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1991年11月2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1年11月27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公安廳
貴州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1991年11月2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貴州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1991年11月2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本篇法規被2004年6月29日發布的《貴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1.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舊貨業,應當按規定申請辦理有關經營...
貴州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 (1991年11月2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貴州省公安廳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行政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7月1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7號《貴州省人民...
二十、《貴州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1.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舊貨業,應當按規定申請辦理有關經營手續,並報當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刪除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禁止無證經營”和“因故歇業、停業、轉業、遷移地址、合併或變更...
《舊貨業典當業治安管理業務指南》是2007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廉如左。內容提要 目前,我國公安機關將旅館業、舊貨業、典當業、印章業、印刷業等列入特種行業管理。多年來,各級公安機關通過加強特種行業管理工作,在...
改革舊貨行業管理辦法,取消設立舊貨市場、舊貨企業的行政審批和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舊貨流通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舊貨行業準入條件,並向社會公布。符合舊貨行業準入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一條 為加強舊貨業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沙市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加強舊貨業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發布信息 (1995年12月15日黑龍江...
第一條 為加強舊貨業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公安部《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和《遼寧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
《遼寧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修正案 附:修正本在1997.12.26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經1997年11月2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將第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
第一條 為加強舊貨業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5年12月23日四川省公安廳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四川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為了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舊貨業合法...
上海市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是1989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生效日期】1989-12-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上海市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 (1989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
廈門市廢品舊貨業治安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打擊利用收售廢舊貨物從事收贓、銷贓等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廢舊物資行業的合法經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經營廢品舊貨收購、典當、信託...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12.2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7.12.26 實施時間 1998.01.01 ...
第一條 為加強收購廢舊金屬和信託寄賣業的治安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經營收購廢舊金屬和信託寄賣業(以下簡稱舊貨業)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經營舊貨業的單位和個人...
1993年9月8日長沙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8年9月20日《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沙市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2年4月8日《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沙市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5、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按《公安部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治安管理辦法》、《貴州省舊貨行業管理辦法》和《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廢舊物品收購行業實行規範化管理的若干規定》的要求,加強對廢舊物品和廢舊金屬回收的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