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實施<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辦法》是西藏自治區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實施《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西藏自治區實施<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辦法》是西藏自治區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西藏自治區實施<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辦法》是西藏自治區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2004年2月3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2月9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1號公布 自20...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行政區域界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鄰的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共同管理。條例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區域界線管理中有以下四種行為之一的,視不同情節確定了處罰辦法:不履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檔案和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規定的義務,或者不執行行政區域...
第一條 根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條例所稱行政區劃的變更,包括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行政區劃隸屬關係的變更,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和行政區劃名稱的變更。行政區劃隸屬關係的變更,是指行政區劃整建制由其原上級行政區劃劃歸另一個上級行政區劃管轄。在不...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已經2017年11月22日國務院第19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總理 李克強 2018年10月10日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區劃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是1992年6月25日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檔案。在1997年9月18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進行第一次修改並通過,在1999年11月25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做出第二次...
《西藏自治區地名管理辦法》是西藏自治區為了加強該區的地名管理工作,適應區內外交往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的辦法。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區的地名管理工作,適應區內外交往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與更名、地名的...
處分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一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非軍事測繪任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10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同時廢止。
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5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補選辦法》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詞條圖冊 更多圖冊 圖集 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
1998年12月3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行業管理,完善測繪市場的監督和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提高測繪工作的社會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擔...
條例 第一條根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區域界線包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州、市(地級市、自治區直轄市)、地之間的行政區域界線(簡稱州地級界線);州、市、地內縣(市、區)之間的行政區域界線(簡稱縣級界線);縣(市、區、自治區直轄市)內鄉、鎮之間的...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西藏自治區郵電通信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
凡在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水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庫、水塘中的水,屬於集體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國務院已經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許可權或者已經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涉及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4部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一、《西藏自治區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辦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以下簡稱《人民防空法》),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一切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人民防空法》和本辦法。 第三...
第一條為了規範對省級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的管理,根據國務院《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以下簡稱“聯檢”),是指毗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聯合組織對已勘定的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並對發現問題進行處理的一項法定工作制度。第...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保障國民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科學研究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造、保管、使用...
從其規定。第六十八條 對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18日公布的《西藏自治區實施<宗教事務條例>辦法(試行)》同時廢 止。
(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修訂 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3]第4號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 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12月12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草原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草原實行科學規劃、全面保護、重點建設...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 行政區域邊界劃定後,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越界侵權造成損害的,當事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日國務院發布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1997年5月10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內容 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測繪事業的發展,加強測繪管理,規範測繪市場,使測繪工作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