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將城市供水、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的行業管理職能劃給市水務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公用事業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政基礎
設施、公用事業建設維護年度投資計畫;負責市政投資計畫的組織實施,指導公用事業投資計畫的實施;參與擬訂市、區、開發區共同投資市政公用項目計畫,並負責落實。
(三)負責城市道路、排水、橋樑、隧道、城市照明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市政、公用事業建設維護單位的資質管理。
(四)負責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城市照明等市政設施安全運營;組織、協調、指導市政工程、綜合管線突發事故處理。
(五)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
負責道路範圍內各類綜合管線項目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城市供熱、燃氣等公用事業行業管理工作。
(七)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與管理。
(八)負責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維護方面的科學研究,組織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重大科技成果的鑑定、推廣和套用。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市政公用局設12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接待、計畫生育、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
組織處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局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察、選拔、任免等具體工作和日常管理;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組織起草有關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公用事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政策諮詢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出國政審、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綜合考評工作。
計畫財務處
組織擬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維護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局機關、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局系統專項資金、徵收費用的監督管理。
科技處
負責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的科學研究、合作交流;負責重大科研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負責科技成果的鑑定、推廣和套用;負責重大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的審查、技術標準和質量管理工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排水規劃和分區規劃;負責城市供熱、燃氣規劃的編制管理工作。
工程建設處
負責計畫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項目管理;負責工程建設方案制定和招投標管理;負責工程施工協調工作,牽頭組織施工現場設計變更事宜;負責辦理現場簽證工作;組織工程項目的驗收和移交接管工作。
道橋處
負責城市道路、橋涵、隧道、廣場、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負責相關設施的安全監測;負責挖掘、占用市政設施的審批管理;負責有關城市過橋費徵收工作的行政管理;負責城市基礎設施維護單位的資質審核;參與城市防汛、排澇等搶險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燃氣熱力管理處
負責天然氣、煤氣、液化氣、沼氣等燃氣和城市集中供熱廠、站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設施的安全監測和出廠產品質量監測;負責燃氣、供熱單位資質審核。
管網管理處
綜合協調、管理地下管網鋪設;負責城市排水管道管理與維護;負責城市地下管網和渠道的安全監測;負責管網鋪設、管道接用審批;參與管網竣工驗收和移交接管工作;參與城市防汛排澇工作。
戶外廣告和照明燈飾處
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和城市照明燈飾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城市戶外照明燈飾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重要地區(場所、路段)戶外燈飾建設方案審批;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審批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
綜合管理系統內部勞動、生產安全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宣傳、監督檢查和勞動保護工作;負責系統內部勞動條件和設備安全的監測與管理;組織或參與重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的機構按照黨章規定設定。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市政公用局機關行政編制7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副局級);處級領導職數2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職數各1名)。
領導信息
局長:王建東
黨組成員、副局長:龔堅城
臨時主持局黨組、行政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燈飾照明管理處、行政審批處、機關黨委、城市照明管理處。
黨組成員、市紀委派駐局紀檢組組長:馮銀章
負責市紀委派駐局紀檢組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 耿 濤
分管計畫財務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燃氣熱力管理處、燃氣(供熱)監督管理中心、技術套用中心。聯繫市政設計院。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王小明
分管科技處、工程建設處、質量監督站。聯繫市政集團、市政二公司、三環路公司。
黨組成員、副局長:董埃孝
抽調至“三中心”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王 軍
分管道橋和排水管理處、市政設施管理局、快速幹道中心。聯繫地下管網公司。
副巡視員:常慧萍
分管組織人事處(考核辦)、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協助龔堅城同志分管機關黨委工作。聯繫眾和監理公司、博通市政公司。
組織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接待、計畫生育、後勤服務等工作;組織起草市政公用方面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負責依法行政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接待工作;負責人大建議議案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承辦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出國政審、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綜合考核工作。
(三)計畫財務處。
組織擬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維護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局機關、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局系統專項資金、徵收費用的監督管理。
(四)科技處。
負責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的科學研究、合作交流;負責重大科研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負責科技成果的鑑定、推廣和套用;負責市政工程建設維護項目實施方案的審查和技術標準的管理工作;牽頭組織施工現場設計變更事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排水規劃和分區規劃;負責城市供熱、燃氣規劃的編制管理工作。
(五)工程建設處。
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項目管理;負責工程建設方案制定和招投標管理;負責工程施工協調工作;負責辦理現場簽證工作;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工程項目的驗收和移交接管工作。
(六)道橋和排水管理處。
負責城市道路、橋樑、隧道、涵洞、廣場、停車場、排水設施等維修養護工作,負責相關設施的安全監測;負責市政設施維修養護單位的資質審核;負責市政道路範圍內地下管線、架空線纜的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和城市架空線纜落地工作;負責對市政設施的開發利用、有償使用、特許經營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負責城市地下管網及渠道水質、水量、安全監測;參與路長制、河長制及水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參與城市防汛排澇和城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參與相關工程的竣工驗收和移交接管。
(七)燃氣熱力管理處。
負責天然氣、煤氣、液化氣等城市燃氣行業管理;負責城市集中供熱行業管理;負責行業相關規劃、標準、規範、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制定和監管工作;參與城市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八)行政審批處。
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管理行政審批等政務服務工作;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涵、排水設施、照明設施等市政設施建設的施工許可管理;負責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許可管理;負責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橋涵上行駛的許可管理;負責新改擴建城市排水管網、管道接用和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負責管道燃氣企業經營許可、燃氣燃燒器安裝維修許可、城市供熱經營許可和新改擴建集中供熱工程許可。
(九)照明燈飾管理處。
負責城市路燈照明和景觀照明管理工作;擬定城市照明亮化管理規定和標準,制定城市照明環保節能標準;負責城市路燈照明、景觀照明的建設和維護管理;負責城市路燈設施維護單位的資質審核;負責對城市路燈設施的開發利用、有償使用、特許經營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負責行業照明節能工作;參與路燈建設規劃編制,參與夜景燈飾設計方案審查及竣工驗收。
(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
綜合管理系統內部勞動、生產安全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宣傳、監督檢查和勞動保護工作;負責系統內部勞動條件和設備安全的監測與管理;組織或參與重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十一)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公用事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參與擬訂市政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負責市政和公用事業投資計畫的組織實施;牽頭擬訂市、區、開發區共同投資市政公用項目計畫,並負責落實。
(三)負責城市道路、排水、橋樑、隧道、城市照明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
(四)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項目的管理和招投標工作;負責工程建設方案的制定和質量管理,施工協調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城市照明等市政設施安全運營;負責市政工程、綜合管線突發事故處理。
(五)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負責道路範圍內各類綜合管線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排水管網和水質、水量的安全監測工作;負責管網鋪設、管道接用的審批。
(六)負責城市供熱、燃氣等公用事業行業管理工作。
(七)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建設維護單位的資質管理。
(八)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建設維護方面的科學研究,組織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擬訂市政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建設維護的技術標準、管理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重大科技成果的鑑定、推廣和套用。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