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經2019年1月15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1月25日由貴州省省長諶貽琴簽署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1號公布,自2019年1月2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決定全文,

發布信息

第191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諶貽琴
2019年1月25日

決定全文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法務部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推進電視電話會議、《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辦發電〔2018〕118號)要求,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87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生態環境保護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辦發電〔2018〕161號)要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對3件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貴州省失業保險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企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範圍轉移的,由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繼續參加失業保險。”
二、將《貴州省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改為:“鄉鎮自用船舶的船主應當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船舶檢丈、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鎮自用船舶檢丈、登記申請表;
“(二)船主身份證明檔案;
“(三)購置發票、建造協定或者船舶主出具船舶合法來源書面承諾。”
三、將《貴州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水資源費計入供水成本。”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3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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