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辦法(試行)

《西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辦法(試行)》在2006.06.28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06年06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已經2006年6月2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加強消防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西藏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村(居)民委員會、宗教活動場所、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負主要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主要責任;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對所轄村(居)委會的消防安全負責。
個體工商戶對其經營實體的消防安全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領導本地區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檢查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消防經費的投入,使消防工作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將消防業務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消防工作開展的需要;
(三)將消防安全布局(說明:消防安全布局是指城鎮規劃、建設中城市功能布局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單位、場所的布局問題。如:石油庫、液化石油氣站、加油站等的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消防規劃內容納入城(鎮)總體規劃,並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四)組織開展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常識的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人民民眾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
(六)每年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專題研究消防安全工作,解決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七)在重大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火災多發季節以及行業消防隱患突出的情況下,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八)對公安消防機構報請的重大火災隱患問題,實行掛牌督辦;
(九)建立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機制,組織制定高層建築、地下建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文物古建築、人員聚集場所等的火災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提高城(鎮)處置火災事故的能力;
(十)及時組織對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調查;
(十一)對公安消防機構報請的有重大火災隱患、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單位的停產、停業處罰,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工作,提高轄區內農牧民(城鎮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按照上級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轄區消防工作規劃,落實消防工作措施,保障轄區消防安全;
(三)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在農牧業收穫季節和重大節假日組織專項消防安全檢查;
(四)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建義務消防組織和開展滅火演練;
(五)組織撲救轄區內初起火災,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配合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查火災損失;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宣傳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常識,增強城鎮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二)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轄區日常工作,制定消防工作計畫,定期召開社區消防工作會議,組織、督促、協調社區消防工作;
(三)督促、指導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做好社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適時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督促、指導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組建民眾義務消防組織,經常開展滅火演練工作;
(五)組織撲救轄區內的初起火災,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配合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查火災損失;
(六)完成上級人民政府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識宣傳教育;
(二)對村(居)民住宅樓、院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巡邏,發現和糾正消防違章行為,為轄區內老、弱、病、殘和未成年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三)組建義務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組織演練,撲救初起火災;
(四)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組織疏散居民;火災撲滅後,協助公安消防機構保護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和核查火災損失;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履行下列內部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
(二)結合本單位特點,制定和組織實施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組織,逐級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
(四)建立專職、兼職或義務消防隊,制定滅火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五)完善消防設施,確保消防設施完整好用;
(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防範、控制火災的能力;
(七)開展經常性防火檢查,及時制止和糾正消防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還應開展每日巡查,做好巡查記錄;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載明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九)組織處置初起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構撲滅火災和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個體工商戶應根據經營性質和經營場所的實際情況,履行前款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自治區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根據法律、法規制定全區消防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督促、檢查和指導所屬公安消防機構履行職責;
(三)負責對全區重大消防安全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措施和對策,為自治區人民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四)負責特大火災事故和跨區域救援工作的組織、指揮;
(五)負責特大火災原因調查和責任認定,參與特大火災事故處理;
(六)參加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派出機構落實年度社會消防安全工作目標的考核;
(七)完成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地(市)、縣(市、區)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消防工作的具體措施;
(二)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加強消防產品監督,按照法定時限和程式實施有關消防審核、驗收;
(三)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督促責任單位採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責令當場或限期整改火災隱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四)積極為服務對象提供消防法律、消防技術諮詢服務,對責任單位難以解決的火災隱患,積極採取措施協調解決,不能協調解決的,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五)依法對重大火災隱患單位、隱患情況、整改情況進行公告,組織專家對重大火災隱患的認定和整改措施的論證;
(六)嚴格值勤備戰制度,保持人員和裝備時刻處於最佳狀態;
(七)接到火警,立即趕赴火場、救助遇險人員、撲滅火災、排除險情;
(八)負責火災原因調查和責任認定,參與火災事故處理;
(九)負責專職、兼職、義務消防隊和消防特種崗位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公安派出所和暫無公安消防機構的縣公安局,應根據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上級公安機關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基本建設計畫。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逐步提高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建設、維護費用的投入。
市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設施完好,水量、水壓充足。
通信行政部門應當責成通信運營企業加強對消防通信等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設施完好,信息暢通。
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消防部門需要提供適時氣象資料。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教育列入國民素質教育計畫,督促、責成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將消防知識納入素質教育教學內容。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管。
司法、科技、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普法、科普宣傳教育和職業培訓、專業技能培訓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行政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常識等消防公益宣傳活動。
工商、文化、商務等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安消防機構書面報送的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指導轄區內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政府與所屬的部門及派出機構應當簽訂年度社會消防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明確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範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獎懲辦法等內容。
主管部門與直屬單位之間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內部可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下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落實年度社會消防安全工作目標的情況進行考核。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應納入相應的年度考核內容,由本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對於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或部門,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管理許可權組織相關部門對火災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和責任查處。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派出機構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造成重大火災損失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向上級或同級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上級或同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紀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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