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省級基本建設前期工作費用管理辦法

貴州省省級基本建設前期工作費用管理辦法是一項由貴州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1990]38號
【發布日期】1990-05-22
【生效日期】1990-05-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省級基本建設前期工作費用管理辦法
(1990年5月22日黔府〔1990〕38號)
第一條搞好基本建設前期工作,是基建項目計畫列項的重要依據,也是提高投資效益的前提條件。為了加強對我省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費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基本建設前期工作費用由下列資金組成:
(一)省財政定額撥款;
(二)收回的基本建設前期費用資金;
(三)其它資金。
第三條前期工作費用主要用於省安排的生產性重點建設項目和爭取國家立項、投資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第四條地、州(市)屬的建設項目所需的前期費用,原則上由地、州(市)自籌解決。
第五條申請安排前期費用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經濟發展方向,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列入國家和省中長期建設計畫或前期工作計畫的項目;
(二)按照建設程式,已具有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
第六條符合上述條件的建設項目需要申請前期費用,由建設單位填寫“省級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費用申請表”,按項目隸屬關係報省主管部門或地區計委,經主管部門或地區計委提出意見報省計委,由省計委審查後下達前期費用計畫。
第七條基建項目所發生的前期費用均為無息貸款,不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待項目批准建設並列入基本建設年度計畫後,從項目投資中扣除歸還,存入建設銀行,由省計委安排滾動使用。
第八條為了切實搞好省級基建項目的前期工作,安排和使用好前期費用,項目主管部門或地區要全面負責本部門或本地區所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自始自終掌握前期工作費用的安排使用情況,同時必須做到:
(一)前期費用項目計畫下達後,建設項目主管的地、州(市)或部門填報“前期費用使用明細計畫”一式三份報省計委,由省計委會同建行省分行審核,經省計委蓋章批准後,一份存省計委,一份由主管部門留存作為委託諮詢單位的依據,另一份送建設銀行省分行作為按進度支付前期工作費用的依據。
(二)項目主管單位按季度向省計委、建行省分行報送前期費用使用情況報告,以便於及時掌握情況。
第九條每年一季度末,省計委匯總上年前期費用使用情況送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要定期檢查前期費用的使用情況,發揮監督作用。
第十條前期費用計畫下達五個月後仍未使用的,省計委有權收回計畫另行安排;凡違反使用規定的,主管部門或地、州(市)應負責從自有資金中退回,否則省計委有權停止安排該部門或地、州(市)一切前期費用。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計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