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蘭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在1999.09.21由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9.21
  • 實施時間:1999.09.2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和計畫,第三章 起草和送審,第四章 審定和發布,第五章 備案和彙編,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證政府規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規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管理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
政府規章的名稱為規定、辦法、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
(一)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規定”;
(二)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較具體的規定,稱“辦法”;
(三)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作實施性的規定,稱“實施辦法”。
第三條 制定政府規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二)服從市委、市政府總體工作部署,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三)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科學地規範各種社會關係;
(四)堅持公正、公開、公平,貫徹民主集中制,充分體現人民民眾的意志;
(五)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第四條 市政府法制局負責政府規章制定工作。
第五條 對在制定政府規章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計畫

第六條 制定政府規章應當編制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
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必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五年規劃的期限應當與政府任期相一致。
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局根據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各方面的建議,編制制定政府規章的五年規劃草案,報市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八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規劃要求,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政府提出下年度制定政府規章的立項申請,並說明制定該規章的依據、必要性和可靠性。
縣、區人民政府和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認為必要時,也可向市政府提出制定政府規章的立項申請。
市政府法制局可根據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制定政府規章的立項建議。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局對制定政府規章的立項申請進行審核篩選、綜合平衡,編制制定政府規章的年度計畫草案,報市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十條 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組織實施並監督執行。
未列入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但確需制定的政府規章,相關部門應當向市政府寫出專題報告並說明理由,經市政府法制局審核並請示市政府同意後,統一調整安排。
市政府法制局可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和實際情況,對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調整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 起草和送審

第十一條 列入年度計畫的政府規章,一般由提出立項申請的單位負責起草。
政府規章內容涉及部門較多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起草。
對起草難度較大的政府規章,可以委託有關專家、學者或社會機構、團體起草,也可招標起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應當將政府規章起草工作納入目標管理,按要求如期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應當向市政府法制局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 起草政府規章,應當廣泛徵求有關專家、相關部門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對於涉及其他部門業務或與其他部門管理職能交叉的,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
對社會關注、影響面大、涉及較多數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規章,起草單位應當舉行有公眾代表和有關社會團體參加的聽證會。
對涉及專門技術或其他專業性較強的政府規章,起草單位應當舉行有相關專家參加的論證會。
第十四條 起草政府規章應當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用詞準確、文字簡明,對制定目的、適用範圍、主管部門、具體範圍、獎懲辦法、規章解釋、施行日期以及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 政府規章根據需要,可以分章、節、條、款、項、目。
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弧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述。
第十六條 政府規章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將政府規章草案送市政府法制局進行審查。
報送政府規章草案,應附起草說明、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和徵求意見情況、主要不同意見的專題說明及其他有關資料。
報送政府規章草案,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四章 審定和發布

第十七條 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審查、修訂。
市政府法制局應當組織召開論證會,並採用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
市政府法制局在完成對政府規章草案的審查、論證和修訂工作後,應當向市政府提交審查報告和草案修定稿;對經協調仍未取得一致意見的有關問題,還應作出說明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政府規章審查過程中所必需的調研、論證、資料等經費,由市財政局按制定政府規章的年度計畫予以安排。
第十八條 政府規章草案必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對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的政府規章草案,市政府法制局應當及時呈簽發布;對原則通過但需作個別修改的政府規章草案,市政府法制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進行修改,自會議通過之日起十五日內修改完畢呈簽發布。
對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全體會議未通過的政府規章草案,市政府法制局和起草單位應當按照會議決定及時辦理。
第十九條 政府規章由市長簽署,以市政府令發布。
政府令的文號用年度加序號表述。
第二十條 政府規章必須向社會公布,公布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統一負責。
政府規章簽署發布後,應當及時在《蘭州日報》或《蘭州晚報》全文刊登。《蘭州政報》應當全文刊登政府規章。

第五章 備案和彙編

第二十一條 政府規章發布後,應當按照規定向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並報經省政府向國務院備案。
市政府法制局具體負責政府規章的備案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法制局應當對政府規章定期進行清理。對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和因其他原因需要修改和廢止的,應當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及時進行修改或予以廢止。
政府規章被修改或廢止的,應當按規定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政府規章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彙編。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工作、學習、教學、研究需要,經市政府法制局同意,可以編印供內部使用的政府規章匯集。
個人不得編輯政府規章彙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在本行政轄區和主管業務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的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與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政府備案。市政府法制局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需要在新聞媒體發布部門規範性檔案的,應當經市政府法制局審核同意。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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