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域界線界樁是指由行政區域毗鄰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設用於指示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的標誌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區域界線界樁
- 外文名:xíngzhèngqǖyǜjièxiànjièzhāng
- 類型:標誌物
- 埋設者:行政區域毗鄰的各方人民政府
行政區域界線界樁是指由行政區域毗鄰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設用於指示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的標誌物。
《海南省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護辦法》是2020年3月16日由海南省民政廳聯合海南省財政廳印發的辦法。《海南省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護辦法》全文共有10條,除去術語、定義外,共對界線界樁管護職責提出8條要求,主要包括界線界樁管護的職責分工、...
第七條 界樁是行政區域界線的法定標誌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第八條 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對界樁進行分工管理和維護。界樁丟失、損壞或者移動的,由分工管理該界樁的一方及時...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區域界線,是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區域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區域管轄權的分界線。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的管理和...
第八條 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由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共同設立,單方設立的無效。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界樁。第九條 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的規定,對界樁進行分工管理。對輕度...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界樁。非法移動界樁的,其行為無效。 條例規定,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的規定,對界樁進行分工管理。對損壞的界樁,由分工管理該界樁的一方在毗鄰方在場的情況下...
第八條 界樁是行政區域界線的法定標誌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第九條 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的規定,對界樁進行分工管理和維護。界樁丟失、損壞的,由分工管理該界樁的一方及時通知...
第十三條 界樁和其他界線標誌物,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承擔管護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界樁和其他界線標誌物損毀的,由管護方在毗鄰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原地修復;原地無法修復的,在不改變界線走向的...
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後,省人民政府以通告和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形式予以公布。第十條 界樁埋設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界樁的管理、維護,加強對線狀地物、其他標誌物的巡檢;根據工作需要,...
依法勘定後的界線,由省人民政府以通告和界線詳圖予以公布。因行政區劃調整需要變更界線的,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第九條界線的實地位置標定,以界樁和作為界線標誌的線狀地物以及界線協定書中明確規定作為指示界線走向的其他標誌物為...
陝西、寧夏、青海、新疆、江西、湖北省(自治區)民政廳:現將《全國第二批省界界樁更換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做好省界界樁更換試點工作,根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3號令)、《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理...
第六條 市和區、縣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明確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市和區、縣民政部門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七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實地位置,以界樁和...
第六條州地級界線、縣級界線、鄉級界線勘定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以通告和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形式,及時予以公布。第七條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對行政區域界線界樁或者標誌物實行分工管理,簽訂協定書。第八條行政區域界線界樁、...
第一條 為了統一規範海河分界線界樁的測繪、製作、埋設與管理,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法規、規章和檔案的要求,參照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的有關技術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章 界樁的製作 第二條 界樁的種類和質料。海河分界線的界樁由...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制度,每5年檢查一次。由毗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檢查時,由毗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隨時進行聯合檢查。第十一條 界樁和其他界線標誌物...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理和維護義務的,根據不同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應當支付修復...
一方或雙方確因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跨界建設或聯合開發的,必須經雙方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並報兩省市人民政府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兩省市共同樹立的行政區域界線界樁是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的主要標誌物,受法律保護。任何...
因建設、開發等原因需要移動或者增設界樁的,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相關人民政府應當協商一致,按照規定共同測繪,增補檔案資料,並報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除界樁外,在勘定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中明確規定作為指示行政...
(三)界樁因建設、開發等原因需要移動或者增設的,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協商一致,可以在原界樁附近行政區域界線上選取適當位置重新埋設或者在協商一致的地方增設。不在行政區域界線上的單立界樁,丟失或者嚴重損壞不能修復的,應當在原...
第二章 界樁的埋設與測定第三章 邊界線的調繪第四章 邊界線地形圖的標繪第五章 邊界線走向文字說明第六章 檢查驗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現將國務院有關部門勘界試點工作聯席會議通過的《省級行政區域界線勘界測繪技術規定(...
《詳圖集》是在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全面勘界成果的基礎上,依據國務院批准的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簽訂的勘界協定書及其附圖和界樁成果表等資料編制而成的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系列專題圖集,具有權威性、法定性。信息 我國共有省級陸地...
行政區域界線成為法定界線後,便明確了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轄權包括對各類資源的管理使用權的分界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行政區域界線,並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界樁。因建設、開發等原因需要移動或者增設界樁時...
省級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 2005年6月民政部公布《省級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實施辦法》規定,省級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以下簡稱“聯檢”)實地檢查的內容包括:(一)已勘定行政區域界線的貫徹落實情況;(二)界樁及其方位物變化和界樁的...
(一)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由地名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二)行政區劃、城鎮的住宅區、路、街、巷(里、弄、坊)、廣場、門樓牌號等的地名標誌,由地名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設定...
(一)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住宅區、建築物(群)門樓牌和路、街、巷(里、弄、坊)等地名標誌,由市和區縣(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定和維護; (三)除...
(一)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定和管理;(二)自然村莊和轄區內的住宅區、橋樑、街、路、巷等地名標誌由區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定和維護,建築物(群)門、樓、棟牌由公安部門...
第二十九條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定。第三十條專業主管部門批准的地名,由各專業主管部門設定和管理其地名標誌,並接受同級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和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地名標誌,由地名行政...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彩票管理條例》、《殯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