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制定的西安市市容協管員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制定的西安市市容協管員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9.11.01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制定的西安市市容協管員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99.11.01
  • 實施時間:1999.11.01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制定的《西安市市容協管員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西安市市容協管員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容協管員的管理,規範市容協管員的招聘使用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市容協管員是指由區(縣)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聘用,協助市容環衛管理人員在本轄區內開展市容環境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市容協管員的聘用、培訓、待遇、考核、獎懲、辭退及日常業務活動,由區(縣)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四條 市容協管員應優先從市、區(縣)勞動就業服務中心下崗職工中招聘。
第五條 市容協管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二)熱愛市容環衛工作;
(三)年齡在五十歲以下,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市城鎮戶口;
(四)舉止端莊,身體健康;
(五)品行良好,無劣跡。
第六條 市容協管員上崗前必須統一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招聘的市容協管員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經考核合格的簽訂正式聘用契約,並由各區統一在市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上崗標誌牌。
市容協管員不配製式服裝,佩戴統一製作的標誌牌。
第七條 市容協管員的職責:
(一)向居民和駐地單位宣傳國家和地方有關市容環衛管理的法規、政策和規定;
(二)依據有關規定協助市容環衛管理人員開展管理工作,但不得行使行政處罰權;
(三)負責檢查責任區內沿街單位執行《西安市市容“四自一包”管理辦法》的情況,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及時督促其改正或向聘用單位報告;
(四)及時發現並報告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市場、交通、戶外廣告等方面有礙市容的問題;
(五)執行聘用單位組織的有關市容環衛監督檢查、整治任務。
第八條 市容協管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領導,聽從指揮,自覺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在規定的地域內開展業務工作;
(三)工作時間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或從事與業務無關的事情;
(四)執勤時必須佩戴全市統一的市容協管員上崗標誌牌;
(五)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文明管理,嚴禁打人罵人,嚴禁擅自罰款,嚴禁工作期間酗酒。
第九條 聘用單位應保證市容協管員的基本工資和辦公經費。對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市容協管員,聘用單位應給予必要的獎勵。
第十條 市容協管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情節比較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辭退:
(一)儀容不整或著市容監察隊伍制式服裝的;
(二)沒有按規定佩戴標誌牌的;
(三)執勤時吸菸、喝酒、吃東西的;
(四)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的;
(五)嚴重違紀造成較大不良後果的;
(六)拒不接受市容糾風人員管理的;
(七)越權進行行政執法活動的。
凡給予辭退處理的市容協管員,各級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一律不準重新錄用。
第十一條 此前所發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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