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於2018年9月18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辦發〔2018〕87號
- 發布時間:2018年9月18日
通知發布,通知全文,內容解讀,
通知發布
索 引 號: | 000014349/2018-00170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發文機關: | 國務院辦公廳 | 成文日期: | 2018年09月12日 |
標 題: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國辦發〔2018〕87號 | 發布日期: | 2018年09月18日 |
主 題 詞: |
通知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18〕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018年6月,黨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要求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法治體系。7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提出建立健全最嚴格最嚴密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為落實上述相關要求,做好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範圍
此次清理的範圍是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章,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清理的重點是,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檔案精神,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的規定。
二、清理職責
清理工作堅持“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制定部門負責清理;部門聯合制定或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清理;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者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實施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和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國務院各部門在開展清理工作的同時,認為法律、行政法規存在不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應當提出具體建議、修改方案和修改廢止理由;對於涉及有關法律、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於涉及有關法律立改廢釋工作或者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相關決定的,應報請國務院依法提出相關議案。
三、清理要求
各地區、各部門要依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檔案精神和上位法修改、廢止情況,逐項研究清理。規章、規範性檔案的主要內容與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檔案相牴觸,或與現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廢止;部分內容與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檔案相牴觸,或與現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結果報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清理結果。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將本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清理結果報送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應於2018年10月15日前將本地區、本部門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報送國務院,同時抄送生態環境部、法務部。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於2018年10月15日前將對法律、行政法規的清理意見、修改草案和說明報送國務院,並抄送生態環境部、法務部。生態環境部、法務部應於2018年10月底前將上述清理情況匯總後報送國務院。
五、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限要求,抓緊開展清理工作。生態環境部、法務部要加強統籌協調指導,及時跟蹤了解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共性問題,確保清理工作順利完成。
附屬檔案:1.規章清理情況統計表
2.規範性檔案清理情況統計表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屬檔案1
規章清理情況統計表
填表單位: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制定單位名稱 | - | |||
已廢止的規章 | 序號 | 規章名稱 | 廢止日期 | 備註 |
已修改的規章 | 序號 | 規章名稱 | 修改日期 | 備註 |
擬廢止的規章 | 序號 | 規章名稱 | 時間安排 | 備註 |
擬修改的規章 | 序號 | 規章名稱 | 時間安排 | 備註 |
附屬檔案2
規範性檔案清理情況統計表
填表單位: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處理結果 | 類別 | 數量(件) |
已廢止的規範性檔案 | 國務院部門規範性檔案 | - |
省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 | - | |
市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 | - | |
縣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 | - | |
合計 | - | |
已修改的規範性檔案 | 國務院部門規範性檔案 | - |
省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 | - | |
市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 | - | |
縣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 | - | |
合計 | - | |
擬廢止的規範性檔案 | 國務院部門規範性檔案 | - |
省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 | - | |
市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 | - | |
縣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 | - | |
合計 | - | |
擬修改的規範性檔案 | 國務院部門規範性檔案 | - |
省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 | - | |
市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 | - | |
縣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 | - | |
合計 | - |
內容解讀
《通知》指出,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今年7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提出,要抓緊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的全面清理工作,對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規定、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及時進行廢止或修改。為落實有關要求,國務院決定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
《通知》明確,此次清理的範圍是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章,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清理的重點是,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檔案精神,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的規定。
《通知》提出,清理工作要堅持“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各地區、各部門要依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檔案精神和上位法修改、廢止情況,逐項研究清理。規章、規範性檔案的主要內容與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檔案相牴觸,或與現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廢止;部分內容與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檔案相牴觸,或與現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通知》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限要求,抓緊開展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