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辦法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及《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於2006年2月28日我市制定並實施佛山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辦法》(佛房金管〔2006〕3號)。

通知,佛山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貸款程式,第三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第六章 附則,

通知

關於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政策的通知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及《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於2006年2月28日我市制定並實施《佛山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辦法》(佛房金管〔2006〕3號)。
現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的決議,對《佛山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辦法》進行修訂。修訂的內容如下:
一、第十二條增加一款為第(一)款:借款人為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非我市繳存公積金的職工(異地繳存職工),須借款人和配偶中任一方為我市戶籍,或借款人配偶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並符合本條第(二)款。判別公積金繳存地、戶籍地情況,以貸款申請時的情況為準。其他條款依次順延。
二、依次順延後的第十二條第(二)款修訂為:貸款申請之月起,前六個月連續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如曾辦理個人明細(或稱個人賬戶)註銷的,以重新開設個人明細並繳入資金之月算起。
三、第十三條增加一款為第(六)款:“非我市繳存公積金的借款人,需提供戶口薄,以及繳存地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繳存、提取、貸款情況證明。”原第(六)款順延為第(七)款。
四、第十四條第(一)款修訂為: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可用量確定最高貸款額。連續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1年(不含)以下,貸款額度個人最高不超過15萬元;累計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貸款額度個人最高不超過30萬元;累計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2年(含)以上,貸款額度個人最高不超過40萬元。
五、刪除第十五條第二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首期款按照《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信用評級制度》相應檔次提高30%(即50%至70%),如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清還的,必須還清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才能獲準貸款。”
六、刪除第十九條第二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
現將修訂後的《佛山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辦法》重新公布,於2015年3月1日實施。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5年1月14日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的管理,更好發揮住房公積金支持幹部職工購買自住房屋、改善居住條件的作用,現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自住房屋時,以其所擁有的住房為抵押物,或提供第三方物業抵押擔保,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而向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的貸款。
貸款遵循權利與義務相應的原則。
第三條 貸款以職工購買、建造普通自住住房為發放對象,非普通住房(如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商務住宅等)不予發放貸款。
普通住房的標準,按照省住建廳《關於確定我省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粵建房字〔2005〕58號),“單套住房套內建築面積120平方米以下或單套住房建築面積144平方米以下” 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貸款程式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貸款委託商業銀行發放。具體受委託承辦貸款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委託銀行開展該項業務。
第五條 受委託銀行受理職工貸款申請,按要求收集有關審核資料,並作出貸款風險評估後,報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
受委託銀行受理職工貸款申請5個工作日內把審核資料送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受委託銀行送達職工貸款申請資料,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覆。
第六條 受委託銀行作出貸款風險評估的內容。
(一)申請貸款購買商品房的,對借款人的信用情況作出評價意見。
(二)申請貸款購買“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除對借款人的信用情況作出評價意見外,還需按本辦法第四、五章的要求,針對不同類型的貸款,對抵押物價值作出評估:包括可能變現值、可使用期、房屋質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抵押物價值因素的分析和評價意見。具體參照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8號)執行。
第七條 為防範風險、規範管理,對需開辦貸款業務的商品房樓盤,由受委託銀行先行報送樓盤資料。對不符合銷售條件的樓盤不發放貸款,以維護職工的權益和保障貸款資金安全。
“二手房”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貸款,不需辦理樓盤資料申報。
第八條 貸款申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後,借款人必須與受委託銀行簽訂《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戶購房、建房和大修理住房抵押借款契約》,並辦理有關房屋抵押手續。
第九條 貸款須待抵押借款契約簽訂並完成抵押手續,由受委託銀行送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2個工作日內把貸款資金劃到受委託銀行指定的專戶上。受委託銀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發出貸款,把資金劃到售房方指定的賬戶。
第十條 貸款申請過程中的費用收取,應以公開、公平、合理為原則,體現住房公積金制度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的精神,維護職工的權益。
(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貸款手續費用,按照規定向受委託銀行給付委託貸款手續費。
(二)受委託銀行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如需收取業務費用、或代收費用的,應向借款人標明費用標準和收費依據。
(三)如需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抵押物進行評估,受委託銀行應提供認可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由借款人選擇,如借款人同意也可由受委託銀行在指定的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第三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購買“二手房”,指購買已取得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地產權證、且可在房地產市場流通的住房;
“翻建住房”,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具體可參照《房屋修繕範圍和標準(試行)》的標準確認;
“貸款人”,指貸出款項的機構;“借款人”,指借入款項的人員;或指向“貸款人”申請以期獲得借款的申請人,也即貸款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其他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的規定從2015年3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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