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議會

西班牙議會

西班牙議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議會代表人民,行使國家立法權,通過國家預算,監督政府並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其他權力。

立法權以眾議院為主,參議院為地區代表院。議員由普選產生,任期4年。議會共有眾議員350名,參議員266名。

本屆議會於2016年7月組成,眾議長安娜·瑪利亞·帕斯托爾·胡利安 (Ana María Pastor Julian),參議長皮奧·加西亞-埃斯庫德羅·馬克斯 (Pío García-Escudero Márquez),兩人均屬於人民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班牙議會
  • 外文名:The Spanish Parliament
  • 組成:眾議院和參議院
  • 權利:國家立法權
本屆議席分配,眾議院議席分配情況,參議院議席分配情況,議會簡史,議會地位,議員選舉,議會職權,議會組織結構,議會會議制度,議會立法程式,議員制度,議會黨團,議會辦事機構,議會對外交往,

本屆議席分配

眾議院議席分配情況

黨團
席位
1
人民黨
133
2
工社黨
84
3
“聯合起來我們能”
67
4
公民黨
32
5
加泰羅尼亞共和左翼
9
6
5
7
混合黨團
19

參議院議席分配情況

黨團
席位
1
人民黨
147
2
工社黨
62
3
“聯合起來我們能”
20
4
加泰羅尼亞共和左翼
12
5
巴斯克民族主義黨
6
6
民族主義黨團
6
7
混合黨團
12

議會簡史

西班牙是世界上議會制度起源最早的國家之一,可追溯至12世紀,即伊比利亞半島各王國在遇到王位繼承、平息內亂、對外戰爭等重大事件時召集教會、貴族和市民代表舉行的咨議大會,其中1188年召開的萊昂王國議會會議被公認為中世紀歐洲民眾參與議會的歷史開端。
西班牙現代議會傳統和全國統一的代議制議會始於19世紀。1810年至1814年獨立戰爭期間,拿破崙未占領地區的教會、貴族、軍人和各界代表在加迪斯召開特殊議會,制定1812年憲法,決定一院制議會代表西班牙人民行使主權,並確立延續至今的“議會和國王並行”制度。1834年,伊莎貝爾二世女王頒布憲法,規定議會採取兩院制結構,分為貴族院和平民院。在1837年憲法中,議會上、下兩院被正式命名為參議院和眾議院,並在1845年、1856年、1869年和1876年憲法中得以延續。縱觀這一時期,西班牙議會民主基礎薄弱,議會形式未穩,作用主要以咨議為主。
西班牙真正近現代意義上的議會出現在1931年至1939年第二共和國時期。實行每5萬人普選1名代表組成一院制議會,議會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有權廢除國家元首和監督政府行為。1939年至1975年佛朗哥獨裁時期,西實行一院制議會,但作用僅是咨政,襄助國家元首及其政府的建議和決定,無反對權。
1975年佛朗哥去世後,卡洛斯國王加冕並制定政治改革法,西班牙開始“民主過渡”。1978年,西班牙全民公決通過新憲法並由卡洛斯國王頒布實施,規定國家政體為議會君主制,議會由參、眾兩院組成,代表全國人民行使國家主權,擁有立法、審議國家財政預算、監督政府行為等權力。

議會地位

西班牙憲法規定,議會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立法權;政府由首相、副首相和內閣成員組成;國王是國家元首,首相是政府首腦
西班牙議會在開會西班牙議會在開會
(一)議會與國王的關係。國王是國家元首,是國家統一、永恆的象徵,在國際關係中是西班牙國家的最高代表。國王不承擔責任,其行為須由首相或相應大臣副署,而國王在提名任免首相時由眾議院議長副署。副署者對國王的行為負責。國王登基時要在議會中宣誓忠於職守,遵守憲法和法律並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尊重公民和自治區的權利。國王主要權力有:簽署和頒布法律;召集和解散議會;在憲法規定期限內宣布舉行大選;在憲法規定情況下召集公民投票;提名首相候選人,任命首相,並根據憲法規定罷免首相;根據首相的建議任免政府成員;公布大臣會議所通過的法令,授予文職人員和軍人職銜,根據憲法規定授勳;聽取有關國家事務的報告,根據首相的請求在適當時候支持部長理事會;任武裝部隊最高統帥;執行法律規定的赦免權,但不能批准大赦等。
(二)議會和政府的關係。議會代表人民,行使國家立法權,通過國家預算,監督政府並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其他權力。議會和政府之間是分權與制衡的關係。根據憲法規定,政府在其政治性工作中集體對眾議院負責。政府由首相、副首相、大臣及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成員組成。新一屆眾議院產生以後,或者在憲法規定的其他需要產生新政府的情況下,國王先與擁有議會多數席位的黨團所指定的代表進行磋商,並通過眾議院議長提出一名首相候選人。候選人應向眾議院宣布其組閣的政治綱領並請求得到眾議院的信任。獲眾議院議員絕對多數票者將由國王任命為首相。如達不到絕對多數,投票48小時後再對同一候選人進行投票,獲絕對多數者即可當選。政府的其他成員由國王根據首相的提議任免。
議會主要通過提出不信任案、質詢和彈劾控制政府和其他國家機構。提出不信任案要求眾議院十分之一的議員同意,而且必須提出一個新的政府領導人人選。如果動議失敗,其簽署人在本屆任期內不得再提出同樣的動議。即使動議未能成功,這對首相依然有很大的壓力。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要求眾議院就其一項政策措施或總體政策進行信任投票,獲得眾議院的絕對多數同意即可獲得信任。
(三)議會與司法機關的關係。西班牙奉行司法獨立,法官和大法官以國王名義行使司法權,與議會沒有太多的關係。司法權總委員會是司法權的領導機構,由最高法院院長和國王任命的20名成員組成,最高法院院長任主席。20名成員中,12名根據組織法的規定從各級法官和大法官中選任;4名根據眾議院提名任命;4名根據參議院提名任命。在後兩種情況下,均需議員五分之三多數從律師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選任。最高法院院長由國王根據司法權總委員會提名,按法律工規定的形式任命。
(四)議會和憲法法院的關係。西班牙設有憲法法院,由12名被國王任命的成員構成,其中參眾兩院各以五分之三多數提名4名,政府提名2名,司法權總委員會提名2名。憲法法院審理的案件主要是:對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的違憲抗訴案,涉及侵犯憲法規定的特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案件,國家與自治區或自治區之間的許可權糾紛等。

議員選舉

西班牙議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眾議院為下院,議員不少於300人,不多於400人,現有議員350人。按憲法規定,須通過自由平等、直接和秘密的選舉產生,任期4年。參議院是地區代表院,現有議員264名,其中大部分由直接選舉產生,其餘由間接選舉產生。
(一)選民資格。參加眾議員和參議員選舉的選民須為年滿18歲、享有充分政治權利的西班牙公民。同時,法律承認僑居海外的西班牙人的選舉權利。
西班牙參議院會場西班牙參議院會場
(二)候選人資格。候選人資格和選民資格相同,但憲法和選舉法規定了眾議員和參議員不能當選和不能兼職的幾種情況:憲法法院成員;在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中擔任高級職務的人員,但不包括政府成員;護民官;擔任現職的大法官,律師和檢察官;職業軍人,現役安全、警察部隊的人員;選舉委員會成員。此外,自治區議會的議員不得擔任眾議員。
(三)候選人產生辦法。眾議員候選人可以通過正式註冊的政治團體或聯盟提出,也可以由選區0.1%以上的已登記選民(但不得少於500人)提出。由直接選舉產生的參議員的候選人提名辦法和眾議員相同。
(四)選區劃分。眾議院的選區以省為單位。西班牙共有52個選區,除休達和梅利利亞只有1個代表外,選舉法為每一個選區規定了代表名額,最低2名,並將其餘議席按居民人數的比例分配,這樣,在全國就有50個復名選區或稱大選區,2個單名選區或稱小選區。參議員的選舉比較複雜,有四種情況:1.以每個省為選區,選民選舉產生3至4名參議員。2.設有市政會或島嶼委員會的島嶼或島嶼聯合群組成選舉參議員的選區,大加那利、馬略卡和特內里費三個大島每島選3名,其餘島嶼或島嶼聯合群各選1名。3.休達和梅利利亞每地選2名。4.自治區還任命1名參議員,並按各區選民人口另加議席,每100萬居民增加1席。為確保合理的比例代表制,各區議員的任命權屬立法議會,如沒有立法議會,由自治區上一級選舉機構任命。
(五)眾議院選舉規定。眾議院選舉採取大選區和小選區混合制。在大選區選舉時對政黨或政黨聯盟的名單投票,每一個選民選擇一個政黨名單,議席分配實行的是比例代表制中的東特製(The d’Hondt system),即選民只對特定的名單投票而不是對個人投票,其優勢在於可以減少議會中政黨的數量,使議會趨於穩定。在小選區選舉眾議員時,只要獲得簡單多數即可當選。眾議員任期中出現空缺,由同一政黨名單上未當選候選人中得票最多者頂替。
(六)參議員選舉規定。參議院有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兩種。在直接選舉時,也是對政黨或選舉聯盟提出的名單進行投票,但提出的名單是以省為基礎,獲簡單多數者即可當選。在間接選舉時,要由各自治區立法會議根據自己的程式規則選舉,但須採用比例代表制。參議員任期中出現空缺,由在參議員選舉同時產生的候補議員頂替。

議會職權

根據憲法的規定,議會的主要權力包括:國家立法權,審批預算權、監督政府權及宣布緊急狀態等方面的權力。
(一)立法權。議會行使國家立法權。議會制定組織法的權力是專屬的,不能授權政府行使。有關基本權利和公民自由、批准自治章程、選舉通則以及憲法所規定的其他法律均為組織法。組織法的通過、修改或廢除,須經眾議院在對整體草案的最終表決中以絕對多數通過。組織法以外的法律,議會可以授權政府制定。但對政府的立法授權須以明確方式規定具體內容和實施期限。政府獲得授權後,亦不能再授權給政府以外機構。另外,在特別和緊急需要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法律形式公布臨時立法性法令,但不能影響國家基本體制、公民權利和自由以及自治區制度和選舉通則。法令須立即提交眾議院進行全文討論和表決,如眾議院未在會期,可以在公布後30天內專門召開會議。在這個期限內,眾議院必須明確宣布法令是否有效。
西班牙議會大廈西班牙議會大廈
(二)修憲權。議會有修改憲法方面的權力,但在全部修改或對一些重要內容的修改方面,議會並無完全意義的修憲權。普通的憲法修改,需要兩院五分之三多數通過。如兩院不能達成一致,則成立由同等數量的兩院議員組成的委員會來爭取達成一致。委員會提出的文本交付眾參兩院表決。如未通過,只要參議院以絕對多數通過憲法修改文本,眾議院可以三分之二多數批准修憲。如在議會通過修改案後,15天內兩院中任何一院十分之一議員提出要求,還要由全民公決來批准憲法修改。
如果涉及政體、公民權利、國王權利等方面的重要修改,則要求在兩院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後即解散議會,進行選舉,新選出的兩院應批准修改決定,著手研究新的憲法條文,並進行表決。在議會批准後,必須由全民公決作最後決定。
(三)預算審批權。西憲法規定稅賦的原始權力為國家所有,而且必須通過制定法律來行使。一切涉及稅賦的財政收入和公共行政部門承擔的財政義務和開支都必須有法律依據,並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國家的總預算由議會審議、修訂和批准。國家總預算為年度預算,包括國家公共部門和全部支出和收入。預算還應列出國家稅賦的財政收入總額。政府發行公債和借款也必須經法律授權。
(四)監督權。議會控制政府的手段除提出不信任案以外,還有質詢和彈劾:1.質詢和詢問。政府及其每一個成員必須接受兩院提出的質詢和提問。議會可在每項質詢之後,通過動議表明立場。質詢可以由政黨提出,也可由議員提出。在全院辯論中,只有各個議會黨團指定的議員才有權發言。對涉及政府的重大政策事項,一般由政黨出面質詢。眾議院規定根據每一個議會黨團的規模限制各自會期每個階段質詢的數量。在會期的日程中,每個政黨有一次質詢的機會。次要的問題則留給議員個人提出。2.彈劾案。眾議院可以絕對多數通過提出彈劾案,向政府追究政治和法律責任。彈劾案應由至少十分之一的眾議員提議,並應提出政府首相候選人。彈劾案提出5天后方得表決。如彈劾案未被眾議院通過,其簽署人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再提彈劾案。

議會組織結構

(一)眾議長。由全體眾議員在眾議員中選舉產生,選舉在新一屆議會第一次集會時進行。在第一輪投票中獲絕對多數票者當選;在第二輪選舉時對兩個得票最多者進行投票,以得票多者當選。眾議長在國家政治等級中排名僅次於國王和政府首腦,位居第三。眾議長還主持眾參兩院聯席會議
(二)參議長。由全體參議員在每一屆新參議院產生以後的第一次會議上選舉產生。選舉辦法與眾議長相同。在國家領導人的排名中位於第四,在眾議長之後。兩院議長以兩院名義行使議會的行政管理權和內部治安權力。
兩院議長的職能主要是召集議會會議,制訂和修正議程,根據議事規則組織辯論和確定發言時間等。
(三)全院會議。議院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有效,主要功能是辯論和表決。分為常規會議和特別會議。常規會議按照預定日程在會期召集舉行,而特別會議須根據首相、常務委員會或絕對多數議員要求方可召集舉行。
(四)常務委員會。兩院均設有常務委員會,保障在議會休會期,任期屆滿和新議會在大選之後尚未組成的情況下發揮議會功能。常委會至少由21名議員組成,成員按比例代表不同議會黨團。議長負責主持常務委員會。
(五)專門委員會。兩院均根據各自職責設立專門委員會,成員按比例組成不同議會黨團。可分為常設委員會和非常設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在議院任期開始的10天內組成,非常設委員會為解決特定問題而設立,存續時間視情而定。常設委員會又可分為立法性委員會和非立法性委員會。非常設委員會往往包括一些調查委員會,由參眾兩院各自或聯合成立,對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進行調查,調查結論對法院無約束力,也不影響司法判決,但不妨礙將調查結果通知檢察部門,以便後者視情採取行動。各委員會還可下設次級委員會或起草委員會。議會參眾兩院委員會情況如下:
眾議院常設立法性委員會
憲法委員會(Comisión Constitucional),
外事委員會(Comisión de Asuntos Exteriores),
司法委員會(Comisión de Justicia),
內務委員會(Comisión de Interior),
國防委員會(Comisión de Defensa),
財經委員會(Comisión de Economía y Hacienda),
預算委員會(Comisión de Presupuestos),
發展委員會(Comisión de Fomento),
教育、社會政策和體育委員會(Comisión de Educación,Política Social y Deporte),
勞動和移民委員會(Comisión de Trabajo e Immigración),
工業、旅遊和貿易委員會(Comisión de Industria,Turismo y Comercio)
環境、農業和漁業委員會(Comisión de Medio Ambiente,Agricultura y Pesca),
公共管理委員會(Comisión de Administraciones Públicas),
文化委員會(Comisión de Cultura),
衛生和消費委員會(Comisión de Sanidad y Consumo),
住房委員會(Comisión de Vivienda),
科學和創新委員會(Comisión de Ciencia e innovación),
平等委員會(Comision de Igualdad),
國際合作發展委員會(Comisión de Cooperación Internacional para el Desarrollo)。
眾議院常設非立法性委員會
制度委員會(Comisión de Reglamento),
眾議員規範委員會(Comisión del Estatuto de los Diputados),
申請委員會(Comisión de Peticiones),
殘疾人政策委員會(Comisión para las Políticas Integrales de la Discapacidad),
專項開支貸款委員會(Comisián de Control de los Créditos destinados a gastos reservados)。
眾議院非常設委員會
托萊多協定跟蹤和評估委員會(Comisión no permanente seguimiento y evaluación acuerdos Pacto de Toledo),
道路安全和交通事故預防委員會(Comisión no permanente Seguridad Vial y Prevención Accidentes de Tráico)。
參眾兩院常設聯合委員會
賬簿檢查機關關係委員會(Comisión Mixta Para las Relaciones con el Tribunal de Cuentas),
歐盟事務委員會(Comisión Mixta para la Unión Europea),
護民官關係委員會(Comisión Mixta de Relaciones con el Defensor del Pueblo),
毒品問題研究委員會(Comisión Mixta para el Estudio del Problema de las Drogas)。
參眾兩院非常設性聯合委員會
西班牙國家電視台議會控制委員會(Comisión Mixta conrol parlamde la Corporación RTVE y sus sociedades),
氣候變化研究委員會(Comision Mixta no permanente para el estudio del cambio climático)。
參議院常設立法性委員會
憲法委員會(Comisión Constitucional),
公共管理委員會(Comision de Administraciones Públicas),
外事委員會(Comisión de Asuntos Exteriores),
科學和創新委員會(Comision de Ciencia e Innovacion),
國際合作發展委員會(Comisión de Cooperación Internacional para el Desarrollo),
文化委員會(Comisión de Cultura),
國防委員會(Comisión de la Defensa)
財經委員會(Comisión de Economía y Hacienda),
教育、社會政策與體育委員會(Comisión de Educación,Política Social y Deporte),
地方單位委員會(Comisión de Entidades Locales),
發展委員會(Comisión de Fomento),
平等委員會(Comisión de Igualdad),
工業、旅遊和貿易委員會(Comisión de Industria,Turismo y Comercio),
內務委員會(Comisión de Interior),
司法委員會(Comisión de Justicia),
環境、農業和漁業委員會(Comisión de Medio Ambiente,Agricultura y Pesca),
預算委員會(Comisión de Presupudstos),
衛生和消費委員會(Comisión de Sanidad y Consumo),
勞動和移民委員會(Comisión de Trabajo e Immigración),
住房委員會(Comisión de Vivienda),
自治區委員會(Comisión de Comunidades Autonomas)。
參議院常設非立法性委員會
伊比利亞美洲事務委員會(Comisión de Asuntos Iberoamericanos),
職務不可兼任性委員會(Comisión de Incompatibilidades),
提名委員會(Comisión de Nombramientos),
申請委員會(Comisión de Peticiones),
制度委員會(Comision de Reglamento),
訴訟委員會(Comisión de Suplicatorios)。
(六)兩院職責劃分。西憲法規定參眾兩院地位平等,但在涉及軍事、財稅和監督政府行為等問題時,眾議院地位相對更高。
眾議院主要職責包括:
西班牙眾議院會場西班牙眾議院會場
1.政治職能。選舉政府首相,通過提出不信任案、質詢和彈劾監督政府行為,責令首相闡述治國方針並全院討論。
2.立法職能。眾議院提出立法動議,接受自治區和城市(人口超過50萬)立法大會提出的立法建議,處理由政府、參議院和本院提交的立法草案,批准和否決相關修改意見。如參議院否決立法草案,眾議院須通過全院表決決定接受或撤銷參議院決定,並根據絕對多數議員的意見立即執行,或相對多數議員意見在12個月後執行(組織法除外)。
參議院主要職責包括:
1.政治職能。擁有通過質詢監督政府行為和提出動議的權力,但不能凌駕於眾議院之上。
2.立法職能。處理經眾議院審核通過的政府立法草案,以及由眾議院或本院提交的立法建設並進行修改。如否決草案,則須退回眾議院重新表決。
3.地區協調職能。維持各自治區均衡發展,批准自治區各類合作協定,但眾議院有權根據絕對多數議員意見進行干預並作出最終決定。但在自治區行為觸犯憲法和其他法律,嚴重違背國家整體利益,而自治區主席不履行中央政府罷免決定的情況下,政府可直接向參議院申請批准採取必要措施,無須眾議院首肯。
(七)兩院協調機制。西班牙議會設有參眾兩院聯合委員會,由22名眾議員和17名參議員組成,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2名,秘書長2名,由眾議長或參議長任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聯席會議。兩院聯合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與政府賬目檢查委員會保持定期聯絡,研究和監督兩院各項協定落實情況以及向參眾兩院全會提供措施建議。

議會會議制度

(一)會議的召集及會期。議會每年必須召集兩次會議。一次是從2月至6月,另一次是從9月至12月。在常務委員會的要求下,或議員的絕對多數要求下,還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只有在會議涉及議員個人問題或由會議作出決定時,全員會議才可不公開舉行。
(二)表決方法。兩院均有嚴格的辯論規則。每一個議員對同一個問題的發言時限為10分鐘,發言者只能代表自己或其所在議會黨團。議員只有在自己被別人問及時才能行使答辯權。議院的決議要通過表決,但要通過決議必須由議院成員的多數出席。根據要決定的問題的性質不同,通過決議可以按簡單多數表決,可以按附條件的絕對多數表決如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表決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投票一旦開始,就不能中斷。

議會立法程式

立法提案權屬於政府、眾議院和參議院。自治區議會可請求政府制定法律草案或向眾議院主席團法律提案,並向眾議院委派3名本區議會成員為提案辯護。同時,50萬公民聯名也可行使立法創議權,但這不適用於組織法、稅法或國際性法律以及有關赦免權等方面的法律。在眾議院,議員可提出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但這些修正案要經他們所在黨團的發言人簽署。無論是政黨還是個人議員都可以提出法案,但這需要政黨督導的同意。如果有15名其他議員的支持,就可以不尋求政黨督導的同意,但實際上,這種事情極少發生。參議院為議員個人的動議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如無須政黨督導同意就可提出修正案或反對眾議院已提交的法案。
眾議院通過普通法律或組織法草案後,眾議長應立即通知參議長,由參議長提交參議院進行審議。參議院在接到草案條文之日起2個月內,以闡明原由的函件提出否決或修正。否決須以絕對多數通過。在參議院否決的情況下,草案原文未經眾議院絕對多數(在否決提出2個月後可以簡單多數)批准之前,或眾議院未以簡單多數對修正意見表態採納與否之前,不得將草案呈交國王。國王應在15天內簽署由議會通過的法律,予以頒布並命令立即發表。對特別重要的政治決定可提交全體公民,進行徵求意見性的公民投票。公民投票經眾議院事先授權,首相提議,由國王召集。

議員制度

(一)議員的權利和義務。議員擁有一系列特權。享有在履行議員職責時言論免於被起訴的權利。除非明顯有罪,也享有免於逮捕的自由。但議員不能濫用言論自由攻擊他人,也不能違反議會規則和國家法律。議長在自己認為適當的時候可施加紀律措施,而且在法院要求並經議院同意的條件下,也可以適用免除議員豁免權的程式。對議員的起訴由最高法院的刑事庭受理。議員有權利履行所屬議會黨團分派的職責。議員必須在公證人面前宣布自己的財產,並在必要時候保守議會秘密。議員出席議院全會、委員會會議和其他會議都是強制性的,不出席將可能導致一定的懲罰。
(二)議員待遇。議員每月基本工資為3020.79歐元,並根據職務享受級別工資,其中議長最高,為3483.46歐元,各委員會發言人助理最低,為748.96歐元。議員還享受公共運輸、食宿補貼,每月841歐元至1762歐元不等。議會在會期內為議員配備電腦手機,並承擔通信費用。議員執行公務期間的公共運輸、食宿費用實行實報實銷。此外,每位議員均可以配備1名助手。

議會黨團

在眾議院,15名以上眾議員可構成一個黨團,在選區得票率超過15%或在全國選票率超過5%的政黨只要議員人數不低於5人也可成立黨團。而在參議院中,只要10名參議員便可構成黨團。不能組成黨團的議員可加入一個現有黨團或混合黨團。一個議會黨團的核心機構為領導委員會,負責制定黨團工作方針,審核黨團預算,任免黨團成員職務和確定對議會動議及其他議會事務的建議。該委員會通常由主席(黨主席擔任)、發言人、秘書長、發言人助理、黨團司庫、議會領導委員會中的黨團成員、黨總書記、黨司庫、顧問團協調員等人員組成。其中主席負責主持領導委員會會議和黨團會議。發言人負責領導和協調黨團行動,領導黨團的議會辯論,並指定黨團成員代表黨團發言,審核並批准黨團全體或部分成員提出的議案。秘書長主要負責協助發言人各項工作並落實黨團規章制度。發言人助理負責與議會各委員會中本黨團發言人的聯繫,協調和跟蹤本黨團議案在議會各委員會中的進展情況。顧問團協調人負責領導黨團專家小組提供技術支持。

議會辦事機構

西眾議院和參議院的辦事機構分別為眾議院秘書處和參議院大律師團,成員為各界專業人士,由議長會議在議會工作時間超過5年的職員中挑選,負責為議會各部門處理行政事務,包括提供法律和技術性建議,以及人力和物力。眾議院秘書處下設以下單位:
機構關係局。處理各類儀式,外國領導人國事訪問和對眾議院的訪問,協助眾議長和眾議院其他部門的活動。
新聞局。就外宣、媒體關係和議會形象等事務向議長會議和眾議院其他部門提供建議和協助。
法律顧問局。在訴訟中擔任眾議院辯護團,為秘書處及其下屬其他單位提供法律諮詢和幫助。
核查局。核查秘書處各類涉及眾議院預算的檔案,研究議院財政情況。下設眾議院會計處。
技術服務局。負責議院全會、議長會議和發言人會議的各類材料的準備和諮詢。下設檔案登記和發放處、議長會議法律服務處、議院全會和發言人會議法律服務處、會議簡報處。
委員會局。負責議會各委員會各類材料的準備和諮詢。下設立法委員會處、非立法委員會處和委員會行政服務處。
研究、分析和出版局。負責對議會活動及研討會、學習班、日程規劃等事務的研究、分析、調查和彙編,研究和跟蹤與歐盟相關的各類問題,規劃和管理議會各類刊物發行事務。
檔案、書籍和檔案局。負責議院檔案、書籍和檔案管理,製作議院訊息、報導和案卷。
國際關係局。組織、協調參眾兩院的各類國際活動,提供與國際事務相關的法律和技術諮詢。下設國際關係處、議會合作處和行政服務處。
預算和契約局。提供涉及契約和預算事務的諮詢,制訂和執行預算,採購議會所需物資,提出議院內部經濟政策的基本執行思路和目的。下設參眾兩院預算管理處、眾議院預算管理處、議會歷史文化遺產管理和採購處及契約處。
人力資源和內部管理局。負責秘書處工作人員的選拔、培訓和管理,管理參眾兩院議員、職員的社保及其他內部管理事務。下設人員和內部管理處、培訓和選拔處、社保處和醫務室。
設備和安裝局。對各類工程和設備進行技術分析,維護設備,清點除信息通訊系統、歷史文化遺產以外的議院財產。下設維護和安裝處、計畫處和行政管理服務處。
信息和通訊技術中心。管理議院的信息和通訊系統,並提供相關諮詢。下設管理處、開發處、系統處和客服處。
秘書處議會事務助理局。根據秘書處的指示直接領導和協調與技術服務局、委員會局、研究分析和出版局、檔案書籍和檔案局及國際關係局相關的行政服務。
秘書處行政事務助理局。根據秘書處的指示直接領導和協調與預算和契約局、人力資源和內部管理局、設備和安裝局及信息和通訊技術中心相關的行政服務。

議會對外交往

西班牙議會對外交往主要形式包括參加跨國議會會議,派遣常駐地區組織議會代表團,以及建立議會友好小組,經費由國家財政預算承擔,具體事務由議會外事委員會主管。
西參與的主要跨國議會會議包括:歐洲委員會議會會議、歐盟議會發言人會議、歐洲—地中海議會議長會議、伊比利亞美洲議會論壇、世界議長會議。
西派代表團常駐的地區組織議會包括:歐洲委員會議會、西歐聯盟議會、北約議會、各國議會聯盟、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議會及歐洲—地中海議會。
2004年至2008年議會期間,西眾議院與美國英國德國俄羅斯、捷克、希臘、義大利、波蘭、安道爾、土耳其、摩洛哥、突尼西亞、阿爾及利亞、日本、韓國、印度、科威特、納米比亞設有友好小組。參議院與法國、義大利、摩洛哥和菲律賓設有友好小組。參眾兩院與中國、巴西、墨西哥、葡萄牙、智利、委內瑞拉、阿根廷和秘魯設有議會友好小組。2008年現議會至今,參議院已與法國、摩洛哥、阿爾及利亞和突尼西亞建立友好小組,眾議院未與任何國家建立友好小組,參眾兩院決定整合資源,與重要國家和地區建立議會友好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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