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管實施辦法

《貴州省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是為規範和改進全省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管工作,按照《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部令 第26號)、《尾礦庫環境監管分類分級技術規程(試行)》(環辦固體函〔2021〕613號)、《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試行)》(部公告 第10號)、《貴州省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辦法(試行)》(黔應急〔2022〕3號)等規定,結合《“十四五”長江經濟帶尾礦庫污染治理實施方案》(長江辦〔2022〕6號)要求和貴州省實際,特制定的辦法。

2023年6月2日,貴州省生態環境廳發布《貴州省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管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貴州省生態環境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貫徹落實《尾礦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部令第26號)、《尾礦庫環境監管分類分級技術規程(試行)》(環辦固體函〔2021〕613號),規範和改進全省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管,我廳草擬了《貴州省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詳見附屬檔案),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建議可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此次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6月16日18時。
2023年6月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改進全省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管工作,按照《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部令 第26號)、《尾礦庫環境監管分類分級技術規程(試行)》(環辦固體函〔2021〕613號)、《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試行)》(部公告 第10號)、《貴州省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辦法(試行)》(黔應急〔2022〕3號)等規定,結合《“十四五”長江經濟帶尾礦庫污染治理實施方案》(長江辦〔2022〕6號)要求和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尾礦庫指築壩攔截谷口或圍地構成的,用以堆存金屬非金屬礦山進行礦石選別後排出尾礦、濕法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或其他工業廢渣的場所,後者亦稱渣場。
第三條 尾礦庫環境監管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環境監管尾礦庫,分別簡稱為一級、二級、三級尾礦庫。
第四條 尾礦庫管理單位指尾礦庫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經營單位解散或關閉破產的,則指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無生產經營主體的,則指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指定的管理單位。
第二章 分類分級與動態調整
第五條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確定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管清單。2023年底完成尾礦庫基礎信息再核查和分類分級全覆蓋工作。
第六條 除《尾礦庫環境監管分類分級技術規程(試行)》規定之外,堆存第二類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尾礦庫為A類,堆存第一類工業固體廢物的尾礦庫為C類,其他為B類。
第七條 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管清單,對尾礦庫進行分類分級管理。
第八條 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管清單實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 尾礦庫共性或差異性評價指標信息發生變化,如周邊環境敏感程度、尾礦庫等別、環境風險控制、主要污染防治設施、尾礦入庫形式、有無責任主體、運行狀態等發生變化,應重新測算並調整環境監管等級。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納入環境監管清單:當年新投入運營的尾礦庫;日常環境監管中發現未納入環境監管清單且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尾礦庫。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調高環境監管等級:主要污染防治設施缺失或應急預案中相關措施未落實,且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經有關部門通報或生態環境部門日常監管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經專家研判需提高環境監管等級的。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調出環境監管清單:未實際投入運營的;尾礦(渣)已全部清運或回採,環境安全隱患已消除的;已完成閉庫,連續兩年沒有滲濾液產生或產生的滲濾液未經處理即可穩定達標排放,地下水水質連續兩年不超出上游監測井水質或區域地下水本底水平的。
第十三條 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管清單調整實行逐級申報審核。除第十條規定情形須及時申報外,原則上每年集中調整一次。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需求填報《尾礦庫環境監管等級調整申請表》(附屬檔案1)並附相關佐證材料(附屬檔案2);市(州)級生態環境部門通過資料審查、現場核實或專家研判等形式逐庫審核後,每年10月底前統一匯總向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調整申請,同步在全國尾礦庫環境監管系統提出;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通過抽查覆核或專家審議等形式,給出是否符合調整的意見,並及時更新全省監管清單並通過全國尾礦庫環境監管系統報備生態環境部。
第十四條 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材料的真實性;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嚴格審核,確保調整工作依法合規;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抽查覆核過程中發現弄虛作假的,不予調整並全省通報。對調低環境監管等級或調出環境監管清單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全覆蓋核查。
第十五條 無主尾礦庫的環境監管等級調整可由所屬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
第三章 閉庫與銷號
第十六條 渣場的閉庫、銷號工作參照《貴州省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辦法(試行)》(黔應急〔2022〕3號)執行。銷號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牽頭負責,經現場覆核同意銷號的,提請縣級人民政府公告銷號。
第十七條 尾礦庫管理單位開展閉庫治理時,應同步進行尾礦水、滲濾液、庫區上下游地下水水質連續監測。無尾礦水、滲濾液收集處理設施或地下水監測井的,應在閉庫環保設施設計和建設中完善。
第十八條 已完成閉庫治理的尾礦庫,環保驗收時,尾礦水、滲濾液和地下水中特徵污染因子須符合相應回用、排放或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九條 尾礦庫閉庫後,滲濾液收集設施、尾礦水排放監測設施要繼續正常運行,並定期開展水污染物排放監測。若連續兩年沒有滲濾液產生或產生的滲濾液未經處理即可穩定達標排放,地下水水質連續兩年不超出上游監測井水質或區域地下水本底水平,經專家評估無環境風險或環境風險可接受的,可不再開展監測。
第四章 環境監管
第二十條 一級和二級尾礦庫管理單位要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實施重點環境監管。
第二十一條 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尾礦庫納入年度環境風險隱患排查計畫,按照《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試行)》要求,重點對尾水收集處理設施不完善、滲濾液等廢水超標外排、地下水等環境監測不符合要求、尾礦排放管線存在“跑冒滴漏”污染環境等問題,強化日常環境監管。對區域內一級尾礦庫每年現場檢查不少於二次,並至少在汛期前開展一次;對二級尾礦庫每年不少於一次,優先在汛期前開展;隨機抽查三級尾礦庫。
第二十二條 市(州)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年汛期前對區域內一級尾礦庫要全覆蓋現場檢查。對二級和三級尾礦庫每年的抽查檢查比例分別不低於50%和30%,汛期前抽查比例分別不低於40%和20%。
第二十三條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年對一級尾礦庫要全覆蓋現場檢查,對二級尾礦庫抽查檢查每年不少20座,視情對三級尾礦庫抽查檢查。
第二十四條 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已閉庫的尾礦庫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尾礦水、滲濾液、地下水監督性監測,直到滿足第十九條規定為止。
第二十五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抽查檢查時,要優先選擇在用、停用或者閉庫的尾礦庫,要包括一定比例無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對污染防治設施完備、排放口設定規範、污染物達標排放、管理規範、信用良好的尾礦庫,可減少檢查頻次;對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環境風險隱患突出、民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有特殊管理需要的尾礦庫,可適當增加檢查次數。
第二十六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重點對尾礦庫“一庫一策”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情況、治理成效開展現場檢查,檢查結果隨時(及時)錄入全國尾礦庫環境監管系統或貴州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兩個信息系統的數據聯通。
第二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視頻監控、線上監測、大數據分析等手段,開展精準高效的尾礦庫環境監管。線上監測數據要及時上傳貴州省污染源監控系統或貴州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每年12月底前,市(州)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區域內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管情況報送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有關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尾礦庫環境監管等級調整及清單變化情況,閉庫銷號情況,自行監測和監督性監測情況,現場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