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匯繳管理辦法(試行)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匯繳管理辦法(試行)是二○○五年二月一日濟南發行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匯繳管理辦法(試行)
  • 地區:濟南
  • 執行時間:二○○五年二月一日
  • 檔案號:濟住中字[2005]4號
基本信息,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匯繳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信息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印發住房公積金三個管理辦法的通知(濟住中字[2005]4號)
駐濟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關於設區城市對轄內單位住房公積金全部實行屬地化管理的規定,省政府確定濟南市行政轄區所有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全部由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管理。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先後制定了《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匯繳管理辦法(試行)》、《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試行)》、《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經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同意並實施後,對進一步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維護城鎮廣大職工的利益,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在實行過程中,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又結合濟南行政區域的實際,對住房公積金的匯繳、貸款、支取等管理辦法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向廣大職工做好宣傳,並認真執行。
附:1.《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匯繳管理辦法(試行)》
2.《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試行)》
3.《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匯繳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確保住房公積金的正常繳交,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省、市政府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濟南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匯繳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登記、賬戶設立、繳存、變更、緩繳、封存等。
第三條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濟南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
第四條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國有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結算等匯繳金融業務。
第五條 濟南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崗職工均應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按月按比例主動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 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開設
第六條 凡屬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的單位均應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併到指定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手續。單位錄用和調入職工,應當自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調入轉移手續。
第八條 辦理繳存登記的具體程式是:辦理賬戶設立的單位,到管理中心或受委託銀行領取並填寫“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以下簡稱繳存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以下簡稱清冊),並持單位開戶申請書及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到管理中心辦理開戶審批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長清區、章丘市、濟陽縣、平陰縣、商河五縣(以下簡稱五縣市區),可直接到當地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手續辦結後,由受委託銀行向管理中心報送相關資料。
第九條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和匯繳清冊的填制要求
第十條 繳存登記表是單位在銀行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依據,清冊是繳存登記表的明細反映,是設立單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依據。單位在填寫繳存登記表和清冊時,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確定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人數和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名單(職工包括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並領取勞動報酬,用工期在1年以上的勞動者)。
(二)確定工資基數,並按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分別計算職工個人和單位繳交額。
職工工資基數: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工資基數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不含住房補貼)、福利費之和;企業單位的職工工資基數為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不含住房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之和。
第十一條 職工月工資收入比較穩定的單位,以職工上年度12月份的工資基數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職工月工資收入波動較大的單位,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基數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一經確定,1年不變。領取基本生活費的職工,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可以按基本生活費計算。
第十二條 單位按規定填寫繳存登記表和清冊,並加蓋公章後,連同填好的開戶印鑑卡片、開戶審批書在規定時間內交送委託經辦銀行。
第十三條 銀行收到單位報送的繳存登記表、清冊和印鑑卡審核無誤後,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和職工個人明細賬,將繳存登記表蓋章後退給單位一聯,送達管理中心一聯。
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的匯繳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第一次匯繳。各單位在發薪日後五日內,依據“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填寫“住房公積金匯繳書”一式三聯及轉賬支票,作為匯繳住房公積金的憑證,到開戶的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櫃辦理繳交。
第十五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正常月份的匯繳。各單位在第一次繳交住房公積金後,以後月份的住房公積金匯繳操作規程同第一次匯繳相同。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人數有變動時,應及時填寫“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受委託銀行要按照“日終同步”的要求,及時將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支取、轉移等動態變化情況及相關資料傳送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與委託經辦銀行每月對賬,審核資料的真實性。
第十七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7%。經營狀況良好,依法納稅並正常發放工資的企業或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可以申請適當提高繳存比例,最高不超過15%。提高的具體比例,由管理中心按有關規定審定。繳存比例一經確定,1年不變。
第十八條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持相關批准檔案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經批准後20日內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2號)的規定,實施關閉破產的企業挪用的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售房時相應抵扣;企業已經售房的,對欠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地方政府可以從中央財政繼續撥付的虧損補貼和留給地方的盈利企業所得稅中解決。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的催繳、補繳和變更
第十九條 除經批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困難單位外,各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補繳:
(一)增加職工或調入職工未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二)因故漏交或錯提住房公積金的;
(三)由於其它原因應進行補繳的。
單位辦理補繳時,應填寫“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一式三聯和“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一式二份。連同開具的轉賬支票一併送開戶的受委託銀行公積金專櫃辦理補繳手續。
第二十一條 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由單位或清算組比照所欠職工工資優先予以償還。單位辦理減緩住房公積金以後未繳部分,應視為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欠繳部分無法償還的,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出具證明報管理中心核銷欠繳額。單位清算方案未包括住房公積金清償內容的,其欠繳額由管理中心予以核銷。
第二十二條 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須填寫“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一)職工調入或調出;
(二)職工離退休或出國定居;
(三)職工在職期間去世;
(四)職工中斷或恢復工資關係;
(五)職工新參加工作轉正定級。
單位在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增加或銷戶時,應填寫“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並依據銀行受理蓋章後的有關憑證,及時製作“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由單位和受委託銀行各存一份,作為變更後匯繳的依據。
第六章 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
第二十三條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批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可以申請暫時降低繳存比例:
(一)企業經營虧損,沒有能力按規定比例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二)企業確無能力繳納,且欠繳住房公積金數額超過年應繳額3倍的;
(三)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平均工資水平,且實發工資連續12個月以上低於正常工資標準70%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可以申請在一定時期內辦理緩繳:
(一)企業嚴重虧損,並且連續6個月以上欠發職工工資,沒有能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二)企業因為不能清償債務,由法院強制執行封存其主要財產和賬戶,致使企業無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第二十六條 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期繳存的單位,應在單位緩繳期前向管理中心提出預申報,並在預申報後1個月內召開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正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管理中心審核批准後,到受委託銀行辦理緩繳手續;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期繳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批准期滿,單位繳存仍有困難的,必須重新申請辦理批准手續。
第二十七條 辦理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只緩繳單位繳存部分的,所代扣職工個人應繳部分,須正常到受委託銀行繳存;全部辦理緩繳的,在緩繳期內住房公積金賬戶作封存處理。
第七章 住房公積金繳交的封存與啟封
第二十八條 職工因故中斷工資關係時,繳交住房公積金關係隨之中斷,其結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作封存處理。待工資關係恢復時作啟封處理,再繼續繳交住房公積金。無論封存還是啟封,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時都應填寫“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封存作減少,啟封作增加。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