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婚前醫學檢查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01.12.31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婚前醫學檢查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1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2月31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1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3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四川省婚前醫學檢查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即:“負責涉外婚姻婚前醫學檢查的機構,由市(地、州)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報省衛生部門審定。”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婚前醫學檢查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發布。
四川省婚前醫學檢查管理辦法(修正)
1995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通過省人民政府令第64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37件規章的決定》第三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第103號)修改根據2001年12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婚前醫學檢查管理辦法〉的決定》(省政府令第64-1號)修正
第一條 為實施婚前醫學檢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接受、實施婚前醫學檢查和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婚前醫學檢查是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第三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衛生行政部門是婚前醫學檢查的監督管理部門。
各級婚姻登記機關在職責範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婚前醫學檢查的監督工作。
第四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婚前醫學檢查機構接受婚前醫學檢查。
暫不具備婚前醫學檢查條件的邊遠地區,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市、州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可以分步驟逐步實施婚前醫學檢查制度。
第五條 婚前醫學檢查應限於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婚前醫學檢查的具體項目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婚前醫學檢查機構必須執行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檢查標準,按照檢查的實際結果給接受檢查者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載明合格、暫緩結婚或者不宜生育的結論,並由醫師簽名,加蓋婚前醫學檢查機構的印章。
第七條 婚前醫學檢查機構對婚前醫學檢查中發現的指定傳染病和不宜生育的檢查結果應進行專門登記,並做好隨訪諮詢工作。
第八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絕育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十條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男女雙方對檢查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婚前醫學檢查機構申請複查,或者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所在地的縣(市、區)醫學技術鑑定組織申請鑑定。
縣(市、區)醫學技術鑑定組織應在15日內作出鑑定結論並出具醫學鑑定證明。
第十一條 對縣(市、區)醫學技術鑑定組織出具的婚前醫學鑑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州醫學技術鑑定組織申請鑑定。
市、州醫學技術鑑定組織應在3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並出具醫學鑑定證明。
市、州醫學技術鑑定組織的鑑定為終局鑑定。
第十二條男女雙方在申請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受理。但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暫未實施婚前醫學檢查制度的除外。
婚姻登記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為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
第十三條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在兩個月內有效。逾期後準備結婚的,應當重新接受婚前醫學檢查。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婚前醫學檢查機構是指:
(一)具備婚前醫學檢查條件的各級婦幼保健機構;
(二)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登記註冊的其他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五條 婚前醫學檢查機構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並頒發許可證後,才能開展婚前醫學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機構的醫務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後,才能從事婚前醫學檢查。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將婚前醫學檢查機構及其專用印章式樣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務人員的簽名抄送同級婚姻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對取得許可證的婚前醫學檢查機構和取得合格證的婚前醫學檢查醫務人員,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每3年覆核1次。
許可證和合格證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製作。
第十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必須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泄漏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男女雙方的隱私。
第十九條 婚前醫學檢查和醫學技術鑑定不得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給予減免。
婚前醫學檢查和醫學技術鑑定的具體收費標準和減免辦法,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在婚前醫學檢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未取得許可證或合格證,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機構或個人,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婚前醫學檢查活動,並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制止,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辦法擅自增加婚前醫學檢查項目;(二)故意出具虛假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三)泄漏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男女雙方隱私。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超過規定標準收取婚前醫學檢查費用的,由物價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婚前醫學檢查機構和醫學技術鑑定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故意出具錯誤的檢查、鑑定證明,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應當負責賠償,並承擔檢查、鑑定費用;非故意造成檢查、鑑定錯誤的承擔檢查、鑑定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在婚前醫學檢查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罰沒收入按照《四川省罰款和沒收財物行政處罰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