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縣級圖書館工作條例

《貴州省縣級圖書館工作條例》是一則檔案,文號黔府[1985]4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縣級圖書館工作條例
  • 發布文號:黔府[1985]49號
  • 發布日期:1985-06-07
  • 生效日期:1985-06-07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1985]49號
【發布日期】1985-06-07
【生效日期】1985-06-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縣級圖書館工作條例
(1985年6月7日黔府〔1985〕49號)
第一章 性質、任務
第一條縣級圖書館(以下簡稱縣館)是國家舉辦的綜合性的公共圖書館,是社會主義科學、教育、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縣藏書、業務研究、輔導和館際協作的中心。
第二條縣館應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結合本縣情況,利用書刊資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三條縣館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宣傳黨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向人民民眾進行社會主義和愛國主義教育。
(二)面向農村,立足基層,努力傳播科學文化知識,為發展農村經濟,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新農村服務。
(三)迅速傳遞情報信息,積極為科學研究和生產建設服務。
(四)積極協助區、鎮、鄉,大力發展和鞏固圖書館(室),逐步形成城鄉圖書館(室)網,充分發揮書刊資料的作用。
第二章 藏書建設
第四條縣館應根據全縣政治、經濟、科學文化發展和各族人民民眾的需要確定藏書建設,有計畫地補充書刊資料,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點的藏書體系。圖書採集以普及為主,力求品種多、複本少。叢書、多卷書和連續出版物應儘量完整配套。積極收藏本地方的文獻資料。報刊收藏應以全國性和本省的報刊為主,有選擇地訂購。縣館除本地方文獻外,一般不留保存本。
第五條新入藏的書刊文獻,應及時進行登記、分編、上架,投入流通。為使圖書分編規範化,縣館應使用《中國圖書館圖書分類法》、《普通圖書著錄規則》、《連續出版物著錄規則》分編書刊,過去按其它分類法分編的圖書應有計畫地逐步改編,並根據藏書規模和長遠規劃,確定類目錄使用的級位。縣館應分設讀者目錄和公務目錄,讀者目錄應設分類目錄和書名目錄,規模較大、藏書較多的館還可設著者目錄;公務目錄要有書名目錄和分類目錄。目錄應有專人組織管理,定期檢查,保持書卡相符。
第六條縣館要建立嚴格的書庫管理制度,切實做好圖書保護工作。對館藏圖書三至五年要清點一次,對無故損失圖書的人員應追究責任。縣館除根據中央和出版部門規定停止錯閱的書刊外,不得另立標準,自行封存。要保持書刊資料的完整性,不得做塗改、剪、貼、撕頁等技術處理。書刊資料如有破損,要及時修補,遺失報廢要及時註銷。對多餘的複本和陳舊的書刊進行有計畫的剔除。
第三章 服務工作
第七條縣館應儘量滿足城鄉廣大民眾對書刊資料的合理要求。每周開放時間累計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要方便讀者,講求實效,特殊情況需要閉館或更改開放時間,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縣館可以設普通、兒童、報刊等閱覽室,至少要設綜合閱覽室。逐步實行半開架和部分開架借閱。要文明禮貌服務,認真改善服務態度,努力提高服務質量。
第八條縣館要大力開展外借業務。有計畫地辦理個人借書證和集體借書證;開展郵寄借書,方便農村讀者;加強館際互借,彌補藏書不足。縣館應制定必要的借閱規則,經常向讀者進行愛護書刊的宣傳教育,損壞、丟失圖書資料要照章賠償。
第九條加強圖書宣傳和閱讀指導。要充分套用新書陳列、專題書展、讀者園地、讀書評介等各種形式,加強對讀者特別是青少年讀者的閱讀指導。
第十條縣館要經常主動為科研、生產部門提供有關書刊資料,編制專題書目索引,解答讀者有關圖書資料的各種知識性諮詢。
第四章 業務輔導和館際協作
第十一條縣館業務輔導的重點是區、鎮、鄉、學校、街道、工礦基層圖書館(室)。要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有計畫地培訓圖書館(室)的業務人員,輔導各項業務活動。注意培養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提高圖書館(室)服務質量,促進圖書館(室)的鞏固和發展。
第十二條縣館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應爭取有關單位的支持,將全縣各類圖書館(室)按系統或片區科學地組織起來,彼此協調,開展館際互借、形成一個為科學研究,為生產建設,為城鄉廣大民眾服務的圖書館網。
第五章 經費、館舍和設備
第十三條縣館要進行獨立核算。縣館經費要納入縣財政預算,爭取儘早達到每年按全縣總人口人均一角錢的原則安排。少數民族地區圖書館的經費應略高於這個標準。隨著經濟和科學文化的發展,圖書館經費應逐年有所增加。縣館購書經費不得少於總經費的百分之四十,要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十四條縣館館舍擴建或新建的規模,可按全縣人口的藏書情況確定,一般為一千到二千平方米。
第十五條為更好地為四化建設服務,及時準確提供情報信息,縣館必須逐步添置一些現代化設備,如照相機、錄音機、電視機、複印機、微型電子計算機、圖書流通車等。
第六章 體制、機構和幹部
第十六條縣館要單獨建制,行政上受當地文化主管部門的領導,業務上接受上級圖書館的指導。縣館實行館長負責制,統一領導全館的政治思想工作和業務工作。館長應由具有一定的政治、業務水平和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幹部擔任。
縣館可在區(鎮)設立分館。分館系縣館下伸機構,行政上受當地政府和縣館的雙重領導。
第十七條縣館根據精簡的原則和實際需要,一般可設采編、借閱、輔導三個組。不具備設組條件的,三項業務工作應有專人負責。十人以上的縣館,應建立館務委員會,協助館長處理館內重大的行政和業務問題。館務委員會由館長、組長、業務骨幹組成。同時必須建立崗位責任制,定期考核,嚴格執行獎懲制度。
第十八條縣館人數和幹部條件:
(一)縣館基礎人數六人。藏書二萬冊以上,每增加八千到一萬冊增加一人;少數民族和邊遠山區每增加六千到八千冊增加一人。
(二)縣館應配備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熱愛圖書館事業的人員,逐步配備一定數量的大學生。少數民族地區的縣館,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民族幹部。
(三)縣館人員應努力學習政治和業務,走又紅又專的道路。
第十九條文化主管部門對縣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完成任務的情況,要經常檢查督促。要大力推行改革。要加強縣館幹部隊伍的建設、定期考核,對不適合做圖書館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整。要充分發揮縣館人員的專長,不要抽他們去做與圖書館無關的工作,保證他們至少有六分之五的時間從事業務活動。要幫助縣館制定各種規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發揮縣館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地轄市(省轄市區、特區)圖書館,除藏書建設、工作重點、服務對象要各有側重外,人員編制和經費應高於一般縣館。
第二十條縣館可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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