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試行)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試行)》由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試行)
  • 編號:濟住中字[2005]4號
  • 機構: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時間:二○○五年二月一日
基本信息,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 (試行),

基本信息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印發住房公積金三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住中字[2005]4號)
駐濟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關於設區城市對轄內單位住房公積金全部實行屬地化管理的規定,省政府確定濟南市行政轄區所有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全部由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管理。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先後制定了《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匯繳管理辦法(試行)》、《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試行)》、《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經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同意並實施後,對進一步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維護城鎮廣大職工的利益,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在實行過程中,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又結合濟南行政區域的實際,對住房公積金的匯繳、貸款、支取等管理辦法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向廣大職工做好宣傳,並認真執行。
附:1.《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匯繳管理辦法(試行)》
2.《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試行)》
3.《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規範住房公積金支取的管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省、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濟南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支取審批、轉移、封存戶的管理等。
第三條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濟南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支取的管理。
第四條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國有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的金融業務。
第二章 支取條件
第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定支取職工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城鎮自住住房;
(二)離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四)戶口遷出濟南行政區域或者出境定居;
(五)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
(七)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支付房租。
第六條 同時符合第五條(一)、(五)項條件支取住房公積金的,按第(五)項支取條件的規定辦理支取。
第三章 支取額度
第七條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城鎮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積金的,每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且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費用。
第八條 職工因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積金的,每還款滿1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額不得超過上年度實際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到期或實際償還完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後,停止支取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二)、(三)、(四)、(七)項支取條件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銷戶手續。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一)、(五)、(六)項支取條件的,在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餘額不足時,不足部分可以同時支取其配偶和同戶籍直系親屬(本人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支取金額為百元的整數倍。
第十一條 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試行)》(魯政發[1994]1號)的有關規定,超出家庭收入12%以上部分的租金可以用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支取金額不得超過該家庭當年實際交納的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2%的部分。
第十二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支付房租的,可以每年支取一次職工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支取金額不得超過該家庭當年實際交納的房租。
第四章 支取憑證及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購買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支取人的購房發票原件及複印件(發票上購房地址不詳的,出示購房契約原件)或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屬於夫妻關係或同一戶口直系親屬的,還應同時出具結婚證(結婚證遺失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或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四條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支取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原件及複印件或《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鎮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購買建築材料的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五條 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支取人的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房管局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證明及購買建築材料的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六條 因單位集資購、建房,暫時無法取得房產證或者正式購房發票,而職工需支取住房公積金的,首先由單位向管理中心寫出申請,提供上級有關部門批准集資建房的檔案和職工的身份證、購房契約及預交購房定金票據的原件複印件,由單位集中到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由單位在取得房產證或正式購房發票30日內將有關購房證明檔案提供給管理中心。已經為職工集資購、建房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的單位,不得憑以後取得的房產證或正式購房發票再為職工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表。否則,一經發現,管理中心有權對單位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追回提取款項本息。
第十七條 戶口遷出濟南行政區域的,需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或出境定居證明。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外省市戶口職工,提供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戶口簿原件複印件。
第十八條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者勞動能力鑑定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九條 職工離休、退休的,需提供離休證、退休證原件及複印件或單位批准其離、退休的檔案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條 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契約原件和上年度還款證明(銀行還款對賬單或個人扣款存摺)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一條 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的,需提供醫院、當地公安部門、法務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繼承人、受遺贈人提供的身份關係證明、合法繼承或經公證的遺囑證明等。如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還需提供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二十二條 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需提供戶口簿、房屋租賃契約、房租發票、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家庭成員無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的有關證明)。
第二十三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支付房租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房屋租賃契約、房租發票等。
第二十四條 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除提供以上證明材料外,均須提供支取申請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五章 支取程式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並填寫支取申請審批表。單位審核同意後在支取申請審批表加蓋行政公章,財務部門出具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由單位指定專人,持支取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相關檔案或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支取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支取條件的,經管理中心審核批准後,職工憑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及“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審批表”去開戶銀行辦理支取手續。
第二十七條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職工住房公積金進行專戶封存,符合本辦法支取條件的,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市屬五縣(市、區)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憑上述規定的相關材料先到當地受委託銀行進行初步審核,然後通過銀行將相關材料及複印件交管理中心審批同意後,方可支取。
第六章 轉移程式
第二十九條 職工在濟南行政區域內變動工作單位時,其住房公積金本息由原單位轉入調入單位名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號也作相應調整。調離本單位時,在辦妥工資轉移關係後,調出單位應根據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和職工新的住房公積金賬號,出具一式五份“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由單位經管人員送至銀行辦理轉移手續。
第三十條 財政代發工資單位人員,辦理轉移住房公積金時,憑相關材料到管理中心審批,經審批同意後,持“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到銀行辦理轉移手續。
第三十一條 調出單位的經辦銀行根據 “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列印調出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轉移清單”,將 “住房公積金轉移清單”通過交換轉給調入單位的經辦銀行,並將“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分送相關單位入賬。
第三十二條 調入單位的經辦銀行將收到的調出單位的經辦銀行轉來的憑證進行處理。其中:(1)“轉移憑證”第三聯做轉入的經辦銀行的記賬憑證;(2)“轉移憑證”第五聯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3)將“轉移憑證”第四聯和“住房公積金轉移清單”二份及列印的“住房公積金轉入通知書”一份退給調入單位,由調入單位將轉移憑證第四聯做登記單位住房公積金賬的憑證,“住房公積金轉移清單”一份做登記單位名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的憑證。另一份“住房公積金轉移清單”退給調入職工。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關係調出濟南市時,在辦妥調動及工資轉移關係後,憑相關調動材料(調令、任職通知書、工資轉移單等)到管理中心辦理審批,經管理中心審批同意後,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轉移。
第七章 封存戶管理
第三十四條濟南行政區域內因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職工暫時不能安置的,納入住房公積金封存戶管理的範圍。
第三十五條 凡符合納入封存戶管理條件的單位,應當自發生撤銷、解散或者破產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註銷登記,並自辦妥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管理中心提出納入住房公積金封存戶管理申請。
第三十六條 單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時,應當報送以下證明材料:
(一)單位要求納入封存戶管理的申請;
(二) 申請封存管理單位職工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住房公積金賬號;
(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有關批准檔案。
第三十七條 管理中心審核單位報送的證明材料是否符合納入住房公積金封存戶管理條件。符合條件的,單位填寫“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轉出方為本單位名稱及住房公積金賬號,轉入方為“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戶”及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戶專用賬號由中心加蓋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戶審批專用章。單位持'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到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託銀行辦理封存管理戶轉入手續。
第三十八條 管理中心審核認為單位報送的證明材料不符合納入住房公積金封存戶管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將有關證明材料退還單位,該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仍保留在原單位封存。
第三十九條 因辭職、契約期滿、解聘、自動離職、開除、判刑等各種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並且尚未落實新工作單位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原則上在原單位賬戶中做個人封存。對於單位封存確有困難的,可由單位提出申請,集中辦理,轉入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戶管理。待職工再就業或符合支取條件時,再辦理轉移或支取。
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封存戶管理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支取條件:
(一)封存戶管理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支取條件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手續;
(二)封存戶管理的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手續時,應由職工本人提供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支取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填寫“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審批表”和“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職工本人簽字並加蓋指模;
(三)經管理中心審核,符合支取條件的,在“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審批表”和“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上加蓋濟南住房公積金封存管理戶審批專用章,職工本人持管理中心蓋章的“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審批表”和“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到開戶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手續;
(四)住房公積金封存戶管理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四)、(七)項支取條件的,提供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支取證明材料,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全部本息並銷戶。
第四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封存戶管理的職工,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契約後轉到新單位工作的,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第四十二條 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戶轉移手續時,應由職工本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轉移申請。職工應出具蓋有轉入單位公章的證明函(證明函中應註明轉入單位的名稱及住房公積金賬號)並填寫“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
第四十三條 管理中心審核封存戶內職工的轉移申請,審核同意的,在“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上加蓋濟南住房公積金封存管理戶財務印鑑。職工本人將管理中心蓋章的“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交至轉入單位,由轉入單位指定專人統一到受委託銀行辦理封存管理戶轉出手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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