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辦法

蕪湖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辦法

《蕪湖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辦法》是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減輕購房職工家庭還貸資金壓力,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建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等有關規定,結合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修訂信息,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2023年10月27日,經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研究通過,將《蕪湖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辦法》予以印發。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減輕購房職工家庭還貸資金壓力,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建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等有關規定,結合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辦理商業貸款且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將商業貸款餘額全部或部分轉換成由公積金中心對其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
第二章 “商轉公”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三條 “商轉公”貸款借款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商業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且必須是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權利人,並同意將該住房作“商轉公”貸款抵押物。
第四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除應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申請“商轉公”貸款時,公積金賬戶處於正常繳存狀態,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
(二)申請人家庭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再申請“商轉公”貸款;
(三)申請人家庭已使用兩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能再申請“商轉公”貸款;
(四)申請人在申請“商轉公”貸款前,原商業貸款尚未結清且還款狀態正常,近24個月內無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惡意拖欠記錄;
(五)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申請人提前全部或部分還款;
(六)原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商貸部分不適用本辦法;
(七)“商轉公”貸款涉及的房屋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且權屬明晰,住房抵押權人僅為該商業貸款發放銀行,且無其他抵押、查封、設定居住權等權利限制情形。
第三章 “商轉公”貸款方式
第五條 “先還後貸”方式。申請人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商轉公”貸款並經審查批准後,申請人自行結清原商業貸款、解除原貸款抵押,重新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公積金中心發放貸款資金至申請人提供的本人銀行賬戶。
第六條 “以貸還貸”方式。申請人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商轉公”貸款並經審查批准,商業銀行配合辦理抵押落實手續後,公積金中心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至商業銀行指定還款賬戶,沖還原商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原商業貸款差額部分,由申請人自籌資金提前結清或向商業銀行申請組合貸款)。
第四章 “商轉公”貸款流程、材料
第七條 貸款申請。“商轉公”貸款按原商業貸款發放時間有計畫分批申請,具體以公積金中心公布為準。
申請人本人(及配偶)按照可申請時間至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人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證;
2.婚姻狀況證明:包括結婚證、離婚證、婚姻狀況承諾書等;
3.近30天內的個人信用報告;
4.商業貸款所購住房的購房契約、不動產權證書、購房增值稅普通發票;
5.商業貸款的借款契約、抵押契約,商業貸款銀行出具的《同意提前還貸證明書》。
第八條 貸款審批。公積金中心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查,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符合條件的,確定“商轉公”貸款期限、額度,並通知受託銀行和申請人。
第九條 貸款發放。
(一)“先還後貸”方式。
1.申請人自籌資金將原商業貸款結清,商業貸款銀行出具貸款結清證明,並註銷原貸款抵押登記,並將相關證明材料提交公積金中心審查(原則上應在“商轉公”貸款審批通過1個月內完成)。
2.受託銀行負責簽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借款契約、辦理抵押登記。
3.符合放款條件的,公積金中心將貸款資金髮放至借款人個人銀行卡(本地銀行一類銀行賬戶)
4.借款人按契約約定按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二)“以貸還貸”方式。
1.受託銀行確認商業貸款提前還款時間、剩餘本金和指定還款賬戶,簽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借款契約、辦理順位抵押登記(原則上應在“商轉公”貸款審批通過1個月內完成)。
2.受託銀行將確認後的商業貸款還款資料及新的抵押登記證明等資料提交公積金中心審核。
3.符合放款條件的,公積金中心將貸款資金髮放至商業銀行指定還款賬戶,商業銀行應在放款當日結清原商業貸款,並註銷抵押登記。
第五章 “商轉公”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商轉公”貸款額度計算按照《蕪湖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不超過我市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且不超過商業貸款剩餘借款本金(計算到千元)。申請人選擇“以貸還貸”方式的,貸款額度應不超過商業貸款剩餘借款本金扣除2個月應還款本金後的金額。
第十一條 “商轉公”貸款期限按照《蕪湖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商轉公”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六章 “商轉公”貸款的啟動與暫停
第十三條 為防範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保障資金安全有序運行,結合本市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情況,對“商轉公”貸款實施動態管理機制:當住房公積金個貸率低於85%(含)並持續3個月,可開展“商轉公”貸款業務;當個貸率高於90%(含)時,可採取相應調控措施,暫停或控制“商轉公”貸款業務規模。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蕪湖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執行。原《蕪湖市個人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房金委〔2016〕6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正式發布了《蕪湖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辦法》,並於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執行。根據實施辦法,“商轉公”貸款借款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商業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且必須是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權利人,並同意將該住房作“商轉公”貸款抵押物。兩種“商轉公”貸款方式可自選,“先還後貸”方式,指申請人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商轉公”貸款並經審查批准後,申請人自行結清原商業貸款、解除原貸款抵押,重新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公積金中心發放貸款資金至申請人提供的本人銀行賬戶。“以貸還貸”方式,指申請人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商轉公”貸款並經審查批准,商業銀行配合辦理抵押落實手續後,公積金中心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至商業銀行指定還款賬戶,沖還原商業貸款。市民選擇此類貸款方式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原商業貸款差額部分,由申請人自籌資金提前結清或向商業銀行申請組合貸款。
為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減輕購房職工家庭還貸資金壓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並出台了《蕪湖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辦法》,現對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1.問:什麼時候可以申請辦理“商轉公”業務?
答:我市“商轉公”業務按原商業貸款發放時間有計畫分批辦理。廣大繳存人可關注市公積金中心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我們將會在每月月底公布下月“商轉公”計畫安排通知。
2023年12月1日起,可辦理“2016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發放的商業貸款”“商轉公”業務。
2.問:“商轉公”業務對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有什麼要求?
答:申請人申請“商轉公”貸款時,公積金賬戶應處於正常繳存狀態,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
3.問:有公積金貸款記錄的,還可以申請“商轉公”嗎?
答:申請人家庭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再申請“商轉公”貸款。申請人家庭已使用2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能再申請“商轉公”貸款。
4.問:還未辦理產權證的房屋,能申請“商轉公”嗎?
答:辦理“商轉公”貸款涉及的房屋需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且權屬明晰,住房抵押權人僅為該商業貸款發放銀行,且無其他抵押、查封、設定居住權等權利限制情形。
5.問: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可以申請辦理“商轉公”嗎?
答:“商轉公”業務是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商貸部分不可以申請辦理“商轉公”。
6.問:目前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申請“商轉公”業務嗎?
答:在本市或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均可以申請辦理。
7.問:“商轉公”業務有幾種辦理方式?
答:有兩種,分別為“先還後貸”方式和“以貸還貸”方式(具體需諮詢原商業貸款銀行)。
8.哪些銀行的商業貸款可以辦理“商轉公”?
答:各家銀行辦理“商轉公”業務的地址和諮詢電話等,後期將統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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