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

《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強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結合西藏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19日,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開徵求《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狀態:徵求意見
通過過程,辦法全文,

通過過程

2023年2月19日,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開徵求《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適用本辦法。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築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制度並指導實施;負責組織專家對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中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評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職責承擔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由該建設工程所在行政區域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指定負責。
第四條 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納入施工圖審查範圍,不單獨核發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書。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不得收取費用。消防驗收、抽查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預算。特殊建設工程的特殊消防設計審查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消防驗收、消防設計審查質量抽查等工作,可以根據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通過市場化運作模式,委託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的機構開展消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五條 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制度;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和抽查制度。
第六條 特殊建設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
(一)總建築面積大於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總建築面積大於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
(三)總建築面積大於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總建築面積大於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閒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不含文物古建築);
(五)總建築面積大於一千平方米的託兒所、幼稚園的兒童用房,兒童遊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國小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總建築面積大於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遊藝廳、桑拿浴室、網咖、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築;
(八)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高速服務區加油(氣)站;
(十)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十一)設有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的建設工程;
(十二)本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大於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築。
第七條 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設計內容的,為特殊消防設計: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必須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二)消防設計檔案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
含有特殊消防設計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專門論證,編制特殊消防設計檔案,內容應包含設計採用的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有關的套用實例、產品說明等資料。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應當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配備相應設施、設備。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消防救援機構交流協作,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築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倡導採取聯合會商等方式,協調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和消防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及時改進和完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第二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十一條 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的裝飾裝修工程原則上應與主體工程同步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除改變原規劃批准的使用功能、改變建築物外立面設計方案的裝飾裝修工程需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檔案外,其他裝飾裝修工程可提交原工程規劃許可檔案。
第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根據核定的業務範圍,依據國家、自治區現行消防設計規範進行審查,審查時限不得超過《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並依法對審查結果負責。施工圖審查意見中可單列消防審查意見。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中應含消防設計審查內容。含有特殊消防設計內容的,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等級不得低於一類。
建立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質量抽查制度。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季度定期組織開展轄區內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質量的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得低於30%,抽查情況每半年報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抽查工作可委託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也可隨機選擇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消防設計檔案;
(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檔案;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臨時性建築,應當提交批准檔案。
第十五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含有特殊消防設計內容的特殊建設工程,在初步設計檔案報審前,建設單位應將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報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後,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評審,評審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六條 消防設計檔案技術審查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現行消防設計規範、標準,對建設單位申報的消防設計檔案是否符合標準要求進行查驗。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設計檔案編制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深度要求;
(二)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消防設計檔案的技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一)消防設計檔案內容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深度要求;
(二)消防設計檔案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
(三)消防設計檔案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等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檔案。有重大消防工藝更改等情況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相關內容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第三章 特殊消防設計的專家評審
第十九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全區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辦法,動態管理入庫專家。
專家庫成員主要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築、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電力、石油化工、橋隧等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設計、施工類人員組成。
第二十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檔案技術資料和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後,應出具接收憑證,並在收到申請材料後的二十日內完成評審工作。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從全區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隨機抽取,對於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邀請相應專業的國內知名專家參加評審;必要時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及其他省市相應專業機構的支持。與特殊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有利害關係的專家不得參加評審。評審專家應當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總數不得少於七人。
第二十二條 專家評審會議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專家選舉專家組長與副組長,由專家組長主持評審會議;
(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介紹項目的設計概況和特殊消防設計的情況;
(三)評審專家向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進行質詢和提問;
(四)評審專家對申報的設計檔案是否屬於特殊消防設計進行判定。若不屬於特殊消防設計,評審專家出具評判意見;
(五)評審專家針對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討論,且獨立出具評審意見。討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設計超出或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必須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理由是否充分,運用是否準確,是否具備引用可行性;
2、設計檔案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是否屬於國家或行業內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範疇,是否適合工程所在地的特殊氣候、地理等情況,是否具備套用可行性;
3、特殊消防設計是否不低於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六)專家組依據評審專家獨立出具的評審意見,按照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專家同意即為評審通過的標準,作出結論。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
(七)專家組向參會人員宣讀專家評審意見,並進行必要的專家答疑。
第二十三條 專家組出具的評審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議概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主持機構,專家組的成員構成,參加會議的建設、設計、諮詢、評估等單位;
(二)項目建設與設計情況;
(三)特殊消防設計評審內容;
(四)評審專家獨立出具的評審意見。評審意見應有對申報設計檔案是否屬於特殊消防設計的評判意見。對特殊消防設計的評審意見應明確為同意或不同意;
(五)專家評審結論;
(六)評審專家簽字;
(七)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同時按要求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質量抽查評審會議,可參照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相關規定組織。
第四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第二十六條 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驗收制度。未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設工程進行
消防查驗,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工程完工後,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同意並簽字後,施工單位方可向建設單位提交消防竣工報告。
(二)建設單位收到消防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組成查驗組,制定查驗方案。對於重大工程和技術複雜工程,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查驗。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組織消防查驗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契約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三)建設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施工、設計、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標準;
(四)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查驗後,查驗組人員應當簽署書面意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整改完善,重新進行消防查驗。
第二十九條 消防查驗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編制消防查驗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分別履行消防質量責任與義務情況,消防查驗時間、程式、內容和組織形式,查驗組的查驗意見等。消防查驗報告作為五方責任主體最終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必要附屬檔案。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申請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竣工驗收報告中的施工許可證等相關內容及證明檔案;
2、消防設計審查批准的施工圖、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檔案、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意見、特殊消防設計檔案資料的專家評審意見、消防設計變更情況和消防設計變更的審查意見等;
3、相關隱蔽工程施工和驗收資料。
4、消防設備設施合格證書。
5、消防查驗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驗收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三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消防驗收申請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現場評定工作。現場評定應當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對建築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等。評定項目主要包括:
(一)建築類別與耐火等級,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築外牆、屋面保溫和建築外牆裝飾,建築內部裝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爆,安全疏散,消防電梯,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煙排煙系統及通風、空調系統防火,消防電氣,建築滅火器,泡沫滅火系統,消防水炮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
(二)其他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以及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等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
(三)以上項目所包含的子項。
第三十二條 現場抽樣查看、測量、設施及系統功能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項的抽樣數量不少於二處,當總數不大於二處時,全部檢查;
(二)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的設定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數量應全部檢查。
第三十三條 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一)現場評定內容符合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檔案;
(二)現場評定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
(三)有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內容,其與設計圖紙標示的數值誤差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要求的,誤差不超過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現場評定內容為消防設施性能的,滿足設計檔案要求並能正常實現;
(五)現場評定內容為系統功能的,系統主要功能滿足設計檔案要求並能正常實現。
第三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完備;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檔案相符;
(四)現場評定結論合格。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說明理由,並將存在問題一次性書面告知。
第三十五條 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限時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按照自治區聯合驗收規定執行,消防驗收意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設工程
第三十六條 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
(一)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報告。
(二)已實施施工圖聯合審查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應審查合格;未實施施工圖聯合審查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按規定由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或審查合格。
(三)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條 其他建設工程消防施工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有關消防查驗的規定,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進行消防查驗。
第三十八條 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辦理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第三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後,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四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並責令建設單位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後,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複查。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進行複查,並出具複查意見。複查合格後方可使用建設工程。
第四十一條 抽查工作執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對象按照以下標準執行,在出具備案憑證時隨機確定:
(一)未依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100%;
(二)公眾密集場所50%;
(三)除公眾密集場所外的其他人員密集場所40%;
(四)不屬於特殊建設工程的工業建築20%;
(五)不屬於特殊建設工程的住宅20%;
(六)屬於備案範圍的銀行金融證券交易所100%;
(七)已被確定為抽查檢查對象後重複備案的建設工程100%;
(八)上述未包含的其他工程10%。
第四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其他建設工程被確定為抽查對象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完成檢查,製作檢查記錄。抽查結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責任與義務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二)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辦理備案並接受抽查;
(三)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依法將消防施工質量委託監理;
(四)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設計要求和契約約定,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六)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行業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另有規定的,由規定的主體負責查驗;
(七)依法及時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消防有關檔案。
第四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檔案,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
(二)在設計檔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章確認,並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質量負責。
第四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檔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按照消防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檢驗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章確認,並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負責。
第四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檔案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使用、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檔案,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章確認,並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八條 提供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服務,並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失信懲戒的信用評價機制。
第五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按照職責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檔案管理工作,鼓勵建立檔案信息化管理系統。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對所承辦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資料進行收集、整理,確保案卷材料齊全完整、真實合法。
第五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第五十二條 工程建設有關單位存在下列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二)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施工單位不按照消防設計檔案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五)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虛假檔案的;
第五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審查人員存在下列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3號部令予以處罰:
(一)超出承攬範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消防設計內容審查的;
  (三)未按規定上報消防設計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籤字蓋章的;
  (五)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六)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審查人員在虛假審查合格書上籤字的。
第五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本部門承擔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質量負責。
第五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改變住宅使用性質、主體結構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七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規則和執行的文書式樣,使用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則和式樣。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國家法律法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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