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貴州省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是貴州省生態環境廳發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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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通知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
《貴州省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2023年第8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每年12月底前報送轄區內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督管理年度工作總結。2023年年底前須完成轄區內尾礦庫基礎信息再核查和分類分級全覆蓋工作。
2023年9月5日

試行檔案

貴州省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改進全省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管工作,按照《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部令第26號)、《尾礦庫環境監管分類分級技術規程(試行)》(環辦固體函〔2021〕613號)、《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試行)》(部公告第10號)、《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貴州省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DB52/865)、《貴州省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辦法(試行)》(黔應急〔2022〕3號)等規定,結合《“十四五”長江經濟帶尾礦庫污染治理實施方案》(長江辦〔2022〕6號)要求和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尾礦庫指築壩攔截谷口或圍地構成的,用以堆存金屬非金屬礦山進行礦石選別後排出尾礦、濕法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或其他工業廢渣的場所,後者亦稱渣場。
第三條尾礦庫按環境監管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環境監管尾礦庫,分別簡稱為一級、二級、三級尾礦庫。
第四條尾礦庫管理單位指尾礦庫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經營單位解散或關閉破產的,則指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無生產經營主體的,則指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指定的管理單位。
第二章 分類分級與動態調整
第五條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確定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管清單。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管清單實行動態調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納入環境監管清單:當年新投入運營的尾礦庫;日常環境監管中發現未納入環境監管清單且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尾礦庫。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調高環境監管等級:主要污染防治設施缺失或應急預案中相關措施未落實,且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經有關部門通報或企業自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其他需提高環境監管等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調出環境監管清單:未實際投入運營的;尾礦(渣)已全部清運或回採,環境安全隱患已消除的;已完成閉庫,連續兩年沒有滲濾液產生或產生的滲濾液未經處理即可穩定達標排放,地下水水質連續兩年不超出上游監測井水質或區域地下水本底水平的。
第六條尾礦庫環境監管等級劃分按照《尾礦庫環境監管分類分級技術規程(試行)》執行。除《尾礦庫環境監管分類分級技術規程(試行)》規定之外,堆存第Ⅱ類工業固體廢物的尾礦庫為A類,堆存第Ⅰ類工業固體廢物的尾礦庫為C類,其他為B類。
第七條市(州)生態環境局根據省生態環境廳確定的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管清單,對尾礦庫進行分類分級管理。
第八條尾礦庫共性或差異性評價指標信息發生變化,如周邊環境敏感程度、尾礦庫等別、環境風險控制、主要污染防治設施、尾礦入庫形式、有無責任主體、運行狀態等發生變化,應重新測算並調整環境監管等級。
第九條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管清單調整實行逐級申報審核。除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須及時申報外,原則上每年集中調整一次。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根據需求徵求尾礦庫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後,填報《貴州省尾礦庫環境監管等級調整申請表》(附屬檔案1)並附相關佐證材料(附屬檔案2);市(州)生態環境局通過資料審查、現場核實或專家研判等形式逐庫審核後,每年10月底前統一匯總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調整申請,同步在全國尾礦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上提出;省生態環境廳通過抽查覆核或專家審議等形式,給出是否符合調整的意見,並及時在全國尾礦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中更新全省監管清單。
第十條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材料的真實性;市(州)生態環境局嚴格審核,確保調整工作依法合規;省生態環境廳抽查覆核過程中發現弄虛作假的,不予調整並全省通報。對調低環境監管等級或調出環境監管清單的,省生態環境廳要全覆蓋核查。
第十一條無生產經營主體尾礦庫的環境監管等級調整可由尾礦庫管理單位向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提出。
第三章 閉庫與銷號
第十二條第二條所指渣場的閉庫、銷號工作參照《貴州省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尾礦庫管理單位開展閉庫治理時,應同步進行尾礦水、滲濾液、庫區上下游地下水水質連續監測,並滿足其他環境監督管理相關規定和要求。無尾礦水、滲濾液收集處理設施或地下水監測井的,應在閉庫環保設施設計和建設中完善。
第十四條已完成閉庫治理的尾礦庫,尾礦水、滲濾液和地下水中特徵污染因子須符合相應回用、排放或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五條尾礦庫閉庫後,滲濾液收集設施、尾礦水排放監測設施要繼續正常運行,並定期開展水污染物排放監測。若連續兩年沒有滲濾液產生或產生的滲濾液未經處理即可穩定達標排放,地下水水質連續兩年不超出上游監測井水質或區域地下水本底水平,可不再開展監測。此項工作仍由尾礦庫管理單位負責。
第四章 環境監管
第十六條一級和二級尾礦庫管理單位應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實施重點環境監管。
第十七條市(州)生態環境局應將尾礦庫納入年度環境風險隱患排查計畫,重點對尾礦水收集處理設施不完善、滲濾液等廢水超標外排、地下水等環境監測不符合要求、尾礦排放管線和回水管線存在“跑冒滴漏”污染環境等問題,強化日常環境監管。
第十八條市(州)生態環境局對尾礦庫開展專項檢查時,應優先選擇在用、停用的尾礦庫,應包括一定比例無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每年汛期前對區域內一級尾礦庫要全覆蓋現場檢查,對二級和三級尾礦庫檢查比例分別不低於50%和30%。
第十九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尾礦庫的檢查頻次、時間等要求按照《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試行)》執行。
第二十條市(州)生態環境局對已閉庫的一級和二級尾礦庫要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規定的監測頻次開展尾礦水、滲濾液、地下水監督性監測,直到滿足第十五條規定為止。
第二十一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重點對尾礦庫“一庫一策”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情況、治理成效開展現場檢查,檢查結果要錄入全國尾礦環境管理信息系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國家和地方信息系統數據聯通共享。
第二十二條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視頻監控、線上監測、大數據分析等手段,開展精準高效的尾礦庫環境監管。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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