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西安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西安市為加強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而制定的細則,共有三十八條內容。

細則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西安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築物、構築物、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建設、維修、零星修繕、拆除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淤泥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建築垃圾運輸隊伍應逐步實行公司化運作,集約化經營。
第四條
本市新城、蓮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橋、長安7區行政區域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曲江新區、滻灞河管委會(以下簡稱4個開發區)範圍內建築垃圾的處置、運輸等,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五條
西安市市容園林局負責全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督促、實施《辦法》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
(二)負責建築垃圾清運公司的資質認定;
(三)統一印製發放和管理《建築垃圾運輸資質證》、《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建築垃圾準運證》;
(四)對各區和4個開發區建築垃圾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評比,協調各區和4個開發區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全市違反《西安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督促檢查,並按照職能實施處罰。負責對城六區和四個開發區城管執法隊伍涉及的城管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西安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建築施工現場的管理。
第六條
各區、4個開發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在市市容園林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其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建築垃圾管理的制度、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與轄區內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並監督實施;
(三)審查轄區內建設工程建築垃圾的排放處置,辦理處置手續;
(四)負責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設定和管理,並按照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建築垃圾處置費;
(五)負責監督本轄區內運行的建築垃圾清運車輛,督促清理或自行清理轄區內亂倒的建築垃圾;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教育。向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提供違規證據,協助執法;
(六)承辦建築垃圾的有償清運。城六區和四個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轄區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政處罰。各區和4個開發區建設部門按照職權負責本轄區內建築施工現場的管理。
第七條
規劃、建設、國土、環保、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建築垃圾管理,實行誰產生誰清理的原則,不具備清理條件的,可委託有經營建築垃圾運輸資質的單位清運。造成拋撒等污染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承擔清除責任和費用。
第九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工程開工前攜帶證照、施工圖紙等有關資料,到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畫,並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施工單位產生的建築垃圾和余土外運量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整體拆除工程: 1.土木結構類建築產生垃圾量(m3)=拆除面積x 0.392 2.磚混結構類建築產生垃圾量(m3)=拆除面積x 0.45(預製板)磚混結構一類建築產生垃圾量(m3)=拆除面積x. 0.462(現澆板)
(二)部分拆除工程:按2001版修繕定額執行
(三)工地開挖土方、溝槽、基坑余土外運量(m3)=圖紙挖方量—圖紙回填土方量x 1.22。
第十一條
建設或拆遷單位在申請《拆遷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出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對未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市拆遷辦不得發放《拆遷許可證》;對未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而開工的,市建委應限期停工,工地產生的建築垃圾不準運離施工現場。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不得與之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一)未經市市容園林局同意,擅自拆除、停用、挪用環衛設施的;
(二)新建擴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築、集貿市場及其他公共場所,未按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的規定,配套規劃建設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
第十三條
建設施工現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實行封閉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並配備相應的沖洗設施;
(三)有專人負責現場管理,對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要求的車輛不準駛出現場;並負責填報《建築垃圾處置日報表》。
第十四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對產生的各類建築垃圾及時清理,始終保持建設施工現場整潔。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配備容貌監督員對施工單位清運作業進行監督管理,城市容貌監督員由各區市容局統一培訓上崗。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違反《辦法》規定,一年內連續兩次僱請無建築垃圾運輸資質單位的車輛和隨意棄置建築垃圾的,由建設主管部門取消該工程項目評選文明工地等獎項的資格,並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譽檔案。
第十七條
經營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必須向市市容園林局申領建築垃圾運輸資質證。申請建築垃圾運輸資質證的單位應提供以下檔案:
(一)車輛戶籍台帳;
(二)車輛行駛證、養路費複印件、車輛牌照、營運證齊全;
(三)駕駛人員駕駛執照、培訓合格證(運輸建築垃圾相關法規培訓)
第十八條
市市容園林局自受理運輸單位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發給建築垃圾運輸資質證書。
(一)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符合建築垃圾清運車輛統一標準,達到完全密閉要求,確保清運途中無拋撒、揚塵; (二)車隊車輛總核定載重噸位在100噸以上。
第十九條
建築垃圾運輸資質實行年審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通過年審: (一)腳踏車在一個年度內有二次以上違反《辦法》規定的;(二)違法行為情節特別惡劣的。 在一個年度內有3台以上(含3台)車輛因違反《辦法》規定不能通過年審的,取消該單位建築垃圾運輸資質。
第二十條
承運建築垃圾的運輸單位,應在運輸前持運輸契約、建築垃圾運輸資質和車輛基本資料到市市容園林局申領《建築垃圾準運證》。發證單位應在受理申請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符合條件的,註明裝載地點、消納地點、行駛路線及有效期限後,核發《建築垃圾準運證》,並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費用。《建築垃圾準運證》實行一次使用制度,一個工地辦理一次準運證,工地轉移交舊證換新證。《建築垃圾準運證》實行一車一證。運輸過程中放置於駕駛室擋風玻璃上,隨時接受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在城六區、長安區和4個開發區轄區內承包土建基礎工程的裝載機械所有人和操作人員應在市容環衛主管部門進行相關的法規培訓。
第二十二條
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點裝載和消納;
(二)裝載適量(不準超過車箱冒尖),覆蓋嚴密,不撒漏、飛揚;
(三)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四)駛離現場時的車身清掃乾淨,車輪沖洗乾淨,不準帶泥上路;
(五)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
(六)不得轉借、偽造、複製、塗改、買賣建築垃圾準運證。
第二十三條
公安城管支隊受公安交警部門委託應依照法律法規,依法查扣並沒收無牌照、無合法來歷的建築垃圾清運車輛,從嚴處罰無照駕駛建築垃圾車輛的人員。各區城管執法部門、公安城管大隊積極配合各區市容部門在城市各出入口設崗檢查,發現違法車輛,依法從重從快處理。檢查中發現的無牌照、無合法來歷的車輛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設定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蓮湖、雁塔、未央、灞橋、長安區要保持1至2個可正常使用的建築垃圾消納場。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設定和管理,由各區人民政府和4個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設定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應向市容園林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善的排水設施和道路;
(二)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
(三)配備相應的管理設施;
(四)明顯的指示標誌。
第二十六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應做到:
(一)入場建築垃圾及時推平碾壓;
(二)保持場內沒有蚊蠅滋生地,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三)保持進場道路整潔、暢通;
(四)建築垃圾消納場應據其容量消納垃圾,不得超負荷消納;
(五)不得受納生活垃圾和工業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七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停止使用前,設立建築垃圾場的單位,應覆蓋還田,搞好綠化,或按城市規劃造山,並向市市容園林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需要回填建築渣土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轄區建築垃圾管理部門登記,由建築垃圾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安排。不向轄區建築垃圾管理部門登記而擅自受納建築渣土的,屬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各類運輸車輛進入建築垃圾消納場,應服從場地管理人員的指揮,按要求傾卸。
第三十條
居民因裝飾、建造、維修、拆除房屋等產生的零星建築垃圾,應事先向物業管理部門或居委會申報並按指定的地點堆放,按規定標準交納清運處置費用。物業管理部門或居委會負責清理,並委託有經營建築垃圾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有償清運。
第三十一條
零星建築垃圾堆放點的設定及管理應做到:
(一)方便民眾、隱蔽、保持周圍環境衛生良好、整潔;
(二)主幹道上嚴禁堆放建築垃圾;居民堆放的建築垃圾及時清運;
(三)嚴禁將生活垃圾混入建築垃圾中排放。
第三十二條
承運單位應將建築垃圾運往指定的消納場地,並取得受納場地管理單位簽發的回執,交託運單位送各區建築垃圾管理部門查驗。 對不在指定的建築垃圾消納場地排放建築垃圾的,或在建築垃圾消納場排放處置的數量與建設單位申報並經轄區建築垃圾管理部門核定的數量不相符的,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市容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證據按照《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市級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市政府第15號令和本實施細則,做好所承擔的任務和責任。各級城管綜合執法人員要依法文明行政、公正執法,並逐月逐級將執法記錄(檔案)報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嚴禁臨時人員從事建築垃圾的執法工作。
第三十四條
主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妨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民有權制止違反實施細則的行為,並有權向有關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對舉報屬實者,各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西安市市容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臨潼區、閻良區、藍田縣、戶縣、高陵縣、周至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之前頒布的有關建築垃圾管理的各種規定,凡與《西安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精神相牴觸的,均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