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促進供銷合作社發展條例

《貴州省促進供銷合作社發展條例》於2012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促進供銷合作社發展條例
  • 發布部門:貴州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2年09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2年1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通過信息,條例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條例草案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議結果報告,相關報導,

通過信息

2012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供銷合作事業發展,規範供銷合作社行為,維護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發揮供銷合作社在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和服務農業、農村、農民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供銷合作社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供銷合作社是以社員或者成員社為主體的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組織,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以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服務為宗旨,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目標績效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促進供銷合作社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成員社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和對其社員進行教育培訓。

第六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按照政府授權履行相應的職能,完成政府委託的任務,發揮經營性服務功能和公益性服務作用。
組織體系

第七條

供銷合作社分為基層供銷合作社和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基層供銷合作社由農民和其他勞動者入股設立;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由下一級供銷合作社、其他合作經濟組織以成員社身份加入。

第八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制定章程,設立理事會和監事會,按照章程進行管理。
供銷合作社章程應當明確供銷合作社的組織結構、職責、議事制度、財務審計、設立與解散、社員資格及權利義務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

上級供銷合作社根據章程制定的基本制度和發展規劃,下級供銷合作社應當執行;下一級供銷合作社的重大經營決策和重要資產處置應當徵求上一級供銷合作社意見。

第十條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根據職能和發展需要,可以依法設立企業事業單位,組建行業協會。基層供銷合作社可以依法組織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綜合服務社、資金互助社、社員股金服務部、消費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等。
社有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

供銷合作社對合法擁有的各種形式的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十二條

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級供銷合作社及所屬單位社有資產所有權的代表和管理者,按照出資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十三條

供銷合作社所屬單位依法取得相應法人資格,享有法人財產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供銷合作社將社有資產授權、撥付、投入所屬單位經營或者使用,應當明確權利義務,建立績效考核機制。所屬單位對其經營管理的社有資產負有保值增值義務。

第十五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調整最佳化社有資本布局,推進所屬企業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企業改制行為,防止社有資產流失。

第十六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並實行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第十七條

供銷合作社及所屬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得有下列損害社有資產的行為:
(一)違法或者違反章程規定從事經營管理活動;
(二)利用企業改制等轉移、隱匿、侵占社有資產,非法改變社有資產產權屬性和份額;
(三)利用身份便利,以個人名義從事與所在供銷合作社或者所屬單位形成惡性競爭的主體業務,損害所在供銷合作社或者所屬單位經營網路、資產權益和其他經濟利益;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行為。
經營與服務

第十八條

供銷合作社按照市場準入、政府授權或者委託的要求,依法確定經營服務範圍。

第十九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構建運轉高效、功能完備、城鄉並舉、工貿並重的農村現代經營服務體系。

第二十條

供銷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建設和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培育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重點發展農資現代經營服務網路、農村日用消費品現代經營網路、農副產品現代流通網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農村信息化服務網路。

第二十一條

供銷合作社通過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培育涉農骨幹龍頭企業、促進行業協會建設、創辦農村綜合服務組織、參與農村金融業務等途徑,強化為農服務功能。

第二十二條

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及其他商品的經營、儲備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基層供銷合作社應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加強內部管理,完善經營機制,開拓城鄉市場,拓寬為農服務領域,增強為農服務功能。

第二十四條

供銷合作社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承擔農民實用技能培訓,開展供銷合作社從業人員和農村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符合條件的,可以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扶持與保障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促進供銷合作社發展的扶持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供銷合作社為建設現代流通網路和綜合服務體系實施的重點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在資金、土地和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促進供銷合作社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推進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建設、村級綜合服務站和農村社區綜合服務組織建設等。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依法從事種子、農機具、成品油等商品經營和各種技術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所屬單位進行化肥、農藥等重要物資的國家商業儲備、救災儲備和省內淡季儲備,建立農資淡儲貼息機制。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供銷合作社所屬單位項目建設、改革改制、企業破產、職工安置、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等給予政策優惠和扶持。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供銷合作社發展職業教育培訓,對供銷合作社職業學校基礎能力、特色專業建設、教育資源整合等給予政策優惠和資金支持。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改變供銷合作社及所屬單位的隸屬關係。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平調、挪用供銷合作社的資產;占用供銷合作社所屬單位的經營場地、房產、經營網點、設施應當事前與供銷合作社協商,並對被占用資產進行市場價值評估後合理置換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供銷合作社受其委託進行的經營業務和社會服務提供必要的資金,並對供銷合作社因執行其委託的任務而發生的政策性損失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改變供銷合作社及所屬單位的隸屬關係,或者侵占、平調、挪用供銷合作社資產的;
(二)侵犯供銷合作社經營自主權,對供銷合作社進行攤派以及對拒絕攤派的單位及其人員打擊報復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使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或者蒙受經濟損失的;
(四)其他侵犯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條例草案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貴州省促進供銷合作社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是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促進供銷合作事業發展,對於活躍農村經濟,完善商品流通體系,拉動農村需求,建設現代農業,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都具有重要意義。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歷來十分關心和高度重視供銷合作事業的發展,1995年,黨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1995】5號);1999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解決當前供銷合作社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國發【1999】5號);2009年,國務院又下發了《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0號);2010年省政府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0〕9號)。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關心、支持和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指引下,在供銷合作社系統廣大幹部職工共同努力下,我省各級供銷合作社致力於城鄉商品流通和為農服務事業,積極改革體制機制,創新組織體系,在保障農村市場供給,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密切黨和政府與農民民眾的聯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目前,全省供銷社系統共有市、州級供銷合作社9個,縣級供銷合作社86個,基層供銷合作社674個,縣以上直屬企業409個,2所國家級重點中專;遍及城鄉的經營服務網點16000多個,其中,村級綜合服務站達到12445個,覆蓋了全省90%的鄉鎮和75%的行政村;各類專業合作社 930個,帶動農戶217500戶;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84個,商品配送中心301個,直營店8843個。2011年完成商品購銷總額160.05億元,其中,農副產品購進額7.67億元,農資銷售額35.89億元,化肥供應量189萬噸,年末資產總值達到51.62億元,從業人員5萬多人。  雖然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取得了較大成效,但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不健全,性質和職能定位不準,大多數供銷合作社未按規定設定理事會和監事會,難以全面履行職責和協調處理各方面關係。二是部分地方對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的性質認識不一致或者出於現實需要隨意劃撥、平調社有資產,造成社有資產流失。三是供銷合作社經營與服務體系建設發展不平衡,服務功能需進一步增強。四是促進供銷合作社發展涉及財稅、土地、經貿、社保等環節,需要政府及有關方面給予扶持,使供銷合作社充分發揮優勢和作用,更好地服務於“三農”。今年1月12日,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進一步促進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號),《意見》強調指出,要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大力推進農業結構調整,著力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服務公司、專業技術協會等組織的發展,建立健全農業服務體系,為農民提供多種形式的生產經營服務,《意見》對促進我省供銷合作社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2月16日,省委、省政府下發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明確要求省供銷合作社在“積極發展特色輕工業”、“著力提高農業產業化水平”、“建立健全農業服務體系”、“積極拓寬農民增收渠道”等方面做好相關工作。因此,為促進供銷合作事業發展,規範供銷合作社行為,維護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發揮供銷合作社在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2010年7月,省政府法制辦、省供銷合作社邀請省人大農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同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隨即開展了《條例(草案)》的起草和前期調研工作。在形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後,印發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州供銷合作社徵求意見。為進一步吸取外省的先進經驗和深入了解我省的實際,使《條例(草案)》更具有操作性和地方特色,起草小組到廣西等地進行了立法考察,併到六盤水、畢節、黔南等地進行了立法調研,通過聽取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2012年1月,《條例(草案)》被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立法計畫後,起草小組又多次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討論和修改,省政府法制辦發文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9個市、州及部分縣人民政府的意見,並在“貴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布了《條例(草案)》稿,公開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通過調研座談論證,在廣泛徵求意見、建議,充分聽取、吸納各方面修改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覆修改,二十幾易其稿,經2012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形成《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組織體系  建立健全完善的供銷合作組織體系,是夯實新時期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基礎,實現供銷合作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壯大農村各類經濟組織發展的需要,使供銷合作社能更好地服務“三農”。因此,《條例(草案)》第一章明確了供銷合作社的性質和職能定位,第二章從以下4個方面作出了規範:一是明確了供銷合作社的組織架構,供銷合作社由縣級以上供銷社聯合社和基層供銷社組成。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0〕9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州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黔府辦發〔2009〕131號)和省編委辦《關於縣(市、區、特區)政府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省編辦字〔2009〕124號)等檔案規定,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列入同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機構單獨設定,實行事業編制,參照公務員管理,所需經費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基層供銷社屬企業性質。下級供銷合作社是上級供銷合作社的成員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成員社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和教育培訓;二是供銷合作社可根據履行職能和發展需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綜合服務社、資金互助社、消費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等,依法設立企事業單位,組建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團體,健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密切同農民的聯繫;三是明確規定供銷合作社應當制定章程,有利於規範管理,加強監督;四是為了加強系統內部之間的統籌合作,促進“三農”工作的覆蓋和落實,規定上級供銷合作社可以將本級或者上級政府以及上級社授權、委託或者下達的部分工作任務再下達給系統內的下級供銷社執行;為防止隨意處置重要資產,避免重大經營決策失誤,下一級供銷合作社的重要資產處置和重大經營決策,應當徵求上一級供銷合作社意見。  (二)關於社有資產管理  社有資產是供銷合作社合法擁有的各種形式的資產,包括供銷合作社對企業的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認定為供銷社所有的其他權益。社有資產是供銷合作社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加強社有資產的保護和管理,對促進供銷合作社更好地為“三農服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條例(草案)》第三章對社有資產管理作了如下規定:一是明確供銷合作社資產的合法地位和供銷合作社對社有資產享有的權利;二是供銷合作社所屬單位是供銷社“為農服務”的物質載體,依法取得相應的法人地位,依託社有資產獨立開展經濟社會活動,負責對社有資產進行經營和管理,承擔政府或供銷合作社下達的任務;三是規範供銷社行為、加強社有資產經營管理、實行內外審計,加強監督管理、明確法律責任,以防止企業改革發展中的違規和腐敗行為,促進社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三)關於經營與服務  供銷合作社具有組織體系完整、紮根基層、網路覆蓋城鄉等優勢,在構建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快推進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建設、開拓農村市場,拓寬農民增收渠道、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條例(草案)》第四章對經營與服務作了如下規定:一是供銷合作社構建經營服務體系、組織實施“新網工程”五大網路建設、承擔職業教育培訓等,以從外部發揮經營性服務功能和公益性服務作用;二是供銷合作社可按照政府授權對特殊商品進行經營和儲備,行使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職能;三是供銷合作社可通過興建專業合作社、培育龍頭企業等強化為農服務功能。  (四)關於扶持與保障  政府及有關方面對供銷合作社的扶持和保障是供銷合作社健康、快速發展的必要前提,涉及供銷合作事業的各個方面,建立政府主導、各部門協作的工作機制,對促進供銷合作社發展至關重要。《條例(草案)》第五章對扶持與保障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扶持供銷事業發展提出了原則要求;二是在專項資金的設立、經營服務開展、改革發展、職業教育培訓等方面,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供銷社政策優惠和資金支持作出了規定;三是規定政府在維護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完整、建立“受託致損補償機制”等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促進供銷合作社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於4月11日交由我委辦理後,委員會對文本進行了研究,並將《條例(草案)》分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4月28日召開了有省法院、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經貿委、省農委、省政府法制辦等14家單位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對《條例(草案)》的意見。5月3日召開了農委專家諮詢會,聽取與會專家的意見。在此基礎上,農委於5月4日召開了第35次委員會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供銷合作社與“三農”緊密相關,是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擔負著推動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任。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供銷合作社通過加快改革與發展,對活躍與完善我省農村商品流通體系,建設現代農業,推動農村需求,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新形勢下的全省供銷合作社仍存在總體發展水平不高,經營服務網路基礎較薄弱,發展方式粗放,區域發展不平衡等問題。為了進一步規範與促進供銷合作社的發展,使之真正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幹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真正辦成為“三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草案)》對供銷合作社的組織體系、資產管理、經營與服務、扶持與保障等內容進行了規範,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供銷社在服務“三農”中的責任與義務,符合我省實際,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議常委會予以審議。
二、具體修改意見
1、在第一條“……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後增加“和服務農民、農業、農村”幾字。
2、將第三條中“農村經濟”改為“城鄉經濟”。
3、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所屬機構,同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實行目標績效管理。”
4、刪去第五條中的“人民政府” 幾字。
5、在第六條“供銷合作社”後加“聯合社”;“政府”前加“同級”。
6、將第八條第二款“設立與解散”調整到“權利義務”之後。
7、第十條修改為“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根據職能和發展需要,可以依法設立企業事業單位,組建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團體。基層供銷合作社可以依法組織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綜合服務社、資金互助社、社員股金服務部、消費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等。”
8、刪去第三章標題“社有”二字。
9、將第十四條“經營”後頓號改為“或”。
10、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資產”改為“權益”; 刪去第三項中“以個人名義”和“惡性”幾字;將第四項修改為“其他損害社有權益的行為”。
11、將第十八條與第十九條位置調換。
12、第二十一條,“興建”改為“興辦”;“加強”改為“促進”。
13、刪去第二十二條中“人民政府”幾字。
14、在第二十九條“……所屬單位的”後增加“性質和”幾字。
15、將第三十條中的“土地”改為“用地”;刪去“設施”後的“的”和逗號。
16、將第三十一條“資金”後句號改為逗號,同時後兩句修改為:“並對供銷合作社因執行政府委託的任務而發生的政策性損失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17、第三十二和第三十三條位置調換。
18、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屬單位的”後增加“性質和”幾字。
19、刪除第七章。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貴州省促進供銷合作社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貴州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於〈貴州省促進供銷合作社發展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認為,為了進一步規範和促進供銷合作社發展,維護供銷合作社權益,發揮供銷合作社在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和服務農業、農村、農民中的作用,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分送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2012年8月9日,召開了有省直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2012年8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加快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發揮供銷合作社在農村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現代農業,拉動農村需求,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在第一條“發展”之後增加“和服務農業、農村、農民”。  2、將第三條修改為:“供銷合作社是以社員或者成員社為主體的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組織,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以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服務為宗旨,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  3、將第五條修改為:“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成員社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和對其社員進行教育培訓。”  4、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供銷合作社分為基層供銷合作社和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第二款修改為:“基層供銷合作社由農民和其他勞動者入股設立;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由下一級供銷合作社、其他合作經濟組織以成員社身份加入,自下而上逐級建立。”  5、在第九條中的“制定”前增加“根據章程”;最後一句修改為:“下一級供銷合作社的重大經營決策和重要資產處置應當徵求上一級供銷合作社意見。”  6、將第十條修改為:“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根據職能和發展需要,可以依法設立企業事業單位,組建行業協會。基層供銷合作社可以依法組織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綜合服務社、資金互助社、社員股金服務部、消費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等。”  7、將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位置調換,並將第十八條修改為:“ 供銷合作社按照市場準入、政府授權或者委託的要求,依法確定經營服務範圍。”  8、將第二十一條中的“興建”修改為“興辦”、“加強”修改為“促進”。  9、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及其他商品的經營、儲備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  10、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基層供銷合作社應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加強內部管理,完善經營機制,開拓城鄉市場,拓寬為農服務領域,增強為農服務功能。”  11、在第二十四條之後增加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供銷合作社為建設現代流通網路和綜合服務體系實施的重點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在資金、土地和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支持。”  12、將第二十六條中的“承擔”修改為“進行”;刪除“淡季儲備任務”中的“任務”二字;在最後增加“建立農資淡儲貼息機制”。  13、將第三十條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土地”修改為“經營場地”。  14、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供銷合作社受其委託進行的經營業務和社會服務提供必要的資金,並對供銷合作社因執行其委託的任務而發生的政策性損失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2012第15號),《貴州省促進供銷合作社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通過將為貴州省供銷合作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並進一步助推全省供銷合作社的發展。
近年來,貴州省供銷社把推動對供銷合作社的地方立法工作作為重中之重,努力營造促進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的法制環境。為了維護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和資產的完整性、有效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鞏固改革發展成果、強化社有資產保護、規範運營和管理行為、創新經營服務機制、促進合作事業健康發展,貴州省供銷社全力探索將供銷合作社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的有效途徑。
據了解,2012年1月,《條例(草案)》被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立法計畫,由省政府法制辦發文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9個市、州及部分縣人民政府的意見,並在“貴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布了《條例(草案)》稿,公開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在經過省政府、省人大常委會的多次審議後,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
《條例》的頒發為貴州省供銷合作社系統發展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幹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並將為貴州省供銷合作事業的發展不斷開拓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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