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護辦法

《海南省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護辦法》是2020年3月16日由海南省民政廳聯合海南省財政廳印發的辦法。

《海南省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護辦法》全文共有10條,除去術語、定義外,共對界線界樁管護職責提出8條要求,主要包括界線界樁管護的職責分工、經費來源和用途、購買服務、日常管理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護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6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民政廳、海南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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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通知

海南省民政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護辦法》的通知(瓊民發〔2020〕1號)
各市、縣(區)民政局、財政局:
為切實加強我省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理,及時妥善處理邊界矛盾糾紛,促進邊界地區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現將《海南省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護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海南省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護辦法
海南省民政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20年3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護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的維護和管理,切實維護好界線界樁標誌的嚴肅性、完好性,防止界樁丟失、損毀,根據民政部《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市、縣(區)民政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界線界樁日常管理工作,依法調處涉界矛盾糾紛,妥善解決存在問題。界線毗鄰雙方民政部門應加強溝通協作,嚴格執行雙方政府簽訂的勘界協定,落實界線界樁管理維護分工負責制。
第三條  各市、縣(區)民政部門應將聯檢工作與界線界樁日常管理工作統籌開展,認真開展年度界線巡查、界樁維護、涉界信息上報、涉界矛盾糾紛隱患排查調處、界線界樁管理法制宣傳、檔案資料歸檔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市縣民政部門每年12月底應向省民政廳上報一次界線界樁管理情況。
第四條  各市、縣(區)民政部門應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界線界樁集中巡查工作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督促指導邊界沿線鄉鎮(街道)重點檢查和掌握界線兩側地形地貌有無變化、界線界樁標誌物是否完好、跨界生產經營或開發建設、涉界矛盾糾紛隱患等情況,並採取有效措施實施監管。
第五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47號)精神,各市、縣(區)的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理經費應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原則上不低於每年每公里400元。
第六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由同級民政部門作為購買主體,向符合條件的農村經濟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等承接主體購買界線界樁管護服務。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護服務事項應納入同級民政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第七條  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護服務的承接主體,其工作內容包括:定期巡迴檢查所管護的界線界樁及方位物,保持界樁的整潔,防止界樁的丟失、倒歪和損壞;及時制止和上報有損壞、偷盜和危及界線界樁安全活動,定期報告界線界樁管理情況,協助政府宣傳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規;界線界樁管護人員的職業培訓和教育等。
第八條  各市、縣(區)民政部門應嚴格執行界線界樁管理規定,依法查處損毀界樁的行為,及時修復或恢復被損毀的界樁,開展界線界樁管護服務第三方評估,確保界樁完好、位置準確、埋設牢固、明顯易見、註記清晰、檔案完備。
第九條  省民政廳依據本辦法,加強對全省界線界樁日常管理的指導檢查,適時組織抽查,抽查結果向各市縣人民政府通報。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根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和《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理辦法》有關界樁管理的規定,我省縣、鄉兩級陸地行政區域界線上埋設的界樁是判定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的重要的法定標誌物之一。管理保護好界樁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各界和全體公民的義務。從2019年全省第四輪市縣級界線聯檢工作和近幾年界線界樁管理中發現的問題來看,一是市縣機構改革後,聯檢工作普遍面臨人員和經費不足的問題,聯檢工作進展緩慢,勘界成果得不到很好的保護;二是隨著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部分毗鄰市縣的一些界碑因開發建設的原因丟失或損壞,由於工作機制不健全,不能及時發現、報告,導致界樁更換工作滯後,容易埋下邊界爭議糾紛隱患;三是界樁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從1998年省政府出台《海南省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辦法》,迄今為止20多年未再出台配套法規政策,實施界樁管理規範化得不到很好的落實。因此,為加強我省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的維護和管理,切實維護好界線界樁標誌的嚴肅性、完好性,防止界樁丟失、損毀,有必要制定頒布有關界樁管理的規章。
海南省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護辦法
圖解:海南省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護辦法
2020年3月16日,省民政廳聯合省財政廳印發了《海南省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檔案為加強我省行政區域界線界樁日常管理,落實市縣屬地管理責任,促進邊界地區和諧穩定提供了制度遵循。
《辦法》全文共有10條,除去術語、定義外,共對界線界樁管護職責提出8條要求,主要包括界線界樁管護的職責分工、經費來源和用途、購買服務、日常管理等內容。
——關於界線界樁管護的職責分工。《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級負責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的管理工作。行政區域毗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承擔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加強界樁管理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重要職責。結合工作實踐,《辦法》第2條至第4條就市、縣(區)民政部門在界樁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做出了詳細規定,為細化落實界線界樁管護責任提供了政策依據,有利於落實界線界樁屬地管理責任。
——關於界線界樁管護經費來源和用途。《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47號)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經費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預算;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之間的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經費納入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政府財政預算。中央財政將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轉移支付力度,增強這些地區的財政保障能力。”界線界樁管護經費屬於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經費的一部分,《辦法》第5條明確了界線界樁管護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中列支,並參考了山東省的做法,測算了原則上不低於每年每公里400元的經費標準,有利於從經費上保障了開展界線界樁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保持邊界地區的和諧穩定。
——關於界線界樁管護購買服務。《辦法》第6條依據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財政部《政府購買服務》第6條關於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的規定,明確了市縣可根據實際需要採取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委託符合條件的農村經濟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承接界樁管護服務;第7條明確了購買社會服務的承接主體和工作內容,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解決人手不足的問題,有利於落實界線界樁屬地管理責任。
——關於界線界樁的日常管理。《辦法》第8條明確了各級民政部門應嚴格執行界樁管理規定,依法查處損毀界樁的行為,及時修復或恢復被損毀的界樁,以及第9條加強對全省界線界樁日常管理的指導檢查,有利於提升界線界樁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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