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

《西寧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經2015年1月7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月12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起草與審核、決定與公布、備案與審查、監管責任、附則6章40條,由西寧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8日西寧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西寧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
  • 發布機關:西寧市人民政府
  • 文號: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1月12日
  • 施行時間:2015年3月1日
政府令,辦法,

政府令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137號
《西寧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已經2015年1月7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王予波
2015年1月12日
(公開刊登)

辦法

西寧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反覆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發布、備案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行政機關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和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報告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及備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
(二)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
(三)堅持職權和責任相統一;
(四)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實行層級監督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負責對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下簡稱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實施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層級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和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監督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協助本級人民政府作好層級監督工作,採取多種方式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備案及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處理和通報。
第二章 起草與審核
第八條 下列單位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
(四)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進行行政管理的組織。
第九條 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臨時性機構;
(二)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
(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
(四)受行政機關委託執法的機構。
第十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收費,但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中設定的收費事項除外;
(五)依法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其他內容。
規範性檔案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
政府規範性檔案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起草,也可以確定由其所屬一個或者幾個部門代為起草。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工作部門確定其內設機構或下屬機構起草。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主要措施進行調研、論證。
規範性檔案所調整的內容在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位規範性檔案中已經規定明確、具體的,不再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十三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以及公布規範性檔案草案等方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或建議。
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以及專家學者對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內容提出意見或建議的,起草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規範性檔案時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召開論證會: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必要性或者可行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二)涉及的內容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
(三)擬設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學性、可操作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四)可能導致較大財政投入或者增加社會成本的;
(五)起草單位認為確有必要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規範性檔案時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各利益相關方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三)起草單位認為確有必要的。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機關對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內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與相關單位進行充分協調,對未採納的意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協調仍存在分歧意見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協調或者決定,對重大意見分歧和建議的協調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檔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採取的主要措施;
(四)制定過程、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五)主要問題的說明。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進行合法性審核;部門規範性檔案草案由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進行合法性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社區)辦事處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社區)辦事處法制工作人員進行合法性審查,沒有法制工作人員的,應當報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八條 起草單位報送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說明;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三)協調論證結論和反映各方面意見及其採納情況等有關材料;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
(二)是否具備制定的必要性;
(三)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相牴觸;
(四)擬採取的措施或者辦法的程式是否公正、適當、可行;
(五)是否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衝突;
(六)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制定程式;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合法性審查,制定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檔案草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因特殊情形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的,經法制工作機構主管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的理由告知起草單位。
第二十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將其退回起草單位,或者要求起草單位進行修改和補充材料後再報請審查:
(一)制定的基本條件尚未成熟的;
(二)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或者不符合第十六條要求的;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
(四)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規範性檔案草案的主要內容有較大分歧意見,且理由充分合理的。
第二十一條 為應對突發事件、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範性檔案的,可以簡化制定程式,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查決定,但事後應當及時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單位辦公會議報告。
第三章 決定與公布
第二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制定機關會議審議。
市、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制定機關辦公會議審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社區)辦事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鄉(鎮)長、街道(社區)主任辦公會議審議。
第二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有關負責人簽署並向社會發布。
規範性檔案簽署後,應當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一律無效,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公布和印發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規定標註登記號。
第二十四條 制定機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本級政府的政務刊物和電子政務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規範性檔案,還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公開發行的報紙以及其他媒體上公布。
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的,可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場所建立公告欄,公布其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公布時間不少於30日。
第二十五條 公眾有權查閱已經公布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為公眾查閱、複印本機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規定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未規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確定為5年;名稱標註“暫行”、“試行”的,有效期確定為2年。
第二十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每2年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一次清理,其修訂或者廢止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送備案。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該檔案自然失效;需要繼續執行的,制定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程式重新制定發布。
第四章 備案與審查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實行垂直管理部門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是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機關(以下統稱備案審查機關)。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及其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範性檔案發布之日起2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將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二)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社區)辦事處和區(縣)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為多個政府工作部門的,由牽頭部門報送備案;制定機關中的單位不隸屬於同一個機關的,由制定機關分別報送備案。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處理規範性檔案備案事務,並建立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程式和制度。
第三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各2份,以及電子文本1份。
具備網上備案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逐步完善網上報備方式,傳送檔案後應當與備案審查機關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並書面通知制定機關補充、調整有關材料後報送備案。
第三十三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符合備案條件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出具《規範性檔案登記通知書》。
報送備案的材料不屬於本辦法第二條所稱的規範性檔案,或者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法制工作機構不予登記,於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規範性檔案不予登記通知書》,同時將材料退回,並書面說明理由。
報送備案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制定機關10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補正後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
第三十四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補正程式、停止執行、自行改正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並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改變或者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制定機關收到改變或者撤銷規範性檔案決定的,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第五章 監管責任
第三十五條 制定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提出質疑或者修改建議的,應當予以核實;規範性檔案確有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改正或者撤銷。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有關規範性檔案存在問題的,轉送制定機關核實處理,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回復處理結果;必要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可直接審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實行年度統計報告制度。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報送本機關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實行垂直管理部門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的情況,報送上一級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
第三十七條 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電子資料庫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給予通報;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制定機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經督促仍不補報的;
(二)拖延執行或者拒不執行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決定或者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書面審查意見的;
(三)未經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違法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法制工作機構收到規範性檔案不予審查或者對審查發現的問題不予糾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通報;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8日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西寧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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