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西安市財政局關於印發《西安市市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市財發〔2008〕123號) 市級機關和事業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西安市市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市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 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第三章 住宿費,第四章 一伙食補助費,第五章 公雜費,第六章 參加會議和外派的差旅費,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第八章 附 則,其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根據省財政廳印發的《陝西省省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陝財辦行〔2007〕37號)和我市實際情況,按照節儉必需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級單位),包括駐西安市以外地區的市級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乾。
第五條 市級單位要切實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精神,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出差、報銷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不得向下級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別 火車 輪 船
(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正副市級及相當職務的人員 軟席
(軟座、軟臥) 一等艙 頭等艙 憑據報銷
正副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軟席
(軟座、軟臥)/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軟席(軟座、軟臥) 二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餘人員 硬席
(硬座、硬臥)/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軟席(軟座、軟臥)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可乘坐飛機。
(三)市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火車軟席、輪船一等艙或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憑票報銷。凡符合上述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乘坐全列軟席列車符合乘坐臥鋪規定而改乘軟座的,按軟座票價的4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 出差人員乘坐飛機的,其乘坐往返機場(包括出發地和目的地)的專線車費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可憑票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住宿。未按規定等級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住宿費限額標準見下表
區域
級別 省外 省內其他地市 市內區縣
市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據實報銷 據實報銷 據實報銷
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300元/人.天 260元/人.天 200元/人.天
其餘人員 150元/人.天 130元/人.天 100元/人.天
西安市內城六區(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原則上不安排住宿費。
(二)市級單位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準:市級人員住套間,局級人員住標準間,其餘人員兩人住一個標準間。 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憑據報銷。
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三)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員為單數,其單個人員可選擇單間或標準間住宿,其住宿費按照不超過上述規定限額標準兩倍憑票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四)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一伙食補助費

第十條 出差人員的一伙食補助費以城市間交通票據或住宿費票據為憑據,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不憑票報銷。不分途中和住勤,一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的補助標準為:省外50元,省內各地市、西安市內各區縣30元(不含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六區和西安鹹陽國際機場)。
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按一天計算核報一伙食補助費。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一伙食的,不實行一伙食補助費包幹辦法。出差人員應按規定向接待單位交納一伙食費,並回所在單位憑據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一伙食費用於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十二條 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對連續乘坐火車超過10小時(含10小時)的,可憑車票增加一伙食補助費20元;在此基礎上連續乘車時間每滿6小時可再增加20元,依此類推。
第十三條 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坐長途汽車或輪船最低一級艙位超過6小時的,可加發一伙食補助費20元。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以城市間交通票據或住宿費票據為憑據,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不憑票報銷。公雜費每人每天的補助標準為:省外30元,省內各地市、西安市內各區縣20元(不含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六區和西安鹹陽國際機場)。公雜費主要用於補助出差人員的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按一天計算核報公雜費。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自帶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補助。

第六章 參加會議和外派的差旅費

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離開本地城區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會議期間的公雜費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會議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七條 離開本地城區到其他單位實(見)習、掛職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回原單位報銷。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一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在途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上述差旅費規定,由調入單位報銷。其行李、家具等託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由調入單位憑據報銷。託運費只得報銷一次。
第十九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的,其差旅費和託運費按照第十八條規定執行;經調入單位同意,暫不隨同調動的,以後遷移時的差旅費仍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 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十九條規定報銷差旅費。
第二十一條 由部隊轉業到市級單位工作的人員,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城市間的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超過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應按本辦法規定標準自覺向接待單位交納住宿費和一伙食補助費,不得轉嫁到其他單位。出差期間,因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級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規定,報市財政局備案。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行。市財政局《印發的通知》(市財事〔1996〕389號)同時廢止。市級其他檔案和本辦法有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其它

主題詞:財政 差旅費 管理 辦法 通知 抄送:各區縣(開發區)財政局。
西安市財政局辦公室 2008年2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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