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是2018年1月12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公布時間:2018年1月12日
  • 門類:政府法制
  • 發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國務院已經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許可權或者已經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涉及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4部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西藏自治區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辦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號)
將第十七條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二、《西藏自治區測量標誌保護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0號)
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四等以上測量標誌的拆遷,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西藏自治區氣象災害防禦辦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7號)
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遵守相應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
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利用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名單,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抄送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人員的能力認定,由自治區級以上氣象學會組織實施。”
四、《西藏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2號)
刪除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
刪除第十一條第二款。
刪除第二十六條中的“情節嚴重的,吊銷作業單位或者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或者處3萬元以下罰款”。
刪除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修訂信息

2018年1月12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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