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關於印發西安市學校名稱管理辦法的通知

《西安市教育局關於印發西安市學校名稱管理辦法的通知》於2019年4月23日發布。

通知發布,通知內容,辦法詳情,

通知發布

發布機構:市教育局
發布時間: 2019-04-23 10:17
索 引 號: 013354369/2019-03169524
關 鍵 字:西安市教育局關於印發西安市學校名稱管理辦法的通知主題
分類: 其他

通知內容

市教發〔2019〕41號
西安市教育局關於印發西安市學校名稱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教育局、西部國際港務區社會事業局、高新區教育局:
為規範我市學校名稱管理,維護教育管理秩序,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民發〔1999〕129號)《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4〕4號)《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管理的意見》(陝政辦發〔2014〕122號)等規定,市教育局制定了《西安市學校名稱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西安市學校名稱登記核准有關事宜對應表
西安市教育局
2019年4月18日

辦法詳情

西安市學校名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公辦學校、非營利民辦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名稱管理,維護教育管理秩序,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管理的意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公辦、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非學歷培訓機構名稱的審批、變更。
第三條 學校名稱應當符合事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及教育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公辦學校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組織形式”三部分內容依次組成,並應體現教育機構類別;民辦學校名稱應當由“地名+字號+組織形式”三部分內容依次組成。
第五條 公辦學校名稱中“行政區劃”規則為:由市級教育部門審批的,名稱中應冠以“西安市”或“西安市xx區(縣)”;由區、縣教育部門(開發區教育部門)審批的,名稱中應冠以“xx區(縣)”或“西安xx區(縣)”字樣。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中“地名”規則為,由市級教育部門審批的,名稱中可冠以“西安”字樣;由區、縣教育部門(開發區教育部門)審批的,可冠以“xx(區、縣)”,但不得出現“市、區、縣”字樣。
第六條 在本市轄區設立的學校,屬於區縣級教育部門審批的,未經市級教育部門許可,不得單獨冠以“西安”“市”字樣;屬於市、區級教育部門審批的,未經省級教育部門許可,不得冠以“陝西”“省”字樣。
第七條 學校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
學校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作字號,但是地名有特殊意義的除外。
學校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作為字號,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使用冠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經市級教育部門批准。
第八條 實施學歷教育學校的名稱“組織形式”應當根據相應辦學層次,分別稱為“學校”、“中學”、“高級中學”、“初級中學”、“ 職業中學”或 “國小”,不得使用超出許可範圍的“大學”、“學院”、“書院”、“私塾”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歧義的文字。
實施學前三年保育教育學校的組織形式應當稱為“幼稚園”。
第九條 學校名稱用字應當避免導致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混淆。
第十條 學校名稱用字應當維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純潔性,避免體現不良文化現象。
第十一條  學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世界”“國際”“全球”“軍隊”“司法”等超過審批部門本級行政區域範圍的字樣。
第十二條 學校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包括“分校”“總”“部”“附設”等字樣;
(三)政黨、黨政軍機關、民眾組織、社會團體及宗教界的寺、觀、教堂名稱及其簡稱;
(四)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的名稱及其簡稱;
(五)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繁體漢字;
(六)已被撤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
(七)其他不適當的內容和文字。
第十三條 學校籌設、設立及變更名稱的,應當徵求審批機關意見,並向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學前教育、國小、非學歷培訓機構由區、縣教育部門審批,涉及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由市級教育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舉辦者申請學校名稱預先核准時,應當提交《學校名稱核准表》,最多提出兩個備選名稱,並標明擬選用的先後順序。有簡稱的,也應填報學校簡稱。
第十五條 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舉辦者申請設立的學校選用名稱,不得同本行政區域內已依法設立的學校重名。
第十六條 學校的審批機關負責學校名稱的核准,監督學校名稱的使用,保護學校的名稱權。
第十七條 未經核准的學校名稱,不受保護。
第十八條 教育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提出初核(覆核)意見,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兩所以上學校舉辦者向同一教育主管部門申請相同的學校名稱,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申請在先原則提出初核意見。 第二十條 經核准的學校名稱有效期為三個月。有效期滿,舉辦者未提出學校設立申請的,已核准的學校名稱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後,學校的印章、牌匾、信箋、銀行賬戶所使用的學校名稱應當與核准的名稱一致。學校在招生簡章、廣告和其他推介材料中使用的學校名稱應當與核准的名稱一致。學校使用學校名稱的簡稱時,應當簡潔規範,避免引人誤解。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名稱核准、使用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學校名稱核准、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名稱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