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5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9年8月1日
條例全文,修改情況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解讀,
條例全文
貴州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2019年5月3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推廣與促進
第三章服務與保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全民閱讀,保障公民閱讀權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全民閱讀服務、促進和保障等活動。
第三條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調、社會支持、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開展全民閱讀促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大數據、網際網路、人工智慧等相關信息技術的開發套用,促進全民閱讀平台建設,實現資源共享。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公務員、教師、科技工作者、文藝工作者、新聞工作者等應當帶頭參加閱讀活動,發揮閱讀示範作用。
第八條對在全民閱讀促進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推廣與促進
第九條縣級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全民閱讀促進工作計畫,明確全民閱讀的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推進全民閱讀工作。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鞏固書香貴州閱讀品牌;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培育和鞏固當地特色閱讀品牌。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世界讀書日、圖書博覽會等活動,動員、示範、引導公民參加全民閱讀。每年第三季度為書香貴州閱讀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資助全民閱讀公益活動等方式,推動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全民閱讀設施建設和服務的投入,支持和保障全民閱讀設施的開放、運營、使用和維護,促進全民閱讀均衡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社區建設社區書屋、閱報欄(屏)等全民閱讀設施。鼓勵在居民住宅區自建閱覽室,通過閱讀朗誦等活動促進全民閱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建設農家書屋、基層圖書館(室)、閱報欄(屏)等全民閱讀設施,推動農家書屋和基層圖書館(室)、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資源整合。通過農閒時節的道德講座、鄉村讀書會、專家遠程教學等形式引導農民閱讀。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組織農家書屋開展全民閱讀活動,為農家書屋管理人員提供相關培訓。
農家書屋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明確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一定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熱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各類學校開展閱讀活動,加強對教師的閱讀指導能力培訓。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購置適合學生閱讀的讀物,設定閱讀專區;開設指導學生閱讀經典著作的相關課程,引導和鼓勵學生進行紙質閱讀,科學運用數字閱讀資源。鼓勵有條件的國小開設閱讀課。
幼稚園應當創造適合幼兒的閱讀環境,配備符合幼兒年齡特點的圖畫書,培養幼兒的閱讀興趣。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學校、民辦學校開展閱讀活動的扶持,建立城市學校與農村學校的閱讀幫扶機制,改善農村學校、民辦學校的閱讀條件。
鼓勵農村學校、民辦學校為留守兒童、留守少年安排閱讀指導老師或者伴讀志願者,培養其閱讀興趣,提升其閱讀能力。
第十六條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開展閱讀指導、讀書交流、演講誦讀、圖書互換共享等活動,推廣全民閱讀。
公共圖書館應當與各類學校加強合作,支持和幫助學生開展校外閱讀活動。
公共圖書館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並公布開放時間;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鼓勵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及其他類型圖書館免費向公眾開放,提供便民閱讀服務。
第十七條鼓勵實體書店設定閱讀專區,配備閱讀設施,組織公益性全民閱讀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鼓勵實體書店與網路融合發展,實現線上線下一體經營,支持辦好24小時書店。
第十八條鼓勵公共圖書館、實體書店與駐地軍事單位聯合開展全民閱讀活動,提供圖書進軍營服務。
第十九條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導、公益廣告和專欄專題等方式,挖掘和宣傳閱讀典型,推薦優秀出版物,普及閱讀知識,宣傳全民閱讀活動。
鼓勵通信運營商免費傳送促進全民閱讀公益信息。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和條件,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設立職工書屋、走廊書屋、圖書室、閱覽室(數字閱讀室)、書刊架等,並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一條鼓勵開展家庭閱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通過帶頭閱讀、親子閱讀等方式,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的閱讀習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通過組織閱讀活動等方式促進家庭閱讀。
第二十二條司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為服刑人員、羈押人員、戒毒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提供法律等知識讀本,組織開展閱讀活動。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為外來務工人員及其子女參與閱讀提供條件。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少數民族地區開展全民閱讀活動,扶持少數民族優秀出版物的創作和出版,向少數民族地區民眾提供雙語出版物。
鼓勵少數民族地區開展全民閱讀,結合民族節日開展傳承民族文化的全民閱讀活動。
第二十五條鼓勵村(居)民委員會、養老院、福利院、老年大學等為老年人提供閱讀服務。組織老年人開展閱讀活動,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經費支持。
第三章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規劃城鎮新建社區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時,應當為全民閱讀設施預留場所。
第二十七條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按服務規範開放全民閱讀場所及其設施,明確全民閱讀設施的管理人。
鼓勵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利用信息技術管理全民閱讀設施,提供便民服務。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全民閱讀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或者侵占、損毀全民閱讀設施。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全民閱讀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重新建設的全民閱讀設施,應當在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前提下,滿足原有設施服務需求,並不得小於原有規模。
第二十九條鼓勵公共圖書館聯合社區書屋、農家書屋、職工書屋、實體書店、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及其他類型圖書館開展全民閱讀活動,實現閱讀資源共享。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閱讀設施的數位化建設,推廣運用貴州數字圖書館、書香貴州數位電視網路圖書館、數字農家書屋、智慧廣電等數字閱讀平台。鼓勵運營平台免費提供閱讀資源。
鼓勵出版發行單位創新技術手段,開發套用多媒體閱讀產品,推廣網路閱讀、電子閱讀和電視閱讀等數字閱讀方式。
第三十一條鼓勵和支持地方特色出版物、盲文出版物、大號字型出版物和有聲出版物的創作、出版和傳播;推薦面向不同群體的優秀出版物,將推薦的優秀出版物納入相關公共閱讀場所的採購目錄。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視障閱讀者獲取盲文出版物、大號字型出版物、有聲出版物等。
公共圖書館應當為視障閱讀者開設專門的閱讀場所,推廣視障數字閱讀,改善視障閱讀者的閱讀條件,向視障閱讀者提供送書上門、免費出借智慧型聽書機等特色借閱服務。
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鼓勵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通過捐贈、提供閱讀場所和服務等多種方式支持全民閱讀活動。
受贈單位接受全民閱讀捐贈款物的,應當專款專用,負責管理和維護受贈出版物以及閱讀設施、設備。
第三十四條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全民閱讀志願服務機制,組織開展全民閱讀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依法成立全民閱讀志願服務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培訓全民閱讀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提升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推廣全民閱讀的能力。
第三十五條鼓勵出版發行企業在高等院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開辦校園書店。鼓勵高等院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以提供場地、減免租金等方式支持開辦校園書店。
校園書店應當設定閱讀專區,供讀者免費閱讀。
第三十六條車站、機場、碼頭、遊客中心、賓館、銀行、醫院、公園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規劃建設閱報欄(屏)、閱覽室等全民閱讀設施。
第三十七條任何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開展全民閱讀活動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身心健康。
任何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使用全民閱讀設施時,應當遵守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制定的相關規範,不得影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全民閱讀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建立全民閱讀促進工作考核評價制度。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全民閱讀設施管理職責的;
(二)政府出資的閱讀場所不按照服務規範向公眾開放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或者全民閱讀設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擅自拆除全民閱讀設施的;
(二)改變全民閱讀設施功能、用途的;
(三)侵占、損毀全民閱讀設施的。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占、挪用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經費或者全民閱讀資產的;
(二)開展全民閱讀促進工作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全民閱讀設施,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提供閱讀服務的公共圖書館、青少年宮、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社區書屋、農家書屋、閱報欄(屏)等場所和設備。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貴州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的審議意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促進全民閱讀,提升社會文明程度,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常委會法工委將《條例草案》分送各縣級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全文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到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縣進行調研,聽取縣圖書館等單位的意見。9月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1.第十二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覆蓋城市社區的社區書屋、公共閱報欄、公共閱報屏等全民閱讀設施。鼓勵居民住宅區自建漂流書屋,通過閱讀朗誦等活動促進全民閱讀。社區書屋、漂流書屋等全民閱讀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
2.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農家書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一定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熱心公益事業。”
3.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加強對教師的閱讀指導培訓,提高教師的閱讀指導能力”修改為“加強對教師的閱讀指導能力培訓”;第二款中的“引導學生進行紙質閱讀”修改為“引導和鼓勵學生進行紙質閱讀”;第三款修改為:“幼稚園應當創造適合幼兒的閱讀環境,配備符合幼兒年齡特點的圖畫書,滿足幼兒的閱讀興趣。”
4.第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共圖書館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並公示開放時間;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5.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實體書店設定閱讀專區,配備閱讀設施,組織公益性全民閱讀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6.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導、公益廣告和專欄專題等方式,挖掘和宣傳閱讀典型,推薦優秀出版物,普及閱讀知識,宣傳全民閱讀活動。”
7.第二十條中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修改為“國家機關”。
8.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培育良好家風,開展科學家教”修改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通過帶頭閱讀、親子閱讀等方式”。
9.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10.第二十六條中的“應當為實體書店預留經營場所”修改為“應當為全民閱讀設施預留場所”。
11.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具備條件的公共圖書館”修改為“公共圖書館”。
12.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建立全民閱讀促進工作考核評價制度。”
13.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會議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第二條中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修改為“全民閱讀服務、促進和保障等活動”。
2.第三條中的“堅持”修改為“實行”,在“政府主導”前增加“堅持”。
3.第六條中的“實現資源共享,促進平台建設和全民閱讀”修改為“促進全民閱讀平台建設,實現資源共享”。
4.第七條第一款中的“個人”修改為“國家機關”;刪除第二款中的“鼓勵”,在“帶頭”前增加“應當”。
5.第八條中的“工作”修改為“活動”,“做出”修改為“作出”。
6.第九條中的“年度全民閱讀計畫”修改為“年度全民閱讀促進工作計畫”。
7.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書博會”修改為“圖書博覽會”,刪除“文博會”。
8.第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中的“公共閱報欄、公共閱報屏”統一修改為“閱報欄(屏)”;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建設覆蓋城市社區的社區書屋”修改為“在城市社區建設社區書屋”。
9.刪除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本行政區域內的”;第二款中的“設定符合學生需求的閱讀專區,購置適合學生閱讀的圖書和產品”修改為“購置適合學生閱讀的讀物,設定閱讀專區”。
10.第十六條第三款“公示”修改為“公布”。
11.刪除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開展便民閱讀服務”。
12.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民漢”和第二款中的“自主”。
13.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數字閱讀資源”修改為“數字閱讀平台”,“平台資源”修改為“閱讀資源”。
14.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9年8月1日”。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草案表決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交由省人大教科文衛委辦理後,我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並隨即將《條例(草案)》文本傳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與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有關負責同志組成調研組赴黔南州開展調研;召開法規論證會,聽取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教育廳、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等二十餘家單位的意見。此前,在《條例(草案)》的調研和起草過程中,我委提前介入,多次聽取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的情況匯報,並赴福建、廣東和貴陽、安順、銅仁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召開座談會,學習省外開展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的先進經驗,了解省內開展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的有關情況和存在問題,廣泛徵求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於7月16日召開第三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協調發展”,對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2014年以來,“倡導全民閱讀”“大力推動全民閱讀”連續5年寫入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全民閱讀已被提升到國家戰略高度。中華民族有著優良的讀書傳統,深入開展全民閱讀對於加強公民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全民閱讀促進工作,成立省全民閱讀活動領導機構,開展豐富多樣的閱讀活動,積極營造“愛讀書、讀好書、善讀書”的濃厚氛圍,為建設多彩貴州文化強省注入了強大的精神動力。從我省情況看,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存在缺乏長效工作機制、全民閱讀設施建設和管理滯後等問題,為進一步健全我省全民閱讀促進工作體制機制,提高我省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管理和服務水平,全面提升我省居民閱讀質量和水平,進一步提升居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立法保障很有必要。
《條例(草案)》根據我省情況,明確了領導機構、主管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和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有利於調動各方積極性參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利於進一步推動全民閱讀工作常態化、規範化;對老年人、留守兒童、視障閱讀者、少數民族地區民眾、外來務工人員及其子女等給予充分關注,確保各方面各群體的閱讀權益得到保障。《條例(草案)》還對我省全民閱讀工作推廣與促進、服務與保障、法律責任3個方面作了具體規定,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我省實際,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議。
二、具體修改建議
1.第一條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社會文明程度”調整到“保障公民閱讀權益”之前。
2.第十二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覆蓋城市社區的社區書屋、公共閱報欄、公共閱報屏等全民閱讀設施。鼓勵居民住宅區自建漂流書屋等,提供便捷的全民閱讀服務”。
3.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引導和鼓勵學生進行紙質閱讀”,刪去第三款。
4.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導、公益廣告和專欄專題等方式,挖掘和宣傳閱讀典型,推薦優秀出版物,普及閱讀知識,宣傳全民閱讀活動”。
5.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鼓勵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修改為“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6.第三十八條中“建立反映全民閱讀需求的徵詢反饋制度和有公眾參與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考核評價制度”修改為“建立全民閱讀促進工作考核評價制度”。
7.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建議對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7月31日,記者從《貴州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該《條例》經貴州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共五章四十四條,含“總則、推廣與促進、服務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將填補貴州全面、系統規範全民閱讀工作的立法空白。
《條例》堅持保障公民閱讀權益的基本原則,具備四大特點——
對政府的約束性。明確了政府主導全民閱讀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負責相關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將開展全民閱讀促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制定全民閱讀計畫等內容。
對社會的引導性。鼓勵和支持相關信息技術的開發套用,促進全民閱讀平台建設,實現資源共享;鼓勵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及其他類型圖書館免費向公眾開放,提供便民閱讀服務;鼓勵實體書店設定閱讀專區,配備閱讀設施,組織公益性全民閱讀活動等內容。
對公眾的倡導性。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鼓勵開展家庭閱讀,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的閱讀習慣;鼓勵全民閱讀志願服務。
對特殊群體的保障性。對農村留守兒童、未成年人、服刑人員、外來務工人員、老年人、殘疾人和少數民族地區等重點人群和重點地區閱讀活動的開展進行了規定。
根據《條例》,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開展閱讀指導,讀書交流、演講誦讀、圖書互換共享等活動,推廣全民閱讀,同時與各類學校加強合作,支持和幫助學生開展校外閱讀活動,並向公眾免費開放,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條例》還鼓勵實體書店設定閱讀專區,配備閱讀設施,組織公益性全民閱讀活動,鼓勵實體書店與網路融合發展,實現線上線下一體經營。支持辦好24小時書店,開展便民閱讀服務等。
據悉,《條例》的施行,將推進我省全民閱讀工作制度化、管理規範化、保障法制化、服務高效化水平顯著提升。倡導全民閱讀,建設書香貴州,必將為提升國民閱讀率、提升社會創造力和文明程度、提升貴州形象、提升貴州文化軟實力做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