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令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令的決定

為維護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嚴肅性、規範性和權威性,按照國家和省關於全面推行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制度的要求,經過清理,貴州省人民政府決定對《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93號)和《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98號)2部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向貴安新區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99號)部分條款及附屬檔案部分事項予以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令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6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決定全文,

發布信息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203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令的決定》已經2021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李炳軍
2021年10月6日

決定全文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令的決定
  為維護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嚴肅性、規範性和權威性,按照國家和省關於全面推行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制度的要求,經過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93號)和《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98號)2部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二、對《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向貴安新區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99號)部分條款及附屬檔案部分事項予以修改。
  (一)將“省人民政府決定向貴安新區下放123項行政管理事項,其中,直接下放95項,委託下放28項”的表述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決定向貴安新區下放120項行政管理事項。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機構和職能調整等情況,對下放事項實施動態調整”。
  (二)將附屬檔案第2項“省級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口科教用品免稅資格審核”事項依據修改為“《財政部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將備註修改為“省民政廳等部門配合實施”。
  (三)刪除附屬檔案第5項“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事項依據“《貴州省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及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辦法》”。
  (四)將附屬檔案第6項“許可權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許可證的審批”事項依據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公布,生態環境部令第7號修正)、《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五)將附屬檔案第7項“放射性同位素轉入審批”和第8項“放射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審批”事項依據均修改為“《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公布,生態環境部令第7號修正)”。
  (六)刪除附屬檔案第10項“公路工程監理丙級資質、水運工程監理資質許可認定及延續”事項;刪除第12子項“公路工程監理丙級資質許可”、第13子項“水運工程監理丙級資質許可”、第14子項“公路工程監理丙級資質、水運工程監理資質延續”事項。
  (七)將附屬檔案第14項“文物商店設立許可”事項名稱修改為“文物商店設立審批”;將第28子項“文物商店設立許可”事項名稱修改為“文物商店設立審批”。
  (八)將附屬檔案第16項“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事項名稱修改為“文物拍賣經營許可”;將第30子項“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事項名稱修改為“文物拍賣經營許可”。
  (九)將附屬檔案第19項“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事項名稱修改為“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第33子項“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事項名稱修改為“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十)將附屬檔案第28項“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96條等規定的處罰”事項名稱修改為“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99條等規定的處罰”;將第42子項“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96條等規定的處罰”事項名稱修改為“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99條等規定的處罰”。將附屬檔案第30項“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98條等規定的處罰”事項名稱修改為“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101條等規定的處罰”;將第44子項“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98條等規定的處罰”事項名稱修改為“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101條等規定的處罰”。
  (十一)將附屬檔案第91項“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鹽、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劑、新辦白酒、食用酒精食品生產許可”事項名稱修改為“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食鹽生產許可”。
  (十二)將附屬檔案第99項“許可權內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和變更初審、審批”事項名稱修改為“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變更審批”;將第113子項“許可權內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和變更初審、審批”事項名稱修改為“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變更審批”。
  (十三)刪除附屬檔案第100項“人防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認定、人防工程監理乙級丙級資質認定”事項;刪除第114子項“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乙級以下資質認定(人防工程監理乙級、丙級資質認定)”、第115子項“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認定”事項。
  (十四)刪除附屬檔案第106項“省級森林康養基地認證”事項;刪除第124子項“省級森林康養基地認證”事項。
  (十五)將附屬檔案第108項“第二類醫療器械註冊和延續註冊”事項名稱修改為“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審批”;將第108項事項依據修改為“《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39號修訂)、《醫療器械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體外診斷試劑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
  (十六)將附屬檔案第110項“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許可”事項名稱修改為“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許可”;將第110項事項依據修改為“《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39號修訂)、《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號)”。
  (十七)將附屬檔案第111項“許可權內藥品再註冊以及不改變藥品內在質量的變更申請行政許可”事項名稱修改為“國產藥品再註冊審批”;將第111項事項依據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刪除第148子項“變更直接接觸藥品包裝材料或者容器”、第150子項“改變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名稱”、第151子項“改變國內生產藥品的有效期”、第152子項“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內部改變藥品生產場地”事項。
  (十八)將附屬檔案第112項“藥品經營(批發、零售連鎖總部)企業許可和藥品經營(批發、零售連鎖總部)企業質量管理規範認證”事項名稱修改為“藥品經營(批發、零售連鎖總部)企業許可”。
  (十九)將附屬檔案第114項“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許可、品種註冊及調劑使用審批”事項名稱修改為“醫療機構配製製劑許可、品種註冊、再註冊、補充申請及調劑使用審批”;將第114項事項依據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醫療機構製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0號)、《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8號)”,第179子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名稱修改為“醫療機構配製製劑許可”,第181子項“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許可變更”名稱修改為“醫療機構配製製劑許可變更”。
  (二十)將附屬檔案第117項“省級許可權內藥品補充申請備案”事項名稱修改為“省級許可權內境內生產藥品備案”;將第117項事項依據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8號)、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加強藥用輔料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2〕212號)、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加強藥用玻璃包裝注射劑藥品監督管理的通知》(食藥監辦注〔2012〕132號)、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強中藥生產中提取和提取物監督管理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4〕135號)”;將第184子項“根據國家藥品標準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國內生產藥品說明書”事項名稱修改為“根據國家藥品標準或者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國內生產藥品說明書”;刪除第185子項“變更國內生產藥品外觀,但不改變藥品標準的”、第186子項“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備案”、第187子項“補充完善國內生產藥品說明書安全性內容”、第189子項“按規定變更國內生產藥品包裝標籤”、第192子項“改變國內生產藥品製劑的原料藥產地”、第193子項“改變國內生產藥品製劑的輔料供應商”、第194子項“改變國內生產藥品製劑的直接接觸藥品包裝材料或者容器供應商”事項。
  (二十一)將附屬檔案第118項“藥品出口銷售證明”拆分為兩個子項“藥品出口銷售證明(未在我國註冊的藥品)”“藥品出口銷售證明(已批准上市的藥品、已批准上市藥品的未註冊規格)”。
  (二十二)將附屬檔案第121項“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備案”事項依據修改為“《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39號修訂)”。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向貴安新區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向貴安新區
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
  (2021年3月2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4月1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9號公布根據2021年10月6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令的決定》修正)
  經研究,省人民政府決定向貴安新區下放120項行政管理事項。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機構和職能調整等情況,對下放事項實施動態調整。貴陽市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和省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下放行政管理事項的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細化配套措施,加強和創新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確保放得開、接得住、管得好。
  堅持“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省有關單位要制定事中事後監管細則,加大對具體承接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培訓,主動上門服務,加強宣傳解讀,督促落實。貴陽市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要督促行政管理事項的具體承接部門,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承接方案,逐項梳理承接事項,明確具體承接機構,建立完善權責清單管理等制度,進一步規範和最佳化權力運行,不斷提高行政效率。省直有關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要適時組織開展承接事項實施情況的評估工作,不斷調整最佳化實施程式,持續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進貴安新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附屬檔案
貴州省人民政府向貴安新區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項目錄
序號
事項名稱
子項序號
子項名稱
事項依據
事項類型
原實施機關
下放後的實施機關
下放方式
備註
1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1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行政許可
省科學技術廳
貴安新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
下放
省科學技術廳受理中央在黔和省屬事業單位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2
省級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口科教用品免稅資格審核
2
省級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口科教用品免稅資格審核
《財政部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
行政確認
省科學技術廳
貴安新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
下放
省民政廳等部門配合實施
3
貴州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
3
貴州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
《關於印發〈貴州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黔經信中小〔2018〕5號)
行政確認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貴安新區管委會產業發展局
下放
4
地方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設立備案
4
地方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設立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備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30號)
其他類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5
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
5
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發布,國務院令第682號修訂)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行政許可
省生態環境廳
貴安新區生態環境局
下放
不包括500KV和跨區域110KV及以上輸變電工程
6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
7
排污許可證核發
6
許可權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許可證的審批
8
許可權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許可證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公布,生態環境部令第7號修正)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行政許可
省生態環境廳
貴安新區生態環境局
下放
不包括使用I類放射源
7
放射性同位素轉入審批
9
放射性同位素轉入審批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公布,生態環境部令第7號修正)
行政許可
省生態環境廳
貴安新區生態環境局
下放
8
放射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審批
10
放射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審批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公布,生態環境部令第7號修正)
行政許可
省生態環境廳
貴安新區生態環境局
下放
9
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幹線公路涉路施工許可
11
普通省道建設項目涉路施工許可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
《貴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行政許可
省交通運輸廳
貴陽市交通委員會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10
許可權內交通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竣工驗收(不含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工程、地方高速公路項目施工許可及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竣工驗收)
12
許可權內港口工程施工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原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4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64號)
行政許可
省交通運輸廳
貴陽市交通委員會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13
普通省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14
許可權內航道工程竣工驗收
15
許可權內航道工程開工備案
16
許可權內港口工程竣工驗收
11
許可權內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檔案、公路工程較大及重大設計變更審批(不含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審批、地方高速公路項目1000萬元以下的較大變更審批)
17
許可權內港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14號修正)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正)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原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4號)
《省人民政府關於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層級轉變管理方式合併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29號)
行政許可
省交通運輸廳
貴陽市交通委員會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18
普通省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審批
19
普通省道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批
20
普通省道建設項目較大及重大設計變更審批
21
許可權範圍內航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審批
22
許可權範圍內航道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批
23
許可權範圍內港口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批
12
許可權內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備案(不含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的交工驗收備案)
24
普通省道建設項目交工驗收備案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原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
其他類
省交通運輸廳
貴陽市交通委員會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13
文物商店設立審批
25
文物商店設立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行政許可
省文化和旅遊廳
貴陽市文化和旅遊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14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26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行政許可
省文化和旅遊廳
貴陽市文化和旅遊局
委託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15
文物拍賣經營許可
27
文物拍賣經營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行政許可
省文化和旅遊廳
貴陽市文化和旅遊局
委託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16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28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32號修訂)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行政許可
省文化和旅遊廳
貴陽市文化和旅遊局
委託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17
消毒劑、消毒器械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29
消毒劑、消毒器械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辦法》(原衛生部令第27號公布,原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8號修訂)
行政許可
省衛生健康委
貴陽市衛生健康局
委託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18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30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原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31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行政許可
省衛生健康委
貴陽市衛生健康局
委託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19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要求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控)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的處罰
31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要求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控)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的處罰
《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20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處罰
32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處罰
《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21
對安全評價機構有其他撤銷資質情形的處罰
33
對安全評價機構有其他撤銷資質情形的處罰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22
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34
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23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35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24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處罰
36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25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安全生產義務的處罰
37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安全生產義務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6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26
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按建設項目程式規定進行評價、審查、建設和驗收的處罰
38
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按建設項目程式規定進行評價、審查、建設和驗收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27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99條等規定的處罰
39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99條等規定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28
對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處罰
40
對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29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101條等規定的處罰
41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101條等規定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30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42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31
對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不按規定發包、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實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處罰
43
對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不按規定發包、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實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5號)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32
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44
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33
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出口的處罰
45
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出口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34
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定,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罰
46
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定,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35
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
47
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36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處罰
48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37
對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49
對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38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處罰
50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39
對安全評價機構無資質證書,或者冒用、偽造的資質證書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轉讓、租藉資質證書或者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或者未經批准延期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處罰
51
對安全評價機構無資質證書,或者冒用、偽造的資質證書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轉讓、租藉資質證書或者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或者未經批准延期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處罰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40
對安全評價機構違反管理規定和資質管理規定的處罰
52
對安全評價機構違反管理規定和資質管理規定的處罰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41
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53
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42
對危險化學品企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54
對危險化學品企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43
對食品生產企業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整頓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55
對食品生產企業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整頓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6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44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和處置方案未報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56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和處置方案未報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45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或者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或者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57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或者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或者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46
對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再具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58
對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再具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正)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47
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處罰
59
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處罰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正)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48
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和違反規定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60
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和違反規定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正)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49
對未經許可生產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處罰
61
對未經許可生產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處罰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50
對發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62
對發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51
對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本應變更而沒有按規定申請變更的處罰
63
對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本應變更而沒有按規定申請變更的處罰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52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或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或者事故發生後逃逸的處罰
64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或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或者事故發生後逃逸的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53
對未經註冊,擅自以註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處罰
65
對未經註冊,擅自以註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處罰
《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54
對註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處罰
66
對註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處罰
《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55
對註冊安全工程師違法行為的處罰
67
對註冊安全工程師違法行為的處罰
《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56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的處罰
68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的處罰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57
對管道單位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對管道進行檢測、維護的;或者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單位,或者未與管道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或者管道單位未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或者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的處罰
69
對管道單位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對管道進行檢測、維護的;或者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單位,或者未與管道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或者管道單位未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或者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58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處罰
70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59
對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或者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並重新備案的;或者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處罰
71
對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或者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並重新備案的;或者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60
對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和採礦許可證被暫扣、撤銷、吊銷、註銷的情況,未依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並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72
對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和採礦許可證被暫扣、撤銷、吊銷、註銷的情況,未依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並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61
對冶金企業違反冶金管理規定的處罰
73
對冶金企業違反冶金管理規定的處罰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1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62
對礦山企業領導違反帶班下井管理規定的處罰
74
對礦山企業領導違反帶班下井管理規定的處罰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63
對礦山企業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未按規定填寫的記錄、登記檔案的處罰
75
對礦山企業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未按規定填寫的記錄、登記檔案的處罰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64
對礦山企業發生事故而沒有礦山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的處罰
76
對礦山企業發生事故而沒有礦山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的處罰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65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或者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或者施工單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或者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處罰
77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或者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或者施工單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或者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處罰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僅限下列項目:(一)在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66
對生產經營單位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處罰
78
對生產經營單位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處罰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67
對生產經營單位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並形成書面審查報告的;或者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或者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並形成書面報告的處罰
79
對生產經營單位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並形成書面審查報告的;或者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或者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並形成書面報告的處罰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僅限下列項目:(一)在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68
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規定的處罰
80
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規定的處罰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69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34、35條規定行為的處罰
81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34、35條規定行為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70
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後未進行檢驗、檢測的;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時提供虛假檔案、資料的;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未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確認的處罰
82
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後未進行檢驗、檢測的;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時提供虛假檔案、資料的;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未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確認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71
對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或者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處罰
83
對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或者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72
對安全培訓機構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或者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或者安全培訓機構未建立培訓檔案、製作虛假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範的和安全培訓機構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處罰
84
對安全培訓機構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或者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或者安全培訓機構未建立培訓檔案、製作虛假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範的和安全培訓機構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處罰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73
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
85
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74
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的;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相關人員未按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處罰
86
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的;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相關人員未按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處罰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75
對登記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登記品種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處罰
87
對登記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登記品種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76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行為的處罰
88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行為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77
對非煤礦山發包單位違反規定,違章指揮或者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和對發包單位未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89
對非煤礦山發包單位違反規定,違章指揮或者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和對發包單位未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78
對發包單位未對承包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或者考核的,或者未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的和未向承包單位進行外包工程技術交底,或者未按照契約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供有關資料的處罰
90
對發包單位未對承包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或者考核的,或者未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的和未向承包單位進行外包工程技術交底,或者未按照契約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供有關資料的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79
對承包單位未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承包契約和安全生產管理協定的約定,及時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落實到位,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挪作他用的;對未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施工方案,加強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定期排查並及時治理事故隱患的處罰
91
對承包單位未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承包契約和安全生產管理協定的約定,及時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落實到位,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挪作他用的;對未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施工方案,加強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定期排查並及時治理事故隱患的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80
對非煤礦山承包單位違反規定,對項目部疏於管理,未定期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或者未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的,或者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92
對非煤礦山承包單位違反規定,對項目部疏於管理,未定期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或者未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的,或者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81
對非煤礦山承包單位違反規定,在登記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施工作業,未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單位取得有關許可和施工資質,以及所承包工程情況的處罰
93
對非煤礦山承包單位違反規定,在登記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施工作業,未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單位取得有關許可和施工資質,以及所承包工程情況的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
行政處罰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82
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
94
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發布,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7號修訂)
行政強制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83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
95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發布,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7號修訂)
行政強制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84
對生產經營單位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96
對生產經營單位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行政強制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85
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7
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行政檢查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86
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98
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行政獎勵
省應急管理廳
貴陽市應急管理局
下放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87
許可權內特種設備設計單位許可
99
許可權內特種設備設計單位資格許可(首次申請、常規複查、增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
行政許可
省市場監管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下放
88
許可權內特種設備製造單位許可
100
國家規定範圍內特種設備製造單位資格許可(首次申請、常規複查、增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
行政許可
省市場監管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下放
89
許可權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核發
101
許可權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核發(非金屬焊接操作、客運索道司機、客運索道修理、安全閥校驗、大型遊樂設施修理、大型遊樂設施操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0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
行政許可
省市場監管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下放
90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食鹽生產許可
102
食鹽生產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行政許可
省市場監管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下放
91
許可權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
103
許可權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行政許可
省市場監管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下放
92
對評審、審查、核查、考評等人員的考核和管理
104
對轄區內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和轄區內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省級考評員的考核和管理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評員管理規範》(質技監局量發〔2000〕143號)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2號公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修訂)
其他類
省市場監管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下放
93
註冊計量師資格註冊
105
轄區內二級註冊計量師註冊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市監計量〔2019〕197號)中《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註冊計量師註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
其他類
省市場監管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下放
94
貴州省標準化示範區(試點)創建
106
貴州省標準化示範區(試點)創建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國家農業標準化示範區管理辦法(試行)》(國標委農〔2007〕81號)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六部門關於推進服務標準化試點工作的意見》(國標委農聯〔2007〕7號)
《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實施細則》(國標委服務聯〔2009〕47號)
《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綜合標準化試點細則(試行)》(國標委服務聯〔2013〕61號)
其他類
省市場監管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下放
僅限貴安新區
95
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立
107
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立
《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國製造2025>的意見》(黔府發〔2016〕4號)
其他類
省市場監管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下放
僅限貴安新區
96
對新建管道通過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滿足保護距離要求的防護方案進行批准
108
對新建管道通過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滿足保護距離要求的防護方案進行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行政許可
省能源局
貴安新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
下放
97
許可權內水電項目的竣工驗收
109
許可權內水電項目的竣工驗收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發布,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行政許可
省能源局
貴安新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
下放
98
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變更審批
110
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變更審批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10號)
行政許可
省新聞出版局(省著作權局)
貴陽市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
委託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99
林木良種及其它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111
林木良種及其它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新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行政許可
省林業局
貴陽市林業局
委託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112
林木良種及其它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有效期延續)
113
林木良種及其它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變更)
114
林木良種及其它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損壞或遺失補辦)
100
許可權內占用林地審核
115
許可權內占用林地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發布,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正)
行政許可
省林業局
貴陽市林業局
委託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101
占用省設立的林木種質資源庫(保護區、保護地)的批准
116
占用省設立的林木種質資源庫(保護區、保護地)的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行政許可
省林業局
貴陽市林業局
委託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102
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
117
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行政徵收
省林業局
貴陽市林業局
委託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103
設立省林木種質資源庫(保護區、保護地)
118
設立省林木種質資源庫(保護區、保護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行政確認
省林業局
貴陽市林業局
委託
僅限在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實施
104
特殊藥品的許可
119
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藥品批發經營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3號修正)
《反興奮劑條例》(國務院令第398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3號修正)
《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5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管理辦法》(國食藥監安〔2005〕528號)
行政許可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委託
120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區域性批發企業資格認定
121
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核發(一、二、三、四類)
122
《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
123
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企業審批
124
科研、教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含標準品、對照品)購買審批
125
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
105
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審批
126
境內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註冊證備案事項變更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39號修訂)
《醫療器械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體外診斷試劑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
行政許可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委託
127
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註冊證備案事項變更
128
境內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許可事項變更
129
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許可事項變更
130
境內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延續註冊
131
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延續註冊
132
境內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首次註冊
133
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首次註冊
106
化妝品生產許可
134
化妝品生產許可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27號)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化妝品生產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265號)
行政許可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委託
107
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許可
135
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39號修訂)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號)
行政許可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委託
136
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住所變更或者生產地址文字性變更
137
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增加生產產品
138
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生產地址非文字性變更
139
《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註銷
140
《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補發
141
《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延續
108
國產藥品再註冊審批
142
藥品再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
行政許可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委託
109
藥品經營(批發、零售連鎖總部)企業許可
143
《藥品經營許可證》(批發、零售連鎖總部)註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行政許可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下放、委託
本項中第144、147子項下放方式為委託,其餘子項為下放。
144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經營許可(新開辦)
145
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企業名稱)
146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經營許可(換證)
147
《藥品經營許可證》(批發)新辦
148
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註冊地址、倉庫地址〔含增減倉庫〕、經營範圍)
149
《藥品經營許可證》(批發)換髮
150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經營許可(變更)
110
藥品生產許可
151
藥品生產許可證(換髮)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行政許可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委託
152
藥品生產許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生產的情形)
153
藥品生產許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託他人生產的情形)
154
藥品生產許可(原料藥生產企業的情形)
155
藥品生產許可(藥品生產企業接受委託生產的情形)
156
藥品生產許可證(補辦)
157
藥品生產許可證(註銷)
158
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法定代表人)
159
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企業負責人)
160
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住所〔經營場所〕)
161
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企業名稱)
162
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生產負責人)
163
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質量負責人)
164
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質量受權人)
165
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生產範圍或者生產地址)
111
醫療機構配製製劑許可、品種註冊、再註冊、補充申請及調劑使用審批
166
醫療機構製劑品種再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醫療機構製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0號)
《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8號)
行政許可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委託
167
醫療機構製劑品種註冊
168
醫療機構製劑調劑使用
169
醫療機構配製製劑許可
170
醫療機構製劑補充申請審批
171
醫療機構配製製劑許可變更
112
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需用計畫備案
172
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需用計畫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其他類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委託
113
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
173
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27號)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1〕181號)
其他類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委託
114
省級許可權內境內生產藥品備案
174
根據國家藥品標準或者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國內生產藥品說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
《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8號)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加強藥用輔料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2〕212號)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加強藥用玻璃包裝注射劑藥品監督管理的通知》(食藥監辦注〔2012〕132號)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強中藥生產中提取和提取物監督管理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4〕135號)
其他類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委託
175
中藥提取物生產備案
176
變更國內生產藥品的包裝規格
177
中藥提取物使用備案
115
藥品出口銷售證明
178
藥品出口銷售證明(未在我國註冊的藥品)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藥品出口銷售證明管理規定的通知》(國藥監藥管〔2018〕43號)
其他類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委託
179
藥品出口銷售證明(已批准上市的藥品、已批准上市藥品的未註冊規格)
116
醫療機構套用傳統工藝配製中藥製劑備案
180
醫療機構套用傳統工藝配製中藥製劑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醫療機構製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0號)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對醫療機構套用傳統工藝配製中藥製劑實施備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號)
其他類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委託
117
醫療器械出口銷售證明
181
醫療器械出口銷售證明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發布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管理規定的通告》(2015年第18號)
其他類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委託
118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備案
182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備案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39號修訂)
其他類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委託
119
醫療器械網路交易服務第三方平台備案
183
醫療器械網路交易服務第三方平台備案
《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
其他類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委託
120
中藥配方顆粒備案
184
中藥配方顆粒備案
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中藥配方顆粒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藥監注〔2001〕325號)
其他類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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