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舊貨交易治安管理辦法》是2005年長沙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舊貨交易治安管理辦法
- 文號: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
- 實質:管理辦法
- 所屬地區:長沙市
辦法內容
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
市?長??譚仲池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長沙市舊貨交易治安管理辦法
?
第一條?為加強舊貨交易治安管理,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舊貨(含生產、生活性廢舊物資)的收購、銷售、寄賣、典當等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舊貨交易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進行治安管理宣傳、教育和治安防範知識培訓;?
(二)檢查舊貨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安全防範設施的完備、完好情況;?
(三)對舊貨交易的治安管理情況依法實施監督;?
(四)依法查處有關違反舊貨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四條?舊貨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個體工商戶業主是落實舊貨交易治安管理制度的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治安管理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從事舊貨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管理條件:?
(一)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場地和安全防範設施;?
(二)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保衛人員;?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舊貨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根據自願原則加入行業協會,遵守行業協會規定的治安管理工作規範。?
第七條?從事舊貨經營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應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經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舊貨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基本情況、字號、經營範圍、地址。?
經營典當行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八條?舊貨經營單位或個體工商戶需停業、歇業、合併、遷移以及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經營範圍的,應向原備案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備案手續。經營典當行的應向原發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特種行業許可證》手續。?
第九條?從事舊貨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有關經營許可證件懸掛於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二)查驗並登記經營相對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三)嚴格執行物品登記、入庫、保管等制度,如實登記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來源和去向;?
(四)接受公安機關治安防範知識培訓和安全檢查;?
(五)在經營活動中發現可疑人員和物品,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並主動配合查處。?
第十條?經營舊貨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禁止收購下列物品:?
(一)槍枝、彈藥、管制刀具、爆炸物品;?
(二)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裝置容器;?
(三)個人出售的市政公用設施和鐵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礦山、供電、廣播電視、通訊、水利、軍用等金屬性設備、設施、器材及其殘破品;?
(四)標有密級的檔案、資料和圖紙;?
(五)明顯無合法來源的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而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的物品;?
(七)國家規定禁止收購的文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一條?在鐵路、礦區、港口、機場、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周圍500米以內,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
第十二條?經營舊貨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或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認真遵守國家法規政策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
(二)積極為公安機關提供違法犯罪線索或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違法犯罪人員有功的;?
(三)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及時報告、扭送公安機關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
(一)經營舊貨未依法履行備案手續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停業、歇業、合併、遷移以及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經營範圍,未向原備案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備案手續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經營者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對經營相對人不履行證件查驗、登記手續的;?
(二)不執行物品登記、入庫、保管等治安管理制度,或者未如實登記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來源和去向的。?
第十五條?收購本辦法禁止收購的物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違法所得,並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規定有行政處罰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應給予治安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沙市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