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暫行規定

《西安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暫行規定》在2001.07.27由西安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7.27
  • 實施時間:2001.07.27
經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街道辦事處的建設,規範街道辦事處的職能,發揮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礎作用,密切政府與居民的聯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依據本規定在本轄區內行使相關的行政管理職能。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變更或撤銷,應根據城市區域條件和居民分布狀況,按照便於聯繫居民開展工作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以城市管理和社區建設服務為重點,以居民工作為基礎,推進本轄區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由區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建立主任辦公會議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街道辦事處的重要工作由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工作機構的設立,應遵循精幹、高效的原則,嚴格按照機構編制有關規定,由街道辦事處提出意見,經區編制部門審核,報區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准,街道辦事處不得擅自增加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的行政事業經費和辦公用房,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負責解決。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遵守和貫徹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市和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指示。
第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委託,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落實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據國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級政府的決定,制定在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方案和辦法;
(二)指導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工作及人民調解工作;
(三)負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綠化工作,組織單位和居民開展愛國衛生運動,落實門前“四自一包”責任制;
(四)監督管理居民區環境保護與環境污染防治;
(五)負責取締、糾正在道路、公共場所違法設攤、堆物、占道,以及破壞市政公共設施的行為;
(六)推動、幫助社區經濟發展,組織單位和居民開展社區建設,繁榮社區文化,發展社區教育、衛生、體育等服務事業;
(七)組織開展創建文明單位、文明街道、文明院落和“五好家庭”等民眾性的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及開展科普活動;
(八)組織開展擁軍優屬,進行國防動員和兵役工作;
(九)負責計畫生育管理,調解居民婚姻糾紛;
(十)組織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三類以下單位安全防火工作;
(十一)搞好待業人員管理、勞動就業推薦,組織防災救災、社會救助,做好社會保障工作;
(十二)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處理民眾來信來訪事項;
(十三)辦理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承擔農村工作任務的街道辦事處,除履行以上職責外,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負責行使管理轄區內農村工作的各項行政職能。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應按本規定履行職責。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對屬於本部門辦理的行政事務,一般不得交由街道辦事處承辦,確需街道辦事處協助完成的工作,必須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同意,由區人民政府統一布置下達。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並分別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可在街道辦事處設立派駐機構。派駐機構應尊重街道辦事處的職權,接受街道辦事處的協調,支持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派駐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徵求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按照政企、政事分開的原則,與所屬企業、自辦經濟實體脫鉤。
街道辦事處不得以任何藉口審批或者變相審批占道經營項目。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城市管理綜合監察分隊,受市、區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委託,負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環保、市政設施、綠化等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執法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社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轄區內的行政和社區建設服務事項,逐步完善社區服務體系。社區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和轄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組成,街道辦事處主任主持。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街道管理委員會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轄區內行政管理工作。街道管理委員會會議由街道辦事處、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構的負責人組成,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主持。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街道居民代表會議制度,對涉及地區性、社會性、民眾性的重要事項進行溝通和協商,聽取意見、建議,接受監督。街道居民代表會議由轄區內居民和單位推薦的代表組成,街道辦事處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辦事,公開辦事制度,其工作人員應當勤政廉潔,密切聯繫民眾,接受民眾監督。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街道辦事處的領導和監督,按照《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認真進行考核。對認真履行職責,廉潔奉公,依法行政,在街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街道辦事處的不當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並視情節輕重,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