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第二批省界界樁更換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陝西寧夏青海新疆江西湖北省(自治區)民政廳:現將《全國第二批省界界樁更換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做好省界界樁更換試點工作,根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3號令)、《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6號)和《省級行政區域界線勘界測繪技術規定》(國勘辦〔1996〕6號)等檔案規定,制訂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第二批省界界樁更換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印發:2014年5月19
  • 類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 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有關批示精神
民政部辦公廳通知
陝西、寧夏、青海、新疆、江西、湖北省(自治區)民政廳:
現將《全國第二批省界界樁更換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民政部辦公廳
2014年5月19 日
全國第二批省界界樁更換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有關批示精神,做好省界界樁更換試點工作,根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3號令)、《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6號)和《省級行政區域界線勘界測繪技術規定》(國勘辦〔1996〕6號)等檔案規定,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界樁更換試點範圍、目的和原則要求
(一)範圍。
選定陝寧線、青新線、贛鄂線3條省界進行第二批省界界樁更換試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自行組織本區域內縣界界樁更換工作。
(二)目的。
通過開展試點工作,解決原有界樁規格小、質量差、毀壞多等問題,增強界樁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法定性,突出界樁的標誌性和指向性作用,避免和減少因界樁損毀、移位等問題造成的邊界糾紛,維護邊界地區平安穩定,並為全面開展省界界樁更換工作探索路子、積累經驗。
(三)原則要求。
界樁更換遵循規格統一、時間統一、成果統一的原則。
1.原位更換。依據行政區域界線勘界協定書、界樁成果表、登記表和歷次聯檢所確定的點位,在原位置上更換界樁。確實無法在原位置上更換、需要移位的,由雙方協商一致,就近在行政區域界線上選定適當位置埋設。
2.統一更換。試點界線上的界樁在規定時間內統一更換成新規格界樁。
3.只增不減。界樁更換過程中不得減少原有界樁數量。對於界線原有界樁數量偏少影響界線走向認定的,或界線通過旅遊景區、交通要道等宣傳效應較強地區的,可以增設界樁。
4.確保穩定。界樁更換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民眾利益,如確需占用農田、林地等,應當儘可能縮小範圍、減少影響,並做好補償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5.兼顧效應。界樁更換過程中,對於位於旅遊景區、交通要道等宣傳效應較強地區的界樁,經毗鄰各方協商一致,可以增設莊重、別致的具有紀念或保護意義的輔助設施。
二、新界樁結構、規格、材質、書寫
(一)新界樁結構。
新界樁由底座和碑體構成,碑體鑲嵌於底座中。底座由露出地面部分和埋入地下部分共同構成,埋入地下部分不少於60厘米(不具備深埋條件的地區在確保埋設牢固前提下可以適當減少);碑體由位於底座之上部分和嵌入底座之內部分共同構成,嵌入底座之內部分的深度必須確保埋設牢固。
(二)新界樁規格。
新界樁分雙面型、三面型兩種類型,每種類型分A型、B型兩種規格。試點界線上B型界樁埋設數量原則上不能低於60%。
A型界樁:底座長、寬各為80厘米,露出地面高度20厘米;碑體位於底座之上部分高70厘米、寬40厘米、雙面型厚15厘米。用於埋設在人跡罕至、運輸不便、埋設困難地區的行政區域界線上。
B型界樁:底座長、寬各為120厘米,露出地面高度20厘米;碑體位於底座之上部分高120厘米、寬50厘米,雙面型厚20厘米。用於埋設在旅遊景區、交通要道等具有較強指位宣示功能地區的行政區域界線上。
新界樁結構、規格樣圖詳見附屬檔案1。
(三)新界樁材質。
新界樁碑體一律採用淺色花崗岩等堅硬石料鑿製成型;底座採用鋼筋混凝土澆鑄,露出地面部分用深色堅硬條石圍擋或石料貼面,底座上面覆蓋深色石板。同一條界線所有界樁顏色應保持一致。
(四)新界樁書寫內容。
新界樁碑體上的界樁編號、文字刻寫深度、內容排列順序與舊界樁保持一致,刻寫字型、尺寸詳見附屬檔案1,所有刻字均描紅。底座露出地面部分相應橫面上順序刻寫界樁所在位置(包括省、縣、鄉)、管理單位(毗鄰省級民政廳)。
新界樁其他製作、埋設要求遵照《省級行政區域界線勘界測繪技術規定》(國勘辦〔1996〕6號)等檔案規定執行。
三、組織領導和任務分工
(一)組織領導。
界樁更換試點工作在民政部指導協調下由毗鄰兩省(自治區)民政廳組織實施。陝寧線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牽頭,青新線由青海省民政廳牽頭,贛鄂線由江西省民政廳牽頭,另一方做好支持、配合工作。三省交會點涉及的相關省(自治區)要做好支持配合。
(二)任務分工。
界樁更換任務分工由兩省(自治區)民政廳協商確定,原則上誰管護的界樁即以誰為主負責更換。界樁生產廠家由牽頭省(自治區)民政廳協商另一省(自治區)民政廳選定,原則上同一條界線上的界樁碑體由同一生產廠家就地加工。
四、實施方法和步驟
(一)準備工作。
1.成立組織機構。界線毗鄰兩省(自治區)民政廳成立界樁更換工作領導小組,領導、部署和組織實施界樁更換工作,制定本條界線界樁更換具體工作方案,協調處理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和重大問題,審查上報界樁更換有關檔案、成果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界樁更換的聯絡和日常工作。界線毗鄰縣級民政部門成立界樁更換工作組,承擔有關具體工作。
2.開展調查研究。準確掌握現有每顆界樁的實地位置、地形、現狀等情況,要特別注意了解旅遊景區、交通要道、涉及民眾生產生活設施等地段界樁情況。
3.協商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方案包括組織領導、界樁現狀、確定更換界樁類型和數量、任務分工、實施步驟、注意事項等內容。方案確定後報民政部全國勘界工作辦公室備案。
(二)實地實施。
1.協商選定界樁生產廠家,按照規格要求製作界樁碑體。
2.按照具體工作方案,對照行政區域界線勘界協定書、界樁成果表、登記表和歷次聯檢所確定的點位,按照《省級行政區域界線勘界測繪技術規定》等檔案要求,組織開展新界樁的埋設、測繪工作,填寫新的界樁登記表、成果表,拍攝界樁照片。界樁登記表、成果表式樣詳見附屬檔案2。
3.界樁更換工作領導小組適時召開協商會議,研究解決界樁更換工作的有關問題。
(三)匯總收尾。
1.檢查驗收。界樁更換外業工作完成後,由民政部全國勘界工作辦公室組織兩省(自治區)界樁更換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檢查驗收。
2.匯總總結。界樁更換工作完成後,兩省(自治區)界樁更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匯總工作,形成界樁更換工作總結報告和成果資料。工作總結經領導小組組長簽字後聯合上報民政部,成果資料按照規定做好立卷歸檔工作。
五、相關事宜
(一)更換界樁是一項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技術要求高的工作,試點省(自治區)各級民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按照任務分工,各盡其職,緊密配合,友好協商,圓滿完成任務。
(二)更換界樁不是重新勘界,不涉及行政區域界線位置和走向的變更。界樁更換前後要注意做好基層幹部民眾宣傳教育工作,爭取理解和支持,避免引發誤解和糾紛事件。
(三)界樁更換試點工作原則上在一個自然年度完成。2014年6月份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7月份前完成具體實施方案制定備案工作,12月份前完成界樁埋設、測繪工作,次年3月底前完成工作總結和成果資料立卷歸檔等工作。
(四)界樁更換試點工作經費由民政部承擔,不足部分由試點省(自治區)承擔。
(五)要確保更換界樁質量,確保界樁更換工作檔案資料完整。在工作過程中,要注意做好有關音像資料的生成和收集工作,為將來開展總結和編製圖冊等後續工作做好準備。
(六)對於更換下來的舊界樁應當妥善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