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森林防火通告

《貴陽市森林防火通告》是貴陽市發布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森林防火通告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3-16
【生效日期】1995-03-16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1995年3月16日貴陽市人民政府發布)
為了保護森林資源,有效地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負有重要責任。
本通告所稱森林防火,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
林區各單位(含集體、私營企業)應在當地區、鄉(鎮)政府領導下,與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共同成立片區森林防火聯防組織,建立健全制度,制訂鄉規民約,明確崗位責任,落實預防和撲救措施。
二、在每年的重點森林防火期,特別是元旦、春節、清明前後的火險高峰期,區、鄉(鎮)政府林業管理部門和山林管護單位應加強巡山守卡,實行野外用火管制。禁止在林區燒灰積肥,燒火取暖,野炊和吸菸;禁止上墳焚香、燒紙、燃放鞭炮;禁止夜晚用火把照明;禁止使用槍械狩獵等活動。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機械和林區居民生活用火,應嚴格管理。
三、行駛在林區的旅客列車和客運汽車,鐵路、交通部門及其司乘人員應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禁旅客向林區丟棄菸頭及易燃物品。
四、禁止在林區葬墳。原林區內墳墓的墓主應到林區管理單位登記。林區管理單位應建立林區墓地防火檔案。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災,應立即撲救,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接到當地政府或防火指揮部通知的單位和個人應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
六、對森林防火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或者釀成森林火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和危害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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