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陽市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隨著我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原簡財發[1997]第141號《關於印發〈簡陽市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的通知》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根據資陽市《關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試行議定事項》,並參照周邊縣(市)差旅費開支標準,《簡陽市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十五屆五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從2009年7月1日起執行。原簡財發[1997]第141號《關於印發〈簡陽市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簡陽市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簡陽市財政局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城市、縣(鎮、鄉)間交通費,第三章 住 宿 費,第四章  一伙食補助費,第五章  公 雜 費,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參照四川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及市政府駐外辦事機構。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縣(鎮、鄉)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縣(鎮、鄉)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報銷,各單位不得採取按月包幹辦法,只能按實際出差的人數和天數,填寫財政統一格式的《差旅費報銷單》後憑據核實報銷。
第五條 各單位要根據財政預算的公用經費,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及天數,並將差旅費報銷情況按月公示。
第六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縣(鎮、鄉)間交通費

第七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別 火車 輪 船
(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縣團級及相當職務的人員;高等學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醫療衛生單位主任醫師,文化藝術單位藝術一級人員;職務工資在五級(含五級)以上的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藝術二級人員,以及相當以上技術職務人員 軟席
(軟座、軟臥) 二等艙 普通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餘人員 硬席(硬座、硬臥) 三等艙 普通艙(經濟艙) 憑據報銷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第八條 乘坐火車,連續乘車超過6小時的,可購臥鋪票。
第九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出差,乘座自帶交通工具的,不予報銷交通費;乘座公共運輸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的,憑據報銷交通費。

第三章 住 宿 費

第十一條 市、鄉(鎮)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憑據報銷。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住宿標準:原則上住三星及三星級以下的賓館;縣處級人員可一人住套間,科局級人員可一人住標準間,其餘人員兩人住一個標準間。

第四章  一伙食補助費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的一伙食補助費,到簡陽市外因公出差,按出差實際天數每人每天30元報銷,到省外每人每天50元報銷。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到市內鄉鎮因公出差,按出差實際天數每人每天15元報銷(不含簡城鎮);鄉鎮工作人員到村社因公出差,按出差實際天數每人每天5元報銷(不含鄉鎮政府所在地村、社區),到本市區或其他鄉鎮出差,按出差實際天數每人每天15元報銷。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一伙食的,不報銷一伙食補助。出差人員按標準向接待單位交納一伙食費後,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在標準以內憑據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一伙食費用於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領導批准,在市外接待關心支持我市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友好人士,接待費用超過一伙食補助標準,且在單位報銷了接待費的,不再報銷一伙食補助費。

第五章  公 雜 費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到簡陽市外出差按出差實際天數每人每天15元報銷公雜費,用於補助在市外出差所發生的市(縣)內交通、通訊等支出。市級單位工作人員到鄉鎮(不包括簡城鎮)因公出差按每人每天5元報銷公雜費;鄉鎮工作人員到村社因公出差,按出差實際天數每人每天2元報銷(不含鄉鎮政府所在地村、社區),到本市區或其他鄉鎮因公出差,按出差實際天數每人每天5元報銷公雜費。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報銷。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的,只報銷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八條 外出參加學習的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
學習期間在校食宿的,只發給一伙食補助費,學習時間在一個月以內的每人每天補助10元;學習時間在一個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補助5元;在本城區內參加學習,市級單位和簡城鎮政府所轄單位的人員,一律不報銷住宿費,其他鄉鎮人員由學校開具證明,憑據報銷;在市外參加學習的住宿費由學校開具證明,憑據報銷;公雜費不予報銷。
第十九條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鄉鎮、村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一伙食補助費10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鄉鎮人員到市級單位掛職鍛鍊,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一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條 市級單位到基層掛職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一伙食補助費10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到市外掛職鍛鍊的人員,在外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一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託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二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託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時的差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差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三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一條規定報銷差旅費。
第二十四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出差、開會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探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報銷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一伙食補助費報銷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本規定報銷的,應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處理, 對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單位及其責任人員,應當追究經辦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實行省以上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從2009年7月1日起實行。簡陽市財政局《關於印發〈簡陽市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的通知》(簡財發[1997]14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簡陽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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