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導則》是西安市發布的政府檔案。
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導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和道路命名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陝西省實施〈地名管理條例〉辦法》、《西安市地名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市轄區內各類城市道路(包括地下道路、地面高架路)名稱的命名、更名,適用本導則。
第三條 市、區縣和開發區地名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道路命名、更名的申報及標準道路名稱使用的監管工作。
第四條 道路名稱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應健康簡潔,符合漢語使用習慣;通名應反映所指稱道路的功能類別屬性。
第五條 道路命名,其專名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堅持相對穩定、名副其實、雅俗共賞、規範有序、易記好找的原則,反映道路特徵和路網關係,突出指向指位功能。
(二)采詞應堅持與時俱進,服務於國際化大都市建設,體現時代精神風貌。為保護、傳承歷史地名,應尊重當地歷史文化,充分挖掘地名歷史文化內涵。
(三)禁止採用損害國家尊嚴、妨礙民族團結、違背社會公德、格調低俗、宣揚封建權貴色彩以及易產生誤解和歧義的詞語。
(四)禁止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姓名命名。
(五)一般不以外國人名、地名或者漢譯外語詞語命名。
(六)一般不以行業、企業單位名稱命名。
(七)不得有償命名、更名和冠名。
(八)新建道路名稱在全市範圍內應儘量避免重複,市區內的道路名稱不得重名、同音,確保道路名稱指位準確。
(九)採用序列化命名時,一般應以鐘樓為中心、向外輻射的方式命名,序列化命名應控制在個位數,並與區域道路序列化命名現狀保持一致。
(十)用字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不得使用自造字、異體字或廢棄的簡化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不得使用純數字序詞(城市環路除外)。
第六條 道路命名,其通名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保持通名的豐富性,用詞要準確、規範,與道路的規格、功能、環境等相對應,一般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二)道路通名的適用範圍:
1.“大道”適用於寬80米以上(含80米)、長8000米以上(含8000米)的道路。
2.“大街”適用於寬60米以上(含60米)、長5000米以上(含5000米)且較繁華的道路。
3.“路”“街”適用於煮料喇寬20米以上(含20米)、長500米以上(含500米)的道路。一般採用“路”,當道路兩側商業功能凸顯時採用“街”。
4.“巷”適用於寬20米以下,長度不超過500米的道路,一般用於居民地。
(三)走向平行的相鄰道路命名時,一般應選取統一的起止點,如快速路、主幹道、中心廣場和標誌性建築物、大型立交橋、重要的交叉路口等。
(四)道路較長時,可以採用同一專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分段命名時方位詞應當置於專名之後、通名之前,如XX東路、XX西路。道路超過10千米時一般需分段命名。
(五)走向平行相鄰的兩條道路,如使用同一專名,採用方位詞置於專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東XX路、西XX路。
第七條 道路命名求兆驗煮程式。
本著簡便程式、提高效能的原則,按投資渠道分級申報、審定。
(一)城六區城市道路街巷命名,市級財政投資建設的鍵擔雄項目在下達建設任務時,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向市民政部門提供道路建設任務計畫;區級財政投資建設的項目在下達建設任務時,由區建設行政部門同時向區民政部門提供道路建設任務計畫。相關區民政部門負責擬制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門負責審核完善命名方案,報市地名委員會審定。
(二)開發區投資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部門向開發區陵盛盛地名管理部門提出命名格煉乎申請,開發區地名管理部門負責提出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門負責審核完善命名方案,報市地名委員會審定。
(三)城六區和開發區以外的其他區、縣道路命名,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戲妹兆背按照當年道路建設計畫擬制命名方案,報市民政部門審查備案後,分別報區、縣地名委員會審定。
(四)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批准年度道路建設計畫後10個工作日內,將年度道路建設計畫抄送地名管理行政部門,並提供相關技術資料,方便啟動道路命名工作。市民政部門應將市級年度道路建設計畫在15個工作日內分解至各區、開發區。
(五)市、區縣和開發區應建立本級地名專家工作機構,道路命名時組織專家學者進行充分論證,並通過多種形式徵集民眾意見。
(六)道路命名一般應在道路建成前完成。市、區縣和開發區地名管理部門負責完成實地踏勘、擬定命名方案、徵求民眾意見、組織專家論證、申請轎棕報批等工作。擬定命名方案可採取社會徵集或購買服務的形式委託專業機構承擔。徵求意見應在網站上公示,時間不少於10天,結果應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需組織專家論證,專家論證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應完成對命名方案的修改完善、申請報批工作。
第八條 民政部門應將道路命名批准檔案抄送公安、規劃、建設、市政、公交、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並提供道路標準名稱和道路建設項目名稱對照檔案。
第九條 道路名稱未經審批,不得在正式檔案、新聞報導、廣告宣傳、證照辦理中使用。
第十條 各類地名標誌和道路導示標誌,必須嚴格使用經審批的標準道路名稱。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的道路名稱,由上級地名管理部門責令糾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非標準道路名稱的,由市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本《導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道路命名規則(暫行)》(市政發〔2017〕41號)同時廢止。
(五)走向平行相鄰的兩條道路,如使用同一專名,採用方位詞置於專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東XX路、西XX路。
第七條 道路命名程式。
本著簡便程式、提高效能的原則,按投資渠道分級申報、審定。
(一)城六區城市道路街巷命名,市級財政投資建設的項目在下達建設任務時,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向市民政部門提供道路建設任務計畫;區級財政投資建設的項目在下達建設任務時,由區建設行政部門同時向區民政部門提供道路建設任務計畫。相關區民政部門負責擬制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門負責審核完善命名方案,報市地名委員會審定。
(二)開發區投資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部門向開發區地名管理部門提出命名申請,開發區地名管理部門負責提出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門負責審核完善命名方案,報市地名委員會審定。
(三)城六區和開發區以外的其他區、縣道路命名,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按照當年道路建設計畫擬制命名方案,報市民政部門審查備案後,分別報區、縣地名委員會審定。
(四)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批准年度道路建設計畫後10個工作日內,將年度道路建設計畫抄送地名管理行政部門,並提供相關技術資料,方便啟動道路命名工作。市民政部門應將市級年度道路建設計畫在15個工作日內分解至各區、開發區。
(五)市、區縣和開發區應建立本級地名專家工作機構,道路命名時組織專家學者進行充分論證,並通過多種形式徵集民眾意見。
(六)道路命名一般應在道路建成前完成。市、區縣和開發區地名管理部門負責完成實地踏勘、擬定命名方案、徵求民眾意見、組織專家論證、申請報批等工作。擬定命名方案可採取社會徵集或購買服務的形式委託專業機構承擔。徵求意見應在網站上公示,時間不少於10天,結果應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需組織專家論證,專家論證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應完成對命名方案的修改完善、申請報批工作。
第八條 民政部門應將道路命名批准檔案抄送公安、規劃、建設、市政、公交、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並提供道路標準名稱和道路建設項目名稱對照檔案。
第九條 道路名稱未經審批,不得在正式檔案、新聞報導、廣告宣傳、證照辦理中使用。
第十條 各類地名標誌和道路導示標誌,必須嚴格使用經審批的標準道路名稱。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的道路名稱,由上級地名管理部門責令糾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非標準道路名稱的,由市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本《導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道路命名規則(暫行)》(市政發〔2017〕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