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是西安市人民政府2002年內發布的第56號通知。通知意在使西安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 發布單位:西安市  
  • 發布文號:市政發〔2002〕56號  
  • 發布日期:2002-04-26

【生效日期】2002-04-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市政發〔2002〕56號)

2002年4月26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2年4月22日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02年4月22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
總則
一、為使市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組成人員在行政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充分發揮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作用,保證政令暢通;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按客觀規律辦事;要忠於職守、勤奮工作、講究效率、與時俱進;要轉變作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清正廉潔、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
三、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精簡會議、公文和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市政府組成人員的職責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辦公廳的全面工作,是市政府的新聞發言人。
副秘書長協助副市長、秘書長工作,分管辦公廳有關業務處室工作。
九、市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十、市政府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各局、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市政府的行政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
十一、市政府要認真執行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財政預算,嚴格控制財政支出。市長預備費要堅持按許可權審批,數額較大的開支須經市長辦公會研究同意。
十二、市長、副市長要聽取分管部門年度主要工作、重要事項及項目安排的情況匯報,進行審查和批准,並督促檢查工作的落實。
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由各部門掌握的專項資金和上級專項撥款資金,支出使用須經分管副市長審查同意。
十三、由市政府組織實施的年度重大活動,一般應在年初由市長、副市長及有關部門提出,辦公廳統一制定計畫,並落實市政府領導分工負責,組織實施。
十四、市政府值班室接到重大突發事件的報告後,應及時向政府分管領導匯報,分管領導應及時到現場指揮處理。對於涉及面大、問題突出的信訪事件,政府分管領導要親自調查了解情況,出面組織協調,研究解決問題。
會 議 制 度
十五、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工作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由本屆政府組成人員組成。副秘書長、市政府其他行政部門、直屬事業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各區縣長列席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國務院、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決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全市工作的重要情況。
市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度召開一至二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列席會議。
十七、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副秘書長、廳主任、廳副主任、軍分區政委列席會議。市級部門和直屬機構主要負責人、區縣長在審議有關議題時可以列席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國務院、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討論通過報請省政府審定的重要報告和請示;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定的政府工作報告、議案和法規草案;
(四)討論由市政府發布的命令、行政規章以及準備採取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討論決定各部門、各區縣請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項;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
十八、市政府工作會議出席範圍為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辦公廳主任。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貫徹重要會議和檔案精神;
(二)通報國內外形勢;
(三)總結和檢查上一階段工作、研究和部署下一階段政府主要工作。
市政府工作會議一般每月第一周的第一個工作日下午召開。
十九、市長辦公會議出席範圍為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廳主任、廳副主任、軍分區政委和議題主辦單位及與議題有直接關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並主持,研究、部署市政府綜合性具體工作,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市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
二十、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或副市長、秘書長提出並主持,受市長或副市長委託副秘書長也可按照分工召集並主持會議,研究、部署政府專項具體工作。參加會議人員由召集人提出,會議召開的時間根據需要臨時確定。
二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工作會議及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市長圈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工作會議及市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必要時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或受委託主持會議的副秘書長簽發。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如作新聞報導,需經市政府秘書長同意。
二十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一般安排在周四下午召開,出席和列席會議人員應提前安排好工作按時參加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須提前向主持會議的市長或常務副市長請假。辦公廳對參會情況做專項紀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擬在下一年度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要於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將會議內容(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人數、所需經費及其來源等)報送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長審批。需要臨時召開全市性會議,一般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報送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長審批。
二十四、市政府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減少會議,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能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不用市政府的名義召開。部門和區縣副職參加會議能解決問題的不要正職參加。要壓縮會議時間,精簡會議人員。
公文審批和印章使用制度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務院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及《西安市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市政辦發〔2000〕152號)的有關規定;公文的審批按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問題由秘書長、分管副市長送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審批。
二十七、審批公文時,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二十八、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市長簽發。市長外出時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二十九、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交的議案,設立或撤併新的工作部門、人員任免檔案,由市長簽發。
三十、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經分管的副秘書長審核後,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秘書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系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辦理的,由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審核簽發;屬市政府辦公廳職權範圍內的發文由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簽發。
三十一、市政府逐步加大政務公開力度,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以及制發的不涉密的下行文、平行文均在政報上刊發。
其他政府決定事項,經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同意,可以向社會公布。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必須是由部門、區縣的主要負責同志簽發。除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和需要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的絕密事項,以及少數特別緊急的涉外事項、重大事件外,各部門、各區縣的請示、報告,應當報送市政府辦公廳機要處收文,原則上不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不得越級或越過主管部門向政府行文請示;請示不得多頭主報;除總體規劃、總體方案等整體性很強的內容外,應一事一報。
三十三、要減少市政府的發文數量。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確有必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講求實效、時效。但重大事項必須向市政府請示、報告,不得自行其是。
三十四、涉及多部門的請示事項,請示前各有關部門要進行溝通。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時,主辦部門的負責同志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不應把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問題上交市政府。經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與協辦部門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長負責進行協調或裁定。
三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和簽發的公文,應退文秘部門統一辦理,不直接轉給其他承辦機關。
三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要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將秘密公文和密碼電報帶到家裡、醫院裡或其他公共場所閱讀。確需在機關外閱讀時,由機要秘書送閱,隨閱隨退。不得在網際網路的計算機上起草檔案和存放有關辦公的檔案,注意計算機的密碼保護。
三十七、使用市人民政府印章,由市長、常務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辦公廳主任)批准;使用市政府辦公廳印章,由市政府秘書長(辦公廳主任)批准;使用市政府黨組印章,由市政府黨組負責人批准。使用市長簽名章,由市長批准,或按市長簽發的公文為準。
三十八、市政府和辦公廳的各種印章由辦公廳機要處統一管理,專人辦理。使用印章必須有領導簽字,不能電話或口頭批准,如有特殊情況,用印後應及時補辦簽字手續。
三十九、市政府委託各有關部門使用的政府專用章,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出現問題,有關部門負責人要承擔相應責任。對於重要事項的印章應向分管副市長報告。
調查研究及督促檢查工作制度
四十、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調查研究工作計畫。市政府領導同志和市政府各部門負責同志,一般每年累計應有不少於2個月的時間下基層開展調查研究,以掌握第一手情況,指導面上的工作。
四十一、市長、副市長要重視督查工作,督查工作應圍繞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推動政府重大決策、重要部署的貫徹落實。
督查的範圍包括: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目標和事項;
(二)市政府確定的年度或階段性工作任務和事項;
(三)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等會議確定的重要事項;
(四)市政府檔案決定的重要事項;
(五)市政府布置的專項任務和事項;
(六)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批示事項,上級機關、市委領導以及市人大、市政協交辦、轉辦的事項。
市政府督查辦是市政府專門負責督促檢查工作的職能部門。
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下基層調研、檢查工作,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人員,不接受超標準招待。
四十三、為保證市政府領導同志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市委、市政府辦公廳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以外,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開業、剪彩、慶典、首發首映式等商務活動及繁雜的事務性活動。
各部門、各區縣、各有關單位確需要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事務性活動,應由市政府辦公廳從嚴掌握安排。
四十四、市政府對國內賓客的接待,由市政府接待辦按照同級對等的原則安排。一般按照規範的標準接待。
四十五、國家以及省上領導對我市工作考察、檢查及調研等活動,由政府接待辦統一安排,有關秘書長、副秘書長具體組織。
四十六、市長、副市長因公出國(境),由市外事辦公室辦理出國(境)手續。市長出訪,由市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書面分別請示省外事工作領導小組、省外辦、省政府審核同意後,由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副市長因公出國(境),由市外辦報省外辦審核,省政府審批。局級領導幹部因公出國(境),由所在單位報市外辦審核,經分管市級領導同意後,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市長審批。
四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出訪,因工作性質需要的按實際由市外辦按有關規定安排。
四十八、市級領導會見外國客人由市外辦按有關規定予以安排。
市長、副市長會見來訪的外國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單位在外賓抵達中國前兩周,擬定書面接待計畫,向市政府提出請示,經市外事辦公室審核,呈有關領導同志批准;會見外國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單位向市外辦提出請示,經市外辦審核後予以安排。
廉潔自律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應如實進行個人收入申報。一年填寫兩次《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表》,分別於當年7月底前和次年元月底前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五十、市政府領導同志在國際和國內交往中收到的禮品,折合人民幣不滿200元者,歸受禮人使用;200元以上的,按有關規定上繳辦公廳統一管理和處置。
五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報告制度。市政府的責任追究工作由市長全面負責,副市長分口負責。凡對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反腐敗工作敷衍塞責,不抓不管,以致發生重大案件,造成嚴重影響的,按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每年年底前,市政府領導同志應將個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報告報送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實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請假一天以上者由市長批准,秘書長請假一天以上者由常務副市長批准,副秘書長請假一天以上者須經秘書長批准。
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出國、出差須告知市政府辦公廳。政府各部門正職出國、出差須向主管副市長、市長請假,並告知市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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