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6年7月15日印發。本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15日
西安市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突出企業標準化工作主體責任,加強質量誠信體系建設,提高標準化工作的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陝西省標準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西安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用於生產、加工、銷售的產品(食品、藥品及農業種植、養殖產品等除外)或提供的服務標準的制定、修訂、複審、採用國際標準、采標標誌使用以及企業標準體系的建立、自我評價、標準化良好行為自我確認、聲明公開等活動。
由國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其企業標準備案、採用國際標準、采標標誌使用、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在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三條 企業生產或提供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生產、服務和貿易的依據。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具有競爭力的企業標準。
第四條 鼓勵企業積極採用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制定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者領先水平的各類標準。
第五條 鼓勵企業積極建立以技術標準為主體,包括管理標準、工作標準在內的企業標準體系,開展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活動,進一步規範標準化管理。
第二章 企業標準的管理
第六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應符合《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國質檢標聯〔2009〕84號)的要求,企事業單位服務標準的制定應符合GB/T24421.3《服務業組織標準化工作指南第3部分:標準編寫》的要求。
第七條 企業在批准、發布企業標準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
企業標準審查由企業負責組織,也可以委託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或者其他技術組織負責組織。鼓勵各類專業機構提供市場化的標準化專業服務。
企業標準審查通過後,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批准、發布。
第八條 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是實施企業標準備案的方式和途徑。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視同完成備案。
第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發布後30日內,以書面備案或自我聲明公開的形式(也可兩種形式兼具)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備案。
企業產品標準以書面形式備案按《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要求執行;以自我聲明公開形式的,企業應當在全國統一開放的標準公共服務平台上聲明公開標準信息,聲明公開的內容納入全國企業質量信用檔案資料庫。
鼓勵企事業單位自我聲明公開所執行的服務標準。
第十條 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除企業依法制定的企業標準外,還可以包括企業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 企業公開產品標準信息應包括:企業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公開企業自我承諾、企業基本信息和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號;執行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企業產品技術性能指標名稱、要求和對應的檢驗試驗方法, 企業也可選擇公開企業產品標準全文。
第十二條 企業應確保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標準內容真實、有效,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並對其實施後果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聲明公開後的企業產品標準依法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十四條 企業應根據產業政策、企業名稱變化、生產技術條件改變和產品更新等情形對自我聲明公開或備案後的企業標準定期進行複審,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複審周期不超過3年。
第十五條 經複審為繼續有效且備案有效期即將屆滿的,企業應當在該標準備案或自我聲明公開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重新辦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或自我聲明公開。
企業標準經複審為修訂的,企業應當對公開信息進行修改、更新。企業生產或提供的產品應符合相應時段內聲明公開的標準要求。
企業標準經複審為廢止的,企業應當申請從全國統一開放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予以撤銷或自我聲明廢止。逾期未聲明的,且在企業標準備案的有效期內,視為企業仍然執行該標準,企業應當對其實施後果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章 採用國際標準的管理
第十六條 採用國際標準是指將國際標準的內容,經過分析研究和試驗驗證,等同或修改轉化為中國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並按中國標準審批發布程式審批發布。
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確認並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
第十七條 企業為了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提高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對於貿易需要的產品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際標準或者國際標準不適用時,可以採用國外先進標準並制定為企業標準,並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進行備案或自我聲明公開。
第十八條 採用國際標準的原則、程度、編寫方法應當遵守《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10號令)的要求。
第十九條 對採用國際標準的產品,企業可以自我聲明公開的形式在西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入口網站上聲明公開採用國際標準的信息並自我承諾。聲明公開的內容納入西安市企業質量信用檔案資料庫。
第二十條 採用國際標準產品標誌,是我國產品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一種專用證明標誌,是企業對產品質量達到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自我聲明形式。
采標標誌由企業自願採用,並對使用采標標誌的產品質量承擔法律責任。企業可以採取備案手續向上級標準化主管部門辦理使用采標標誌,還可以採用自我公開聲明方法取得使用采標標誌。
採用國際標準產品標誌證書有效期為5年。到期後需繼續使用采標標誌證書的應重新自我聲明公開。
第四章 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是企業按照GB/T 15496、GB/T 15497、GB/T 15498 《企業標準體系》、GB/T 19273《企業標準體系 評價與改進》系列國家標準的要求,運用標準化原理和方法,建立健全以技術標準為主體,包括管理標準、工作標準在內的企業標準體系,並有效運行;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已實行標準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
第二十二條 企業是實施標準化良好行為的主體,開展標準化良好行為活動堅持企業自願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業按照全面客觀、注重實效、獨立公正的原則,對企業標準體系的建立、實施與改進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和等級確認。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等級分為A級、AA級、AAA級和AAAA級等四級。
第二十四條 開展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的企業可以申請標準化主管部門確認,還可以在西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入口網站上聲明公開自我評價和確認的標準化良好行為等級信息。聲明公開的內容納入西安市企業質量信用檔案資料庫。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可在產品包裝、標識、說明書及其宣傳品上使用自我評價和等級確認的標準化良好行為標誌。
第二十六條 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等級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應重新確認等級。
第五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開展自我聲明公開企業標準、採用國際標準和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比對和評價,強化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及區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企業標準備案、採用國際標準和標準化良好行為自我聲明公開活動中,要做好政策宣傳和引導服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 企業在申報標準獎勵、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驗收、名牌產品、政府質量獎及建立企業質量信用檔案等活動中,負責評選的單位或組織應查驗企業標準、採用國際標準和標準化良好行為自我聲明公開的情況。
第三十條 經自我聲明公開、備案的企業標準和採用的國際標準,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並對其產品標準的內容及實施後果承擔責任。
企業不按所建立的標準體系運行實施或持續改進,致使標準化水平降低,應自我聲明降低確認等級。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開的標準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市及當地區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三十二條 市及區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監督檢查計畫,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標準備案及聲明公開的企業標準、採用國際標準和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區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查、處理對企業標準、採用國際標準和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自我聲明的投訴或舉報;負責對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信息進行監督抽查,發現未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或者超過備案有效期限而未聲明公開(備案)的,對已聲明公開的企業標準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對採用國際標準的產品達不到相應標準要求的,對未經自我聲明公開而擅自使用、或者偽造、冒用采標標誌的,降級實施自我確認公開等級的標準化良好行為、或虛高標準化良好行為等級企業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區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未停止實施、未限期改正的企業違法違規信息納入企業失信記錄,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後,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標準化管理未作規定的事項,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