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3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收購廢舊金屬和信託寄賣業治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0年1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4年6月3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2004年6月3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2004年6月3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11月8...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 (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號發布)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以廢舊金屬收購業的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廢舊金屬,是指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
《山西省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是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25日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法規。主要內容 山西省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
第一條 為加強舊貨業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於生活的資料、小型農具等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製品。第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廢舊金屬收購的治安管理,依照本條例對廢舊金屬收購、銷售、存儲、運輸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條 為加強舊貨業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公安部《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和《遼寧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舊貨業的治安管理,打擊違法犯罪,保障合法經營,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舊貨業,是指廢舊金屬、寄賣和當鋪業。第三條 經營舊貨業,涉及治安管理的,必須遵守本...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負責本市廢舊金屬收購業的布局規劃、綜合協調和行業管理。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區、縣分局(以下統稱公安部門)負責廢舊金屬收購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違反有關規定收購、處置、運輸市政公用廢舊金屬...
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