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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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0月26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建設廳財政廳物價局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城建監察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違者,處以50-200元罰款。
第四條 未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城市規劃區內挖取砂、石、土方,堆棄垃圾,圍填水面等,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的,應責令其恢復原貌,賠償損失,屬違法建設工程的,並處工程總造價5-20%的罰款;無工程建設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500元罰款。
第五條 未按《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辦理有關建設手續,但不影響近期建設,相鄰通風采光、交通、消防、城市景觀,不占用道路紅線,不壓占地下管線、人防通道的違法建設,除責令其及時補辦有關手續外,視情節輕重,處以責任單位或個人違法建設總造價1-5%的罰款;屬單位建設的,對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局部侵入道路紅線或不符合功能分區要求,尚可改正的違法建設,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處以責任單位違法建設總造價5-10%的罰款;同時對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3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占用城市規劃中的道路、廣場、綠地、水域、文物古蹟、風景旅遊保護區,以及不符合城市規劃功能分區要求,嚴重影響規劃的違法建設,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視情節輕重,處以責任單位或個人違法建設已建成部分造價(按形象進度計)10-30%的罰款,同時對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臨時用地、臨時建設,到期不拆除,又不提前辦理延期使用手續的,除申請人民法院強行拆除外,對使用單位或個人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以臨時用地、臨時建設為名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其它設施。違者,限期自行拆除,並處以5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違法建設行為性質嚴重、影響惡劣,但尚可在不影響城市規劃的情況下加以利用的,沒收其建築物、構築物或其它設施,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物價等部門折價變賣。其變賣收入如數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條 設計單位或個人,不按城市規劃要求進行設計,或在工程建設中未經規劃部門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導致違法建設行為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收入,並處以違法收入30%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正在進行違法建設的單位(含施工單位)或個人,應立即填發停工通知書(見附屬檔案一)。停工通知書送達後,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拒不停止違法建設行為的,比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從重處罰。
施工單位堅持為違法建設工程施工,接到停工通知書後仍拒不停建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收入,並處以違法收入30%的罰款。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違反城市規劃,上一級人民政府應嚴肅查處,限期糾正,並對主要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應受行政處罰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發出《貴州省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見附屬檔案二)。被處罰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處罰決定書》中的有關規定執行,按期拆除違法建設和繳納罰款。
第十四條 違法建設單位的罰款,應從其自有獎金、利潤留成、包乾經費節餘中開支,不得攤入成本或費用,不得從行政、事業單位正常經費中開支;對責任人的罰款,所在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給予報銷或補助。
第十五條 各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據本規定行使處罰權之前,必須向同級財政、物價部門申辦《貴州省收繳罰沒財物許可證》;處罰時,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貴州省收繳罰沒財物收據》;罰沒收入及時、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六條 罰款管理按一次性罰款數額實行分級審定:
罰款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縣級市罰款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縣(特區、區)罰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報所在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政府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一
貴州省城市(鎮)規劃區內
違法建設停工通知書
(存根) (19 )第 號
被通知人(單位): ;地點:
;違法建設名稱: ;結構: ;占
地面積: 平方米;建築面積: 平方米。
限期停工時間: 年 月 日。
通知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時。
接通知人簽名:
........規管(19 )第 號.........
違法建設停工通知書
你單位未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  市(鎮)
路(街) 號 處修建 結構。占地
平方米,建築面積 平方米的建(構)築物,屬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之違法建設。現書面通知你(單位)於
年 月 日停止施工,等候處理。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接書時間: 年 月 日 時)
貴州省城市(鎮)規劃區內
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
(存根) (19 )第 號
被處罰人(單位): ;建設地點
違法建設名稱: ;結構: ;占地面積:
平方米;建築面積: 平方米。處罰決定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時。接書人簽名:
送達人簽名:
......規管(19 )第 號........
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
你單位在 市(鎮) 路(街) 號 處修
建 結構 ,占地 平方米,建築面積
平方米的建(構)築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
條第 款及《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第 條第 款,應按照《貴州省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暫行規定》進行處罰。請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三日
內到處罰機關接受處罰,對處罰不服,可在15日內向上一行政
業務主管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
請複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有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
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年 月 日
(接書時間: 年 月 日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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