設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宅基地申請、審批、上報、發證工作。
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實施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地質勘查專項;提出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的建議,組織編制和指導實施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負責礦產地儲備工作;負責建立礦產資源監測預警體系;負責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負責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承擔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工作;承擔礦權登記發證的審查和礦權出讓、轉讓的審批工作;調處探礦權、採礦權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抓好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徵收採礦權價款和採礦權使用費等。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壓覆礦產資源初審管理。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
執行自然資源督查制度,落實國家、省、貴陽市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要求;根據授權,承擔對全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指導各鄉鎮、管委會落實自然資源督察意見;執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國土空間規劃、自然資源、測繪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協調解決有全市性影響或跨區域的違法案件;承擔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有關信訪維穩工作,協調處理信訪事件;負責建設項目批後管理和竣工規劃核實相關工作。
五、林政科(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年度計畫。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監督、指導鄉鎮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指導實施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參與開展石漠化調查、編制石漠化防治規劃,實施石漠化防治涉及林業的工作。
指導草原保護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訂、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
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持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失識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安全;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實施林業產業建設。
落實森林資源保護髮展政策措施,編制森林採伐限額;承擔全市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天然林資源保護和木村檢查站、鄉(鎮)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指導林業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林政專項執法檢查;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擴、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
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到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實施林地、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和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天然林、防護林特殊保護;承擔特殊保護林地、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保護區、地質公園保護的劃定、占用、補劃等工作;承擔林地、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保護政策與耕地保護的銜接;組織實施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自然遺產、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的相關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
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認定、濕地資源監測、評估;組織實施濕地保護、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監督管理濕地開發利用。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相關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流轉管理。
監督管理公益林;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物獵捕、人工繁育、經營利用和野生植物進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