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暫行規定

《廈門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暫行規定》是一款地方法規,生效時間是1993-12-29。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3-12-29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3]綜325號
【發布日期】1993-12-29
【生效日期】1993-12-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暫行規定
(1993年12月29日廈府〔1993〕綜325號)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的作用,密切政府與民眾的聯繫,加強城市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受區人民政府和街道黨委的領導,行使區人民政府賦予的權力,負責本轄區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條街道辦事處現階段的工作目標是: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努力把轄區建設成經濟繁榮、社會安定、秩序良好、環境整潔優美、民眾生活方便的文明社區。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應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搞好計畫生育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參與城區建設和管理,協助搞好城市規劃管理、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綠化美化、環境保護、城市防災等工作。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應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民事調解、治安保衛和武裝工作,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第七條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以城市管理為重點,有條件的應積極發展多元性的、以第三產業為主的街道經濟。街道的經濟組織實行政企分開,街道辦事處的經濟管理部門對街道經濟工作進行巨觀管理,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街道辦事處可從所屬企業稅後利潤分成和上繳的管理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本轄區服務設施的建設。提取比例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八條街道辦事處可設財政所,並建立與新財政體制相適應的街道財政管理辦法。
第九條街道辦事處應積極發展社區服務業,創造條件開設社區服務中心,興辦社區服務實體,建立健全社區服務網點,實行專業隊伍與志願隊伍相結合,開展便民利民的系列服務。
第十條街道辦事處應做好擁軍優屬和社會救濟等基層社會保障工作,保護老人、婦女、兒童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僑台事務、海防、外來人口管理、舊房改造、搶險救災、婚姻管理、殯葬改革、青少年教育和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指導居民委員會工作,應積極扶持居辦經濟,幫助居委會解決實際困難,不應下達不屬於居委會承擔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處理人民來信來訪。
第十三條街道辦事處應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任何部門和單位未經市或區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要求街道辦事處設立各種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街道辦事處布置任務。
第十四條街道辦事處對有關部門派駐街道的工作機構的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協調,也可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研究、布置,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街道辦事處可不定期召集轄區內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參加聯席會議,協調解決轄區內的公共事務,監督轄區內各單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第十六條街道辦事處可建立居民代表會議制度。街道居民代表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街道辦事處和派駐機構的領導向居民代表報告工作,聽取居民代表意見,商議轄區內大事。
第十七條街道辦事處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根據街道規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可設三至五個科室,各科室設正職一人,必要時可設副職一人。街道辦事處的行政編制,由區編制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審批核定。
第十八條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主任辦公會議由辦事處主任召集和主持,街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街道黨委(總支)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辦事處主任、副主任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其他幹部實行任務目標責任制。
第二十條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公正廉潔,聯繫民眾,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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