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

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5年12月23日四川省公安廳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四川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19
  • 實施時間:1997.12.19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舊貨業合法經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治安管理有效措施。
第二條 凡指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和經營信託寄賣行業(以下統稱舊貨業)的店、站、門市部,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經營舊貨業,須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向當地縣級公安機關申報,發給治安管理登記證,再向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能營業。開業後,因故歇業、轉業、變更登記項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的同時,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條 舊貨業應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監督檢查,按規定繳納公安管理費,協助公安機關查控違法犯罪。要設定治安保衛組織或治安保衛人員,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做好防特、防盜、防火和防治安災害等事故的安全防範工作。
第五條 禁止收購、寄售槍枝、彈藥、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鐵路、電業、郵電等專用器材;工礦機器配件及公共設施、以及國家禁止收購和經營的其它物品。
第六條 舊貨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必須嚴格遵守批准的經營範圍,懸掛工商、公安部門的證照,建立登記保管、查驗等制度,設有物資保管庫房和必要的安全設備。
(二)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由各地主管部門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專點,分區劃片收購,其它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收購,到規定經營區域外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應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的同意。
(三)收購、出售、寄售成品、半成品、貴重物品和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要查驗寄售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或工作證,並按規定進行登記。
(四)收購部門要建立查驗核實入庫的制度,發現可疑和亂收亂購的物品,要認真追查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要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政策法令,不得窩贓銷贓,徇私舞弊,知情不報。
第七條 舊貨業的職工要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行任務。發現違法犯罪活動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報告公安、工商部門處理。
第八條 收購、寄售的物品中,凡在公安機關查尋的贓物(包括出售後的贓款)和罪證以及擋留一月以上無主的可疑物資,一律報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 違反規定出賣、寄售、收購物品的,由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可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明知是贓物進行上述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對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公布的《四川省舊貨業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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