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印發住房公積金三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住中字[2005]4號)
駐濟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關於設區城市對轄內單位住房公積金全部實行屬地化管理的規定,省政府確定濟南市行政轄區所有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全部由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管理。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先後制定了《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匯繳管理辦法(試行)》、《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試行)》、《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經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同意並實施後,對進一步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維護城鎮廣大職工的利益,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在實行過程中,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又結合濟南行政區域的實際,對住房公積金的匯繳、貸款、支取等管理辦法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向廣大職工做好宣傳,並認真執行。
附:1.《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匯繳管理辦法(試行)》
2.《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試行)》
3.《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
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濟南地區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城鎮居民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規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濟南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或以動產、權利作質押,申請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委託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濟南行政區域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人。管理中心委託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經辦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和歸還手續。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委託契約,並在其中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 管理中心的職責
管理中心負責編制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計畫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批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向受委託主辦銀行劃撥貸款資金,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核算,監督、檢查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貸、結算、回收情況。貸款收益歸管理中心所有,貸款風險亦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章 貸款的申請
第五條 申請貸款的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濟南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與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關係,至貸款時,已累計繳存12個月以上並且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以上;
(五)具有合法的購買住房契約或協定,借款人必須是購房契約約定的產權人;所購住房為濟南地區範圍內的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
(六)已交付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七)同意以所購住房或管理中心認可的其他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為質押,或由集資建房單位提供階段性貸款擔保。不能提供擔保的行政事業單位,要由該單位與管理中心簽訂協定,負責代扣代繳借款人每月應還的貸款本息。
第六條 申請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凡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委託指定的受委託銀行直接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和共同還款責任承諾書;
(二)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或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係證明書,其他情況的由所在單位或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合法的商品房購房契約或購房協定(單位集資建房者應提供計畫、土地、房改等部門的批准檔案,購買房改房者應提供《職工購房申請表》及《住房資金補償額計算審批表》,自建住房的應出具規劃、土地、建設等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四)借款人、共同還款人及擔保人所在單位提供的經濟收入證明或償債能力證明;
(五)借款人已交付不低於30%購房款的有效憑據原件及複印件;
(六)有效的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證明;
(七)單位公積金開戶銀行、單位及個人公積金賬號;
(八)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檔案或材料。
第三章 貸款擔保及房屋保險
第七條 貸款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擔保方式可分為抵押、質押、保證、定金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擔保可分別按以下方式辦理:
以現房做抵押擔保的,由借款人持借款契約、抵押契約、房屋所有權證書、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的證明、法定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等資料到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取得他項權利證書後,交受委託銀行。
以期房做抵押擔保的,先由開發商或集資建房單位提供階段性擔保,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後3個月內,再由開發商或集資建房單位與借款人共同辦理房產證,並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取得他項權利證書後,交受委託銀行。
採取質押擔保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契約,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以質押物辦理登記或移交於受委託銀行占有時生效。
管理中心要求追加保證人作保證擔保的,借款申請人應選擇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專業貸款擔保機構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公積金貸款的保證責任範圍包括公積金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人承擔公積金貸款的保證期間從借款人將房屋抵押給債權人之日起至公積金貸款債務全部清償時止。
第八條 房屋保險
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保險,由借款申請人自主決定是否辦理。
第四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
第九條 貸款額度
住房公積金貸款屬於政策性貸款,按照公積金多繳多貸、少繳少貸的原則,具體貸款數額,按照借款人的申請額和限額標準計算確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不超過下列限額的,以申請額作為貸款金額;申請額超過限額的,以其中最低限額作為貸款金額。
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審批,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每個購房戶所貸金額不高於所購房屋總價款的70% ;
(二)每個購房戶不高於20萬元的貸款限額;
(三)可貸款額度不高於借款申請人及配偶貸款期內工資基數總額的40%(計算公式為: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及配偶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12個月×貸款年限×40%)或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的15倍。如果借款人未婚、離異或配偶未繳納住房公積金,可將願作為共同還款人的一名共同居住直系親屬的公積金繳存額一併計算。
每個住房公積金繳交者及配偶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如果配偶一方已經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另一方不得再申請貸款。
借款申請人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資金時,可向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銀行申請組合貸款。
第十條 貸款期限
貸款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一般按家庭每月總收入的40%左右用於歸還借款來計算還款期限;對還款能力較強者,根據本人申請可減少其貸款期限;貸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齡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的年齡。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執行。
第五章 受委託銀行的初審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的申報與審核
借款申請人可向受委託銀行領取並如實填報《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同時附第六條規定的全部材料報送受委託銀行。
受委託銀行要對借款人填報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和所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調查、核實,確保內容完整規範、證件齊全有效、材料真實合法。受委託銀行對客戶材料齊全的初審過程不超過2個工作日,並在初審合格後的當日或次日將全部申請材料由專人報送管理中心審批(銀行留存一份)。
第十三條 貸款額度和期限核定
嚴格按管理中心的規定核定貸款額度和期限。
第十四條 購房合法性的審查
審查購房契約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是否合法、齊全。
在借款人購買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期房時,對開發商要進行以下審查:
(一)公司資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
(二)項目資料:市以上發展計畫委的立項批覆、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等;
(三)項目審查:通過審查項目手續是否合法,批件是否齊全,以確認開發商擔保資格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房樓盤,必須是由開發商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按揭協定的樓盤。各經辦銀行要將對開發商的審查認定材料及其上級行貸款審查委員會同意按揭貸款的批覆意見報送管理中心一份。
第十五條 抵押物權或質物的審查
審查擬抵押的財產或質押的權利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條、第37條、第75條的規定,確認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屬證明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抵押物評估證明的合法性。
第十六條 借款人收入情況及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審查
審查借款人經濟收入證明、借款人的公積金繳交情況及公積金繳存餘額是否屬實。
第十七條 保證人保證證明及保證資格審查
要審查保證人的身份證明、經濟收入證明、書面擔保證明及公積金繳交情況。
第十八條 其他審查
受委託銀行對借款人的各種證件、資料審查合格後,簽署意見並註明受理時間報管理中心。
第六章 管理中心的審批
第十九條 管理中心實行三級審批制度
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按照三級審批制度先由信貸經辦人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考察、測算、核實、簽署意見,經信貸業務處室負責人審查後,報管理中心分管負責人批准。然後向受委託主辦銀行出具《委託貸款通知書》,明確貸款的對象、金額、期限、利率等內容,同時將委託貸款資金劃入主辦行賬戶。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由受委託銀行通知借款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第七章 契約的簽訂及資金劃撥
第二十條 契約的簽訂
根據管理中心開具的《委託貸款通知書》所確定的貸款對象、金額、期限、利率等內容,受委託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契約》、《抵押契約》或《質押契約》或《保證契約》及委託扣款協定書。在借款契約中要明確一種還款方式,即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採用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法;借款期限超過1年的,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第二十一條 資金劃撥
在與借款人簽訂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契約後2個工作日內,由受委託銀行將管理中心委託貸款資金劃入開發商或單位集資建房專戶。除有特別規定並經管理中心同意授權外,禁止將委託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賬戶或提取現金。
第八章 貸款回收
第二十二條 貸款回收
受委託銀行應按借款契約約定,按時收回貸款本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到期1周之前,受委託銀行應當向借款人傳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對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實行按月還款的,要按照《每月還款計畫表》及時收回本息。受委託銀行在收到借款人歸還貸款本息的當日開據《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單》,將款項劃到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第二十三條 逾期貸款的催收
受委託銀行按月向管理中心報送貸款明細表,定期與管理中心核對賬目。對借款人逾期未還貸款本息的,由管理中心書面通知受委託銀行催繳。逾期1個月以上的,受委託銀行要在1周內查明逾期原因,向借款人下達《逾期貸款通知書》予以催繳;逾期3個月以上的,由管理中心會同受委託銀行聯合催收;逾期6個月以上的,按所簽訂契約的有關規定,由受委託銀行提起訴訟,訴訟費用由管理中心支付。
第九章 借款契約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借款契約的變更
借款契約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契約的,必須經契約各方協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協定,在變更協定簽訂生效前,原契約繼續有效。
第二十五條 借款契約的履行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各種契約。
第二十六條 借款擔保的變更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併、分立、破產時,由受委託銀行通知借款人在1個月內變更擔保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同時匯總情況報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條 借款契約的終止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契約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契約終止。
第十章 違約的處置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違反借款契約的處置
借款人違反借款契約,可採用以下違約處置方式追究違約責任:
(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二)逾期本金計收罰息;
(三)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處置抵押物或質物;
(五)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貸款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的管理
受委託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契約並辦理資金劃撥手續後五個工作日內,須將《借款契約》、《抵押契約》或《質押契約》或《保證契約》報管理中心信貸處一份。所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紙質材料必須由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各保留一套。房屋抵押(質押)登記證書及保險單複印件要報送管理中心存檔。公積金貸款檔案要實行微機管理,要為每一位借款人開設一個賬戶,並將借款人、保證人的基本情況輸入管理中心網路管理系統的資料庫,然後進行鎖定,以防止借款人第二次借款。
管理中心及受委託銀行應將全部契約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資料、證明檔案和保險單據,按照《檔案法》有關規定登記編號,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管理辦法的解釋權
本辦法由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