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築物命名管理辦法

《西安市建築物命名管理辦法》由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2019年5月28日發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發文機關
市政府辦公廳
發文字號
西規〔2019〕008-民政局002
公開屬性
主動公開
成文日期
2019-05-31
發文日期
2019-05-31
有效性
有效

辦法全文

西安市建築物命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命名管理工作,明確建築物名稱的適用範圍和技術規範,構建具有古城文化特色的地名管理體系,依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陝西省實施〈地名管理條例〉辦法》和《西安市地名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以下簡稱建築物)是指各種獨立存在的大型生產、經營、服務、住宅、公益、紀念類建築物。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物名稱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築物命名實行申報審核制度。項目建設單位申報立項時,應到民政部門辦理建築物名稱申報審核手續,依法取得建築物標準名稱。未辦理建築物申報審核手續的,由資源規劃部門在辦理建築物相關審批手續時,將項目建設單位擬定的建築物名稱知會地名管理部門審核,地名管理部門應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資源規劃部門。
第四條 建築物命名申報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根據《西安市地名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設項目由市級部門審批的,向市民政局申報建築物命名手續;由區縣、開發區審批的,分別向區縣民政部門、開發區地名管理部門申報建築物命名手續。經審核通過的建築物名稱為標準名稱。
第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申報建築物命名手續時,須持建設項目申請立項檔案及擬命名方案,向同級民政部門申報命名申請。經審查符合建築物名稱適用範圍和技術規範的,由民政部門頒發《西安市建築物名稱使用證》,其名稱具有專有權,受地名法規保護。
第六條 建築物命名應符合以下規範:
(一)建築物名稱應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在前,通名在後。專名應健康簡潔、含義明確、符合現代漢語使用習慣,通名應反映建築物的功能類別屬性。不得使用怪誕、虛誇、含義不明的詞語命名,杜絕“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提倡使用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及與我市歷史文化風貌協調一致的名稱,為我市建設具有歷史文化特色的國際化大都市服務。
(二)建築物命名不得採用損害國家尊嚴、妨礙民族團結、違背社會公德、格調低俗以及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詞語,不以宣揚封建權貴、迷信色彩的詞語命名。
(三)除具有歷史文化淵源和外國企業品牌外,不得以外國人名、地名、漢譯外語詞語、外文書寫的詞語命名本市建築物。
(四)除紀念類建築物外,不得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姓名以及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特定含義的標誌性建築物名稱使建築物。
(五)不得使用非申請人擁有的知名商標、品牌名稱命名建築物;以申請人擁有的商標、品牌名稱命名建築物的,該名稱中應冠有顯示其方位的詞語,以體現建築物名稱的指位功能。
(六)建築物名稱應與其用途、規模、品質相協調,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名稱。不規範建築物名稱的認定,參照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等部門確定的《列入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認定原則和標準》執行。
(七)採用本市轄區內區縣以下行政區域名、片區名、路街巷名為專名的,一般應在所轄區域範圍內或道路沿線使用。
(八)市區、縣域範圍內的建築物名稱不得重名、同音。
第七條 建築物名稱通名應符合以下規範:
(一)應當與建築物的建設等級、建築規模、功能形態和所處環境相一致。
(二)禁止同類通名重疊使用,如××大廈廣場等。
(三)住宅區及商住類建築物(群)通名為“樓、廈、園、苑、城、寓、墅、庭、舍、廬、居、邸、軒、築、坊、里、院、宅、閣、府、榭、廣場、新村、山莊、街區、小區、小鎮”等。
(四)非居住用途的建築物(群)通名為“樓、廈、園、苑、城、宮、館、閣、廣場、中心”等。
(五)住宅區、建築物不得使用行政區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實不符、易產生歧義的詞語作通名。
(六)較大規模的住宅區、建築群可以分片命名內部組團名稱,內部組團名稱必須符合通名的技術規範。
(七)使用以下通名的,應符合其適用範圍:
1.大廈(大樓):指綜合性的高層或大型樓宇。
2.商廈:指全部為商貿用途或以商貿為主,辦公、住宅為輔的高層或大型建築。
3.廣場:一般指有寬闊開敞的室外公共場地,周圍建有商用、辦公、娛樂、居住等多功能大型建築物,可供人們活動、休閒、游觀的城市用地。以高層建築為主的建築物不允許以廣場命名。以“廣場”作通名的,可在名稱中使用表示主導用途的詞語,如“XX商業廣場”等。
4.中心:一般指占地面積或建築面積較大,以某一專項功能為主的非居住性質的建築物(群)。以“中心”作通名的,可在名稱中使用表示主導用途的詞語,如“××商務中心”等。
5.城:指封閉式或半封閉式的具有居住、商業、辦公、娛樂等功能的大型建築群。
6.別墅(墅):一般指規劃部門批准為別墅項目或容積率較低,綠化率較高,有一定的園林景觀、環境優雅的住宅區。對別墅(墅)的命名應從嚴控制。
7.花園、花苑:一般指有一定人工景點和綠地面積、典雅秀麗、綠化率達35%以上的住宅區。
8.山莊:一般指依山而建,綠化率在35%以上,有一定園林景觀、環境優雅的低密度高級住宅區。
9.街區:一般指開放式、綜合性以商務、居住等服務功能為主的規模較大的建築群。
10.村(新村):一般指占地面積和建築規模較大的住宅區,適用於城鎮搬遷改造新建的具有完善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的獨立住宅區。
11.公寓(新寓):一般指高層住宅樓或多幢住宅樓群組成的住宅區。
12.小區:一般指占地面積和建築規模較大,有較為完善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的獨立住宅區,其主體住宅建築不應少於2幢。
13.館、宮: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藝術、娛樂、體育等功能為主的建築物(群)。
14.閣、軒:一般指地上不超過7層(含7層)的單體辦公、文化、商業、住宅樓。
15.坊、里、府、榭、邸、廬、築、庭、園、苑、居、宅:一般指占地面積和建築規模較小的商貿類建築、住宅樓或住宅區。
16.賓館、飯店、酒店:一般指相對獨立,具有一定建築規模的住宿、餐飲、娛樂、購物等功能的樓宇和樓群。
第八條 未列入本辦法第七條的通名,需由地名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經論證通過並制定該通名適用範圍和技術規範後方可使用。
第九條 凡不符合本辦法第六、第七條規範的建築物名稱,應予以更名。
第十條 申報建築物名稱,應提交以下材料:建築物名稱審核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立項申請檔案。
第十一條 建築物名稱應保持相對穩定,一般不予更名。確需更名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建築物的主要產權人發生變化。
(二)建築物的主要功用發生變化。
第十二條 申報住宅區和建築物更名時,除提交建築物名稱審核申請報告外,還應提交原《西安市建築物名稱使用證》和業主委員會或產權單位同意更名的有關證明材料。地名管理部門同意更名後,註銷原名稱,頒發新的《西安市建築物名稱使用證》。
第十三條 建築物名稱未經地名管理部門審核確定,不得在正式檔案、新聞報導、廣告語中使用。各類地名標誌、房地產廣告必須嚴格使用經審核確定的建築物名稱,不得增刪或更改其字詞。建築物產權單位、物業管理部門或其他使用人在辦理有關行政審批手續時,應使用地名管理部門審核確定的建築物名稱。
第十四條 建築物申請門牌號碼,須提供地名管理部門審核確定的建築物名稱使用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給建築物命名、更名的,地名管理部門應告知其停止使用非標準名稱,並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內容解讀

《辦法》指出,建築物命名實行申報審核制度。項目建設單位申報立項時,應到民政部門辦理建築物名稱申報審核手續,依法取得建築物標準名稱。未辦理建築物申報審核手續的,由資源規劃部門在辦理建築物相關審批手續時,將項目建設單位擬定的建築物名稱知會地名管理部門審核,地名管理部門應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資源規劃部門。
建築物名稱應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在前,通名在後。不得使用怪誕、虛誇、含義不明的詞語命名,杜絕“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並提倡使用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及與我市歷史文化風貌協調一致的名稱,為我市建設具有歷史文化特色的國際化大都市服務。
同時,建築物命名不得採用損害國家尊嚴、妨礙民族團結、違背社會公德、格調低俗以及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詞語,不以宣揚封建權貴、迷信色彩的詞語命名。除具有歷史文化淵源和外國企業品牌外,不得以外國人名、地名、漢譯外語詞語、外文書寫的詞語命名本市建築物。除紀念類建築物外,不得使用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特定含義的標誌性建築物名稱命名建築物。不得使用非申請人擁有的知名商標、品牌名稱命名建築物;以申請人擁有的商標、品牌名稱命名建築物的,該名稱中應冠有顯示其方位的詞語,以體現建築物名稱的指位功能。市區、縣域範圍內的建築物名稱不得重名、同音。
建築物名稱通名禁止同類通名重疊使用,如××大廈廣場等。住宅區及商住類建築物(群)通名為“樓、廈、園、苑、城、寓、墅、庭、舍、廬、居、邸、軒、築、坊、里、院、宅、閣、府、榭、廣場、新村、山莊、街區、小區、小鎮”等。非居住用途的建築物(群)通名為“樓、廈、園、苑、城、宮、館、閣、廣場、中心”等。住宅區、建築物不得使用行政區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實不符、易產生歧義的詞語作通名。較大規模的住宅區、建築群可以分片命名內部組團名稱,內部組團名稱必須符合通名的技術規範。
《辦法》規定,使用通名應符合其適用範圍。其中,以高層建築為主的建築物不允許以廣場命名。對別墅(墅)的命名應從嚴控制。小區:一般指占地面積和建築規模較大,有較為完善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的獨立住宅區,其主體住宅建築不應少於兩幢。閣、軒:一般指地上不超過7層(含7層)的單體辦公、文化、商業、住宅樓。未列入《辦法》的通名,須由地名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經論證通過並制定該通名適用範圍和技術規範後方可使用。
凡不符合《辦法》的建築物名稱,應予以更名。
同時,建築物名稱未經地名管理部門審核確定,不得在正式檔案、新聞報導、廣告語中使用。各類地名標誌、房地產廣告必須嚴格使用經審核確定的建築物名稱,不得增刪或更改其字詞。建築物產權單位、物業管理部門或其他使用人在辦理有關行政審批手續時,應使用地名管理部門審核確定的建築物名稱。
擅自給建築物命名、更名的,地名管理部門應告知其停止使用非標準名稱,並限期改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