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於印發〈重慶市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委辦發〔2011〕38號)、《關於開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委辦〔2011〕70號)、《重慶市市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重慶市體育局財務管理辦法》等檔案和規定,現就局機關職工公務用車費用報銷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局機關工作人員應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在市內外公務活動中,按規定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並按《重慶市市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渝財行[2007]109號)檔案報銷相關費用。隨著“健康重慶”建設不斷深入和重慶體育事業的不斷發展,我局工作量急劇增加,機關人員在市內外出差人次急劇增加,局機關現有公務車輛要較好保障工作需要,存在一定困難。為了確保工作不受影響,在局辦公室加強局機關公務車輛統一安排調配管理,努力保障局機關人員工作用車的基礎上(具體見《重慶市體育局機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還存在一些急需、必須公務活動需租用局機關以外單位、公司的車輛的問題,為推動工作,有必要進一步規範局機關職工公務用車費用報銷。
二、鑒於我市及全國各地近年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新的城鎮、社區不斷增加,“健康重慶”建設的重點也在不斷延伸。在工作中有一些急需、必須的公務所需交通無法依據社會公共運輸網路實現而局機關現有公務車輛難以保證。客觀存在一些急需、必須租用局機關以外單位、公司的車輛解決公務交通的問題,解決辦法如下:
(一)局機關副處長以上(含副處長)現職幹部在市內主城七區(渝中、沙坪壩、江北、南岸、九龍坡、大渡口、渝北)參加市級部門以上召開的會議、臨時性急需工作、到公共運輸網路不能通達地開展工作等情況,憑會議通知等有效檔案由辦公室原則上統一調配安排局機關現有公務車輛,費用在局機關車輛費用中統一報銷。無法調劑安排局機關現有車輛時,由局辦公室在派車單簽署“局機關車輛無法調劑安排”意見,工作人員可憑會議通知、無法調配車輛的派車單和實際所乘坐交通工具的票據報銷。
局機關其他人員在市內主城七區內參加市級部門以上召開的會議或臨時性急需工作,原則上與本處室參會處長或副處長乘坐同一車輛。因特殊情況不能同乘一輛車的,參照上述辦法辦理。
(二)在雙休日、節假日或其他非工作時間內,局機關工作人員因急需、必須工作在市內主城七區出差,辦公室確無車輛安排或臨時無法調配車輛,按機關報銷規定經審核同意後,據實報銷所乘用交通工具的費用。
(三)局機關工作人員在市內主城七區(渝中、沙坪壩、江北、南岸、九龍坡、大渡口、渝北)以外的區縣出差,往返交通除機關公務車和臨時租用直屬單位車輛按規定報銷和支付基本費用外原則上報銷公共運輸費用(不含出租小汽車)。
(四)局機關工作人員在市內主城七區以外的區縣內出差期間,急需必須租用的交通工具參照第(二)條處理。
(五)局機關工作人員市外出差期間的,急需必須租用交通工具的按第(三)、(四)條處理。
(六)原則上由局辦公室統一負責因公務急需、必須在局直屬單位、市級部門或汽車租賃公司租用公務用車交通工具,按租用車輛管理辦法和租賃契約統一結算費用。個別特殊情況因工作急需由其他處室直接租用車輛的,參照此辦法結算。
三、局機關交通費用每月結算、報銷一次,在次月初結算、報銷上月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