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

貴州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1991年11月2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1年11月27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公安廳
本篇法規被2004年6月29日發布的《貴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1.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舊貨業,應當按規定申請辦理有關經營手續,並報當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刪除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禁止無證經營”和“因故歇業、停業、轉業、遷移地址、合併或變更經營項目及單位負責人時,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舊貨業經營證照註銷或變更手續”。
2.將第五條第(三)項修改為:“在醒目處懸掛營業執照等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和安
全監督檢查,並積極協助查處違法犯罪”。
3.刪除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舊貨業的治安管理,打擊違法犯罪,保障合法經營,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舊貨業,是指廢舊金屬、寄賣和當鋪業。
第三條 經營舊貨業,涉及治安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辦法;涉及舊貨業行業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經營舊貨業,必須向當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舊貨業經營許可證,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經營手續後,方可經營。
禁止無證經營。
因故歇業、停業、轉業、遷移地址、合併或變更經營項目及單位負責人時,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舊貨業經營證照註銷或變更手續。
第五條 經營舊貨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按照批准的經營範圍經營,建立健全登記、審查、驗收、保管等制度。
(二)必須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物品存放場所,以及必要的安全設施。
(三)在醒目處懸掛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證照;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監督檢查,並積極協助查處違法犯罪;發現可疑人、可疑物品時,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提借在查物品、可疑物品時,應予配合。
(四)對已收購、寄賣、典當的可疑物品和遺棄的可疑物品,應單獨登記造冊;遺棄的可疑物品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條 舊貨業經營單位和收購站、點,不得從個人手中收購鐵路、石油、輸電、通訊、軍用、市政公用等廢舊金屬專用設施材料以及管制刀具。有關單位所持有的鐵路、石油、輸電、通訊、軍用、市政公用等廢舊金屬專用設施材料,憑單位證明,向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或指定的廢舊金屬經營單位出售。
禁止個人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及前款所列廢舊金屬專用設施材料和管制刀具。
第七條 單位所持有的或個人揀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必須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購渠道出售,不得隨意出售或倒賣。
第八條 禁止收購、寄賣、典當各種槍枝、彈藥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裝容器,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收購、寄賣和典當的物品。
第九條 收購廢舊金屬和收購、寄賣、典當錄(放)像機、電視機、收錄機及其它高檔家用電器時,須查驗出售、寄賣、典當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有關證明,並造冊登記,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持有證照經營舊貨業的單位或個人,需在規定區域外從事舊貨業經營的,必須報經營地有關部門批准,更換舊貨業經營證照後方可經營。
第十一條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到我省採購廢舊金屬的單位,只能到省物資、供銷部門指定的廢舊金屬經營單位和收購站、點採購。禁止自行收購或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收購。
第十二條 經營舊貨業的單位要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專(兼)職治保人員,健全治安責任制,搞好治安防範工作。經營舊貨業的單位負責人和經營舊貨業的個人,是治安責任人。
第十三條 舊貨業行業管理、工商部門和公安機關,應對經營舊貨業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治安檢查,表彰先進,取締非法經營。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一、二款規定的,予以查封,沒收非法收購、寄賣、典當的物品及非法所得,並處以違章經營額(贓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折算,下同)40%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三款、第十條規定的,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的,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沒收非法收購物及非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其停業整頓,處以違章經營額30%以下罰款,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沒收非法收購物及非法所得,可處以違章經營額30%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規定的,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治安管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處罰裁決不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經複議後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裁決的,公安機關可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遺棄的可疑物品,沒收的物品及追回的贓物(應退還單位或個人的除外),按省財政廳《關於收繳罰沒財物和追回贓物變價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辦理。
公安機關處以罰沒款、物應使用全省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沒款、贓款、罰沒物品和贓物變價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不得拒繳截留、坐支或挪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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