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條例
2012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全文
(2012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1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二十五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加強氣候資源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氣候資源,是指能被人類生產和生活所利用的光照、熱量、降水、雲水和風能、太陽能以及其他可開發利用的大氣資源。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將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有關工作。
涉及跨區域的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聯繫,溝通信息。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需要,加強氣候資源監測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氣象等相關部門開展氣候資源調查、評估和區劃報告編制。
第七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候資源監測,建立和完善氣候資源監測站網和信息共享平台;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開展氣候資源監測的,所獲得的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匯交。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破壞氣候資源監測環境、擅自移動或者損毀氣候資源監測站點設施和標識。
第八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候資源監測資料進行匯總分析,建立氣候資源資料庫,科學分析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潛力和可用性,提出科學利用和保護的建議。
第九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變化影響和氣候資源評價工作,編制氣候變化影響和氣候資源評估報告。
氣候變化影響和氣候資源評估報告應當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應對氣候變化決策、編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制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生態建設、資源開發、旅遊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結構調整等計畫或者專項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氣候變化影響及氣候資源公報。
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候變化影響及氣候資源公報。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發表或者向他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氣候資源監測場所信息和氣候資源監測資料。
氣候資源分析、評價和區劃等論證報告,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解密及使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有關部門和行業制定的本部門、本行業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專項規劃,應當送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應當遵循合理開發、綜合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做好氣象災害和極端天氣氣候事件的風險性及氣候的可行性評估,確保經濟社會效益與氣候環境效益相協調。
工程建設、工業生產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應當與當地氣候資源承載力相適應,避免或者減少對人類生產生活的不利影響。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有計畫地組織風能、太陽能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鼓勵和支持推廣套用小型風電和太陽能技術,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及氣候資源評估與區劃報告,進行可行性研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適時開展人工增雨等作業,合理開發利用空中雲水資源。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在生態氣候資源環境脆弱區域和立體氣候資源敏感區域,劃定氣候資源保護範圍。
氣候資源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對氣候資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氣候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避免氣候環境惡化,對可能造成局地氣候不利影響或者直接涉及公眾氣候環境權益的建設項目,應當組織聽證會。
第十九條 從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活動,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候資源監測資料。
現有資料不能滿足需求,需要使用非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候資源監測資料的,應當經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查。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區域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大型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第二十一條 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或者項目,規劃編制單位或者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附有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者其篇章。
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者其篇章應當由經國家有關機構認可的具有相應論證能力的組織或者機構出具。
第二十二條 負責城鄉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區域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大型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或者核准部門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者其篇章納入規劃或者建設項目的審查內容。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候資源監測資料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向社會發布氣候變化影響及氣候資源公報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或者未經國家有關機構認可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的。
第二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氣候資源監測、分析、評估、區劃及編制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中弄虛作假的;
(二)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項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備案的;
(三)因玩忽職守導致氣候資源區劃、評估報告、氣候變化影響和氣候資源公報、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等出現重大錯誤的;
(四)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不履行其他職責的。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託,現對《貴州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氣候資源是一種重要的自然資源。我省立體氣候明顯,氣候資源豐富,開發利用潛力巨大。近年來,我省在氣候資源開發利用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如在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上,利用氣候資源多樣性的優勢,大力發展茶葉、中藥材、核桃、水果、反季節蔬菜等名、優、特農業產業;風電場建設已開始起步,小型光伏發電系統在一些領域得到套用,戶用太陽能供熱已開始廣泛推廣;空中雲水資源的開發初具規模。特別是我省利用獨特的氣候資源,打造了貴陽“避暑之都”、“涼都—六盤水”城市名片,加上我省瑰麗奇妙的山水風光、濃郁獨特的民族風情、古樸多彩的文物古蹟,構成了“多彩貴州”品牌,進一步推動了我省旅遊業的興旺,並帶動了其他相關產業的發展。 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進步,工業化進程的加快,社會生產生活對氣候及其變化的敏感性、依賴性日益增強,人類活動對氣候的影響也日益加大,近年來乾旱、洪澇等災害頻發;特別是由於人口多、耕地少,一些地方長期以來形成的落後耕作方式尚未根本改變,導致生態環境惡化、石漠化嚴重;在一些城鎮、工業園區等的規劃和建設中,由於沒有充分考慮氣候資源環境,使有的項目建成後不僅影響了當地的氣候、污染了環境,而且還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損失。 省委、省政府歷來十分重視和支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省人大也先後頒布了《貴州省氣象條例》和《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這兩部法規分別從不同角度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工作進行了規範,但是由於相關規定都較為原則,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社會的各個方面,需要進一步加以規範。因此,為了加大我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能力,增強保護氣候資源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草案)》很有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依據及過程 (一)主要依據 《條例(草案)》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為立法依據,同時還參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於加快氣象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3號)的規定。 (二)起草過程 2011年《貴州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條例》正式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調研項目,並由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法規案。之後由委員會牽頭,組成了有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氣象局、省政府法制辦共同參與的起草小組,隨即開展了《條例(草案)》的調研和起草工作。在《條例(草案)》初稿完成後,起草小組進行了多次討論、修改,徵求了中國氣象局和全省各市(州)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先後到上海、廣東等地進行了立法調研。2012年《條例(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後,起草小組又先後到海南、河北、內蒙古和黔東南、黔西南、畢節、六盤水等地進一步調研,對《條例(草案)》稿進行了多次座談和討論,向省發改委、環保廳、住建廳、農委、水利廳、國土資源廳、交通廳、科技廳、司法廳、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徵求意見,7月下旬又將《條例(草案)》稿送9個市、州人大、15個縣(市、區)人大徵求意見。根據調研情況和有關部門及各地的意見進行了反覆修改,採納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見。現《條例(草案)》共26條,主要明確了在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中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對氣候資源調查、監測、分析、評價、規劃編制、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可行性論證以及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氣候資源的調查與監測。做好氣候資源的調查與監測是開展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基礎性工作。由於我省多樣性的立體氣候明顯,加強這項工作尤為重要。為此,《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七條分別就氣候資源調查、監測、區劃編制和建立共享平台、資料匯交和監測環境的保護做了規定。 (二)關於氣候資源的分析和評價。氣候資源調查和監測資料取得後,並不能直接用於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需要運用科學方法進行分析和評價,才能提供服務。《國務院關於加快氣象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3號)對此提出了具體要求,在組織應對氣候變化決策和編制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能源開發、生態建設、旅遊發展、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等工作中,應當充分利用氣候變化影響和氣候資源分析評估成果。為規範這一工作,《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分別就氣候資源的分析、氣候變化影響和氣候資源評價、評估以及公報發布等進行了規定。 (三)關於規劃編制及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作,需要有組織、有計畫地進行。因此,由政府組織編制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十分重要,各有關部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編制的專項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應與之相銜接。對此《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作了相應的規定。太陽能和風能資源是重要的氣候資源,《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對小型風電和太陽能技術的推廣套用進行鼓勵和支持,規定了在建設太陽能、風能項目中應根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及氣候資源評估與區劃報告,進行可行性研究,並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鑒於對空中雲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在《貴州省氣象條例》、《貴州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中有了具體規定,《條例(草案)》第十六條只作了原則規定。關於氣候資源的保護,由於經濟社會發展及人類活動對氣候資源的影響極大,如果只注重開發不注重保護必將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給人類生產生活帶來不利的影響,甚至帶來災難。因此,《條例(草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就氣候資源保護範圍的劃定、氣候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以及組織氣候環境影響聽證會等作了規定。 (四)關於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加強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是做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年來,我省氣象災害發生的頻次和強度有所加重,我們在城鄉總體規劃、重點工程建設、區域性經濟開發、資源開發利用等過程中,如果不充分考慮氣象災害防禦要求和氣候資源的承載力,不僅會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而且會使氣候優勢資源和自然生態系統遭到破壞,加劇旱、澇、寒、熱災害,導致環境污染、水土流失等嚴重後果,對經濟、社會、國防、能源、水資源等造成嚴重影響。例如我省部分公路建設因對暴雨影響估計不足,時常引發山體滑波,導致道路阻塞、路基垮陷、涵洞崩塌;有的工業園區、一些污染嚴重的工廠選址不合理等也已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環境影響。為此,《條例(草案)》第二十條對需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或者項目作了規定。同時,為了在實際工作中實施好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或者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附有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或其篇章,並將其作為審批部門審查的內容進行了規定,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是一致的,不存在增設許可條件的問題,而是使各相關法律、法規之間得到有效的銜接和具體的落實,其最終目的是做好我省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以審議。
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貴州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氣候資源管理,進一步規範氣候資源的監測和開發利用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工作,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分送全省各市、州和部分縣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2012年10月16日,召開了有省直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2012年11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大我省氣候資源保護力度和提高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能力,增強保護氣候資源意識,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七條中的“批准”修改為“備案”。 2、在第九條第二款中的“編制經濟社會發展”之後增加“規劃和制定”,在“產業結構調整等”之後增加“計畫或者專項”。 3、刪去第十條中的“根據氣候資源監測”。 4、在第十三條中的“氣象災害”之後增加“和極端天氣氣候事件”。 5、將第十八條中的“應當組織氣候環境影響聽證會”修改為“應當組織聽證會”。 6、將第二十條中的“城鄉總體規劃”修改為“城鄉規劃”;在“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之前增加“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刪去第二款。 7、第二十一條增加第二款:“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者其篇章應當由經國家有關機構認可的具有相應論證能力的組織或者機構出具。” 8、將第二十二條中的“城鄉總體規劃”修改為“城鄉規劃”;將“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納入規劃”修改為“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者其篇章納入規劃”;刪去“對應當附具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而未附具的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審批核准過程中應當要求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不應受理。” 9、刪去第二十三條中的“逾期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影響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0、刪去第二十四條中的“尚不構成犯罪的”及第一項中的“未報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批准開展氣候資源監測或者”;刪去第三項;將第四項和第五項合併修改為:“未按照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或者未經國家有關機構認可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的”。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報導
12月27日,《貴州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正式頒布,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華祥、副省長祿智明出席新聞發布會並講話。
今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貴州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二十六條,主要明確了在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中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對於氣候資源調查、監測、分析、評價、規劃編制、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可行性論證以及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
陳華祥說,這部地方性法規的頒布實施,對提高我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能力,增強保護氣候資源意識,進一步推進“兩加一推”戰略的實施,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和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要認真學習、宣傳、貫徹施《條例》。
祿智明說,《條例》的施行,標誌著我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不和保護工作進入了規範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階段,為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推動氣候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變,各級政府要加強氣候可行性論證,合理保護和利用氣候資源,依託氣候資源優勢,做好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加大空中水資源開發力度,提高人工影響天氣成效,加快清潔能源開發利用,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