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管理辦法

貴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管理辦法

《貴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貴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監督管理,規範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4月,貴州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貴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管理辦法》(試行)(注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貴州省生態環境廳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4月,貴州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貴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管理辦法》(試行)(注釋稿)。

辦法全文

(試行)(注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貴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監督管理,規範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貴州省內重點監管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驗收、聯網、運行、數據標記、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監控平台,是指對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包含國家監控平台和省監控平台。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是指應當依法依規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排污單位。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以下簡稱自動監測設備)是指排污單位為建設主體,用於線上自動監測污染物排放,以及監測、分析影響污染物排放的生產、治理設施運行的關鍵參數的儀器、儀表、感測器等設備,包括污染物監測儀器、流量(速)計、溫度儀、濕度儀,監測、分析影響污染物排放的生產、治理設施運行的關鍵參數所需設備、用電(能)監控等,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是自動監測設備安裝、驗收、聯網、運行管理及數據標記等工作的責任主體,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重點監管排污單位須加強對其委託或授權從事相關工作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並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章 安裝、驗收、聯網、運行管理
第七條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應當滿足相關標準規範和管理要求,保證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並確保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正常聯網。
第八條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新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在聯網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範和管理要求調試自動監測設備,規範設定影響自動監測結果的運行參數和工作量程等,保證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的驗收標準規範,自行組織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自動監測設備中相關儀器的型號、運行狀態及參數等信息需在監控平台中進行登記。重點監管排污單位負責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對驗收內容、結論、設備信息等所公開和登記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全面性負責。
更換自動監測設備或核心部件,變動採樣位置等自動監測設備發生重大變化的,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應當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並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條 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應當按相關標準規範和管理要求開展。
第十一條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應當定期檢查自動監測設備、數據傳輸系統、採樣系統等設施設備,並進行維護保養,定期對自動監測設備開展標樣核查、校準、校驗等質量控制和質量保障工作,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建立、記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台賬,真實填報或上傳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狀態、維護動作、重要參數等信息。
第十二條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應當及時排除自動監測設備的故障和異常,並在監控平台填報故障和異常的原因及處置情況。
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連續故障超過6小時的或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連續故障超過24小時的,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應當按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採取人工監測的方式或使用備用自動監測設備對污染物的排放狀況進行監測,開展人工監測時應當及時將人工監測數據在監控平台補錄。
第十三條 一個自然月內,單台(套)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數據有效傳輸率不得低於90%;一個自然季度內,單台(套)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故障和維護時間累計不超過72小時;相關行業有其它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自動監測設備或者中斷向監控設備傳輸數據和信息,連續停止生產且停止排污一個季度及以上的可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後停運自動監測設備。
因長期停止生產而停運的自動監測設備在啟用前,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應當採取核查、校準等質量保障措施,確保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需要根據規範修改影響自動監測數據結果的運行參數和工作量程的,應當在修改同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數據標記
第十六條 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內容是自動監測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分為自動標記和人工標記,應當對自動監測數據進行如實標記。
自動標記是指具備自動標記功能的自動監測設備或者監控設備自動即時生成的相應標記內容,含設備運行的重要參數和狀態。人工標記是指排污單位授權的責任人人工判斷並在監控平台填報的標記內容。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每日12時前在監控平台完成前一日數據的標記;如遇通訊中斷數據未上傳、系統升級維護等原因導致無法標記時,應當在數據上傳後或標記功能恢復後24小時內完成標記。未在規定時間內在監控平台對自動監測數據標記為無效的,自動監測數據默認為有效。
第十七條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委託或授權負責自動監測數據標記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須使用監控平台上重點監管排污單位的賬號,以重點監管排污單位名義按照標記規則進行標記。
第十八條 自動監測設備存在故障、校準、校驗、反吹等特定運行情況,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自動監測數據相關標記規則及時在監控平台對該時段的自動監測數據進行標記並計入故障和維護時間。執法監督部門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技術指標核查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外部網路中斷等非排污單位責任造成的事件不計入故障和維護時間。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的生產設施存在停運、啟運等情形時,排污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在監控平台對該時段的自動監測數據進行標記。燃煤發電、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水泥等行業應當逐步推廣工況自動標記。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自動監控管理工作計畫、制度及技術規範,指導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其轄區內自動監測設備實施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現場幫扶指導和監督檢查,對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管理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市(州)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日常監督管理,督促重點監管排污單位依法依規安裝、聯網、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對違反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自動監測設備開展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涉嫌“未按法律法規要求安裝、聯網自動監測設備”,由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一)未在規定的排污口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相關標準規範的;
(三)按照規定應當實施自動監測的監測指標,未安裝、聯網自動監測設備的;
(四)未在規定時限內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
第二十三條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涉嫌“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由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一)一個自然月內,單台(套)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數據有效傳輸率低於90%的;一個季度內,單台(套)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故障和維護時間累計超過72小時的;相關行業有其它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自動監測設備監測頻次和採樣方式不滿足有關要求的;
(三)傳輸的自動監測數據與現場自動監測設備存儲數據不一致,數據偏差超過國家技術規範要求的;
(四)自動監測設備故障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未按技術規範要求採取人工監測的方式或者未使用備用自動監測設備對污染物的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或者人工監測頻次不滿足規定的。
(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時,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標準樣品測試結果誤差或比對監測結果誤差大於國家技術規範的要求,或者自動監測設備的系統回響時間大於國家技術規範的要求;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和貴州省相關技術規範和管理要求的。
第二十四條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涉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氣污染物”,由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一)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
(二)謊報瞞報停運、啟運、故障、手工監測等信息或者數據,故意不如實填報運行維護記錄,對自動監測數據進行虛假標記,導致自動監測數據結果失真的;
(三)其他屬於逃避監管的方式;
第二十五條“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情形包括:
(一)在自動監測點位採取稀釋、投放藥劑以及其他方式干擾自動監測數據的;採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採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的;
(二)對自動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計算公式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體,編造、偽造、變造自動監測數據的;
(三)故意通過不規範的標定、校準、校驗等操作,改變自動監測設備的工作曲線,致使自動監測數據負偏差大於國家技術規範的要求的;
(四)故意使用外部樣品替代監測樣品的;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監測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
(五)為逃避監管,擅自停運自動監測設備,擅自改變採樣或監測點位、改變採樣或監測時間的;
(六)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範的排污口排放的;
(七)故意破壞、損毀自動監測設備、通訊線路、監控設備、採樣系統等設施設備的;
(八)其他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未按技術規範和管理要求建立、記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台賬,但未造成自動監測數據結果失真的,應當認定為涉嫌“未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製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由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和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測設備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經核實舉報內容屬實的,按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注釋:本條明確了單位和個人對破壞自動監測設備、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測設備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的權力。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貴州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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