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 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監督檢查自然資源、空間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自然 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區域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區自然 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全民所有自然 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實施全民所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策,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四)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 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標準,實施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執行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五)負責建立全區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牽頭編制主 體功能區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並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指導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
(六)負責統籌全區國土空間修復。配合有關部門編制國土 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配合做好生態補償制度並組織實施,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
(七)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 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和保護。負責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工作。負責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八)負責地質和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 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區級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九)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市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執行國家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開展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專業技術單位對發生的地質災害災(險)情成因進行分析論證。組織編制全區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執行國家防護標準,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區應急局,以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規劃勘 察及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一)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森林培育, 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 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三)參與開展石漠化調查、編制石漠化防治規劃。實施 石漠化防治涉及林業的工作。
(十四)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 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五)負責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 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編制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負責區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區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查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涉及林業的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 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十七)貫徹執行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 和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組織編制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
(十八)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 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九)監督林業和草原中央、省、市和區級資金使用,管 理區本級林業和草原資金以及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省、市和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照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區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領域科 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擬訂並實施相關規劃和計畫。貫徹執行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劃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一)指導、監督全區國土空間規劃的實施及行政執法 等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二)配合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 交流合作。配合做好林業和草原的對外交流和合作事務,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二十三)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 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人事科)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宣傳、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目標管理、社會綜合治理、公產、後勤保障、計 劃生育、人武、黨風廉政、創文創衛工作等工作。
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承擔扶貧開發 等相關工作,承擔局機關入口網站建設與運行維護,負責做好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相關工作。
開展重要大問題調查研究,承擔重要檔案文稿起草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業務檔案管理。
承擔機關財務工作。
承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綜合管理科
組織編制自然資源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組織實施。執行自然 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實施自然資源定期調 查監測評價制度。
承擔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交易平台,組織開展 自然資源市場調控。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工作,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
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 產統計制度,負責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 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負責辦理建設項目相關用地許可。協調處理建設單位用地糾紛,指導全區建設項目用地管理工作。
組織編制全區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劃和技術標準。
擬訂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
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補平衡、占用和補劃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
開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承擔地圖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牽頭組織實施區級重大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建設項目,協助上級部門做好測繪行業資質管理。
擬訂全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推進自然資源套用科技研究、推廣與宣傳、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運用等工作。
組織統籌全區自然資源、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等行業套用信息化及大數據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牽頭全區基礎地理信息庫、規劃一張圖相關工作。
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相關工作。
落實國土綠化政策,指導管理森林城市建設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區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參與開展石漠化調查、編制石漠化防治規劃,實施石漠化防治涉及林業的工作。
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
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 相關工作。指導實施林業產業建設。承擔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相關工作。
(三)監督管理科
承擔機關規範性的合法性審查及備案登記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裁決及行政賠償的有關工作。承擔法律顧問有關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耕地政策;承擔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做好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工作。
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負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負責配合和 協助有關部門抓好礦山安全生產工作。
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執行國家防護標準。
組織編制全區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執行國家防護標準。擬訂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開展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
指導草原保護工作,承擔全區林地管理相關工作。
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
管理全區境內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
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執行自然資源督查制度,落實國家、省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要求,根據授權,承擔對全區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指導全區各級各部門落實自然資源督察意見,執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法律法規。負責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相關人員業務培訓。承擔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信訪維穩、消防安全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