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陵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是2016年11月28日龍陵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陵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 發布單位:龍陵縣人民政府
龍陵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規定,經縣人民政府同意,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6月15日為全縣森林防火期,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為森林高火險期。森林防火期間,各鄉鎮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村委會(社區)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森林火險預報,採取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準備措施,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和密度。禁止在林區林緣吸菸、燒紙、燒香、燒蜂、燒山狩獵、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焚燒垃圾等,禁止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進入林區的車輛和人員必須自覺接受森林防火檢查站的檢查和登記。嚴格控制農事用火,確需在林區、林緣用火的,一定要逐級申報批准,嚴格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範圍用火,並服從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部門的監督管理。森林高火險期間,林區及周邊100米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要加強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嚴防被監護人進入林區用火、玩火。林區電力、電信線路和石油天然氣管道等產權單位、旅遊服務單位和個人,中國小校要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定期檢查防火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及時撥打森林火警電話12119。違反用火管理規定,一律給予經濟處罰,公職人員一律嚴厲問責,引發森林火災並造成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龍陵縣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